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I-485 Denial letter上会怎么写,是否会写限期离境。如果有限期离境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采取下述做法
1. 因为有H-1B Status(假设Status仍是 H-1B)而不离境。
2. 由于使用了AP(但没用EAD)而进入了AOS,在限期内不离境但Reinstate by filing I-129。
3. 由于使用了EAD而进入AOS,在限期内离境后用H-1B入境。
对于离境签证的问题,由于我是加拿大公民,好像不需要签证,凭H-1B Approval Notice和有效的I-94就可以入境。以前曾多次这样从美加边境入境,只需要出示Approval Notice + I-94。这样倒是方便,但没有任何文字可以证明我的确于某日用H-1B入境了,而在护照上却有用AP入境成为Parolee的记录,不知这会不会在将来我要Claim我"Last time to enter US"时有问题。
再次多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