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移民人士申請調整身分 送表180天後更換僱主仍有效 (分

加州李讀友來函:我朋友的女兒於95年來美讀大學,畢業後於98年在聖地牙哥一電腦公司工作。公司為她申辦第三類技術移民, 於2000年6月I-140申請表批准 ,2001年7月送入I-485調整身分申請表,並收到回執和工卡。可是因不景氣,她於2001年6月被解僱,公司出了證明,說情況好轉時仍會僱用她,請問:

1.她於解僱後不到兩週,就找到了同一性質的工作,2001年7月已送入I-485申請表,並有第一公司的證明。移民局會批准她拿綠卡嗎?


2.上個月她又按了指紋,需等多久才能收到移民局的通知?


3.她是否需通過移民局面談,才能收到綠卡?


4.若她的綠卡申請不批准,是否可利用245(i)條例,付罰款再申請綠卡?


5.「九一一」以後她又換了公司,並做同一性質工作。公司又為她申請了H-1身分。有此必要嗎?


6.在等待綠卡期間,她可能要搬家,該怎樣通知移民局?


答:


1.國會通過了21世紀美國競爭力法案,規定申請職業移民人士,於送入I-485調整身分申請表滿180天後,若更換僱主但仍做相同或相似工作,則其申請繼續有效。

 難以肯定她能否獲綠卡,因她呈交的僱主證明信並未表示她獲綠卡後公司一定繼續聘僱她。按您所說,公司證明信只稱,情況好轉仍會僱用她。從關於調整身分的法律來看,如此措辭並非肯定會聘僱她。若情況未見好轉,則她再也不會受僱。


2.按指紋本身不能說明調整身分申請還要等多久。目前移民局收到申請件後,很快就發出按指紋通知,但就實際辦理速度,移民局各服務中心並不相同,要看他們的積案多少而定。


3.申請職業移民,往往不需去移民局面談。是否需去地方移民局面談,由移民局服務中心官員決定。


4.應該可以,因為她的勞工紙申請件是2001年4月30日之前送入的。若她的綠卡申請不批准,不批准的理由似乎就是她已失去原僱主的擔保。這種情形應被允許利用245(i)條例。


5.按她的情況,由新公司為她申請H-1B身分,也許比較穩妥,對她本人及對公司都如此。一旦以前的公司為她申請的調整身分不批准,她仍有合法的H-1B身分。

 新僱主監控自己簽署的H-1B申請件,比起監控她以前申請調整身分(新僱主與此無關)而被發給的工作許可證,也較為容易一些。新僱主若不監控工作許可證的失效日期,則有可能需為此承擔責任。


6.若她搬家,可通知現在辦理她的I-485表申請的那個移民局服務中心。也可填AR-11地址變更表,寄去華盛頓特區的移民總局。(07/28/02)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