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适用的情况不同,前者还必须有相似领域的同类工作才行。

来源: 2008-03-15 17:37:16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后者是指,如果你离职后有人举报,导致移民局对职位真实性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如果你已经在拿到绿卡后为该雇主工作180天以上,也是可以立于不败之地的,即使你现在已经完全没有工作在该领域,或是没有工作都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