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8老师

跟您提过这个问题,您说USCIS有可能会RFE。所以我就想提前准备。

 

我现在办婚姻绿卡,13年前在中国离过一次婚,法院给出具了一份离婚调解书,上边有一句: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翻译人员却把“签收”翻译成了“签字”,但是我的调解书上并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我的绿卡申请材料已经递上去快一个月了,很担心USCIS会追究这个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的问题,所以我现在想用一个补救办法:让中国的公证处给出具一份离婚公证书,证明我确实于某年某月与某人离婚。但是我给中国的几个公证处都打了电话,都说他们办不了这个公证,他们只能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但我认为这种复印件相符公证没什么用,还是不能证明我的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请问您,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需要不需要在这边请个律师?但我担心律师其实也帮不上什么忙,该提供什么材料还是得我自己去准备。您认为我该怎么办呢?USCIS会追究一个13年前的离婚材料吗?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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