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的出生公证书上是显示我父亲和继母的名字,我当年办绿卡和公民的时候递交的都是这份出生公证书,没有我生母的名字。因为我很小的时候妈妈就去世了,后来出国就是拿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去办的出生公证,那时我继母早就已经在户口本上了。
关于父母结婚证,现在我们手上只有我父亲和继母的结婚证和公证书,他们结婚都已经超过40年了。父亲和生母当初的结婚证是没有办法提供的,因为实在是太久远了,另外生母在我很幼小的时候就过世了,那个年代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在火化的时候就交给火葬场了,那个时候也不可能想到还要自己复印一份留个底,所以这两样东西实在没有办法提供。
我想请教8老师,像我这种情况,所说都是事实,也实在是没办法提供这两样文件或公证,我可不可以在递交文件的时候附带一封LETTER OF EXPLANATION 解释我为什么没有办法提供这两样,我也不想撒谎隐瞒任何事情。还是说先不管,等移民局如果发信要求提供这两样东西的时候再递交解释信。
再次感谢您!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美国境内申请,是不是就不用提供国内的无犯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