
事件核心情况
2025年,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螃蟹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郭某因购买的290只螃蟹存在“5两螃蟹1两绳”问题拒付货款,水产店起诉要求支付16671元。法院审理发现,郭某在微信沟通中明确指出螃蟹“小得离谱”“5两左右,绳子1两,实际没4两”,而水产店辩称“带绳五两,绳子半两到一两属正常”。最终,法院依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全市销售水产品称重行为的意见》,认定捆绳重量(半两到一两)超出螃蟹自重5%的合理范围(5两螃蟹合理捆绳应≤12.5克),构成质量瑕疵,判决郭某支付14124.45元(扣减2546.55元),驳回水产店超额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