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您的移民申請程序有助益的資訊 (分享)

来源: 美丽新生活 2005-01-24 20:23:20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5414 bytes)
許多申請人甚至是律師,在移民申請程序中,往往會遇到一些問題,例如:某些特定的細節、資料,申請時需要提供嗎?想要申請的移民方式,到底符不符合基本條件?或者所用的對策是否恰當?以下情況,是很多人在申請移民時,感到困惑的其中幾項。
 情況一:您已經向所在地的公民及移民服務中心(CIS),遞交親屬類的I-485調整身分的申請,處理時間也已超過一年,如今收到CIS寄來通知,要您前去面談,還附上一份清單,明列面談時須帶的文件,其中一項為體檢,儘管您在第一次申請時,早已交出一份體檢表了。那麼,您現在還需要再交一次嗎?

 答案是「不用」,如果您繳的體檢表為I-485申請前一年內做的,而且表上並無顯示您具A類或B類病症(通常替您做體檢的醫師會告知您,是否有該類病症)。

 A類病症者可能具有下列幾種狀況:對大眾健康產生重大影響的傳染性疾病;身體或精神上有障礙,且與其相關的行為,可能會對或已對財產、自身或他人安全和福利構成威脅;或過去曾有身體或精神障礙,或與此相關行為,並對財產、自身或他人安全福利構成威脅,且該行為復發的可能性很大,或者會引起其他具傷害性的行為;藥物濫用或嗑藥。

 B類病症為嚴重的或永久性的身體或精神反常、疾病、失能,無法再恢復正常狀態,但不包括由無知、可治癒的身體因素所引起,或毒素、藥品處方、疾病等所導致之暫時性精神缺陷。

 請注意,A類病症中的結核病定義為,臨床上有活性反應且又具傳染性。B類病症者,則未被禁止移民,額外的體檢只是要確保,該B類病症不會轉變為A類。

 情況二:您曾經來美國兩趟,最近一次是2000年持H-1B工作簽證入境,且到目前為止您的身分還維持合法,H-1B的僱主也已幫您申請永久居留權,而現在正準備遞交I-485調整身分申請。然而,在第一趟來美期間,前任H-1B僱主無法再提供任何工作給您,因而您曾於1999-2000年間在美非法居留五個月,直到又找到另一僱主替您辦新的H-1B。假設您是以勞工紙來申辦永久居留權,並於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那麼便符合受惠245(i)條款的資格,該條款允許大多數曾在美非法居留者,支付1000美元罰鍰後在美面談,那麼,您是否該連同1000美元,將I-485A罰鍰申請表遞上去呢?

 目前答案為「不要」,這筆罰鍰金額是不必要的。USCIS最近剛出爐的培訓資料上說明,當事人的身分通常是從上一次入境時間開始算起,而在此之前的入境後身分,一般來說不再相關,除了決定申請人是否受其他限制,如:1997年4月1日後,… …
非法在美居留180天或1年,然後又離開美國國境,而受到3或10年不得再入境處罰。
 情況三:您與您的僱主之間再也處不來了。在歷經勞工紙的辦理及I-140優先申請,僱主擔保您的永久居留權已進展到這個階段,而您也了解職業移民案件,依照可轉換性(Portability)條例,I-140已獲批准,外籍申請人有權於I-485遞交到USCIS的180天後跳槽換僱主,只要新的工作仍屬於相同或類似的職業範圍。

 雖說有可能的話,您一刻也不願再待在該職位,不過身為一個負責的人,您也希望在離職前,就提出恰當通知,所以您打算在未到180天前,便提出離職前二星期的通知,畢竟早有一份也在相同職業範圍的新工作等著您,而且USCIS也已簽發工作許可證,表示您已取得在自由市場工作的許可。那麼,該不該提出離職前通知呢?

 答案是「可能不要」,因為僱主仍可能有時間,停止讓可轉換性條例生效,於180天之前撤銷擔保I-140申請。CIS最近說明撤銷I-140申請,是以僱主撤銷通知的收據日期為準。在此之所以說「可能不要」的原因是,若僱主與您之間是好聚好散,而您也有把握僱主不會立即寄出撤銷信件,那麼您便可提早呈交離職通知。

 情況四:您是持F-1簽證的研究所學生,6月份即將完成博士學位。您希望現在即展開移民案件事宜,以便儘早獲得博士後選擇的最大限度,您也了解若無綠卡,選擇將很有限。檢視移民的所有可能途徑,預估最好的方法為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IW),該類申請人只要能證明,所從事的工作符合美國利益,便可自行擔保來申請永久居留權。過去您曾在同一領域評論的期刊發表過5篇論文和簡報,您的專業領域為熱門的奈米技術(Nanotechnology),而且副教授、教授、系主任願意幫您寫推薦信。您正盤算該單獨申請I-140優先類別,還是遞交I-140/I-485聯合申請。選擇哪個方式才好?

 對大多數F-1學生而言,單獨申請I-140優先類別是正確的選擇,因為I-485申請被拒,會使F-1學生的移民申請增加複雜性,也更有壓力。遺憾地,USCIS各地區服務中心均積壓著NIW的I-140案件,若未聯合申請,受理的進度將更推遲(截至2003年12月底,佛蒙特服務中心還在審理2002年5月28日收到的案件;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則處理2003年3月24日的案件;德州服務中心為2003年1月3日;加州服務中心是2003年5月5日),不過除非您的條件比上述更好,否則最好還是單獨遞交I-140優先申請,同時又保有合法的非移民身分較妥。當然,鐘擺也可能盪到另一頭,若您的申請急需快馬加鞭,否則將失去合法身分,那麼應和I-485一起申請,或轉換成H-1B工作身分(以H-1身分申請I-485,較F-1身分提供更穩定基礎,所以身分比較不太可能會因NIW申請被拒,而有所損害)。

 情況五:您已於2001年,從一胎化政策的政治庇護案,獲得臨時庇護批准身分。截至目前,這是目前唯一取得的身分。在2000年4月19日以前獲得臨時批准的庇護申請人,現在才由CIS處理,獲得最終庇護批准。然而,兒子將年滿21歲,您擔心當庇護案終於獲批准時,孩子卻因超齡而無法跟隨來美。為此,您和配偶、兒子商討透過蛇頭幫助,偷渡來美的可能性,而不是依正常管道,經由您的申請來美,該類等待時間預計超過15年。這種情形下該怎麼辦?

 答案是「目前什麼都不要做」,因為很有可能當您取得最終庇護批准時,兒子也可跟隨加入您,即使他早已超過21歲。最近移民審查執行辦公室在一篇名為「人口控制政策下的臨時庇護批准案」的文章中證實,凡2002年8月6日(CSPA生效日)以後,臨時批准還未轉換成最終庇護批准,或是庇護已獲最終批准,但2002年8月6日當天,I-730跟隨加入申請仍在審理中,而孩子在這段期間年滿21歲,不管孩子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均合乎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條件。

 上述情況不但是我們的客戶經常碰到的問題,也是其他許多向CIS申請永久居留權或各類移民時所常遇到的,希望以上解說,能讓讀者在面對類似處境時,做出明智的選擇。(李亞倫律師)





200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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