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好像还有通奸罪,大陆已经降级为“过错”方,而北美,出轨已经不作为判断婚姻双方对错的标准了。因为其他乱七八糟的热暴力、冷暴力的因素太容易掺和在里头了,更别说“精神出轨”,或者肉体“半”出轨,是按克林顿的标准还是按你的标准?说不清。
不知道德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无论如何,出轨作为绝对标准已经动摇了。按照穆斯林,你露着脸就算错,穆斯林对吗?
故事里的马哥,对你来说当然是渣,因为你不会那么做,也不能接受另一半那么做。但陈姐没离婚,反而俩人一起做,就跟饭桌上一起吃大蒜一样,谁也不嫌弃谁。对他们俩来说,就不是渣。
现在的趋势是肯定的,出轨在婚姻中的分量在逐渐降低。每个人“不能容忍”的东西可以有很多,做坏事坏到什么程度的范围也很大。几乎没法找出一个客观的标准。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最好的主观标准。
至于依靠女方成就事业,那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