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者是指,如果你离职后有人举报,导致移民局对职位真实性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如果你已经在拿到绿卡后为该雇主工作180天以上,也是可以立于不败之地的,即使你现在已经完全没有工作在该领域,或是没有工作都OK
两者适用的情况不同,前者还必须有相似领域的同类工作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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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就是说只要新雇主同意提供所有相似工作条件,也是可以换工作的。
-明天会更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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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2008 postreply
17: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