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你作为主申请人申请移民加拿大时,你儿子作为你未成年的家庭成员,以申请人可同时申请移民加拿大。根据加拿大移民法,你儿子移民加拿大必须要你的前妻作明示的“无异议”意思表示(书面签字)。如果你与你前妻协商不成,你可以向中国法院对协商异议部分要求裁决,法院会根据监护人自身情况变化,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监护人更好的尽监护人的义务的原则,作出有利于你的裁定(不是判决)。有了这份法院的裁定,你就可作一份涉外的公证书交给加拿大领事馆就可。以上所说的是常规作法。
以下居士根据你所列的问题提出一些见解;
1。我已提交了法院离婚协议书及公证件,上面说明我具有监护权(custody)而没有提到她有。为什么还要再让出?
★法院离婚协议书即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补正b2f1的观点)。你虽然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监护权,但中国和加拿大法律都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由此你儿子在身份上重大变化时,征得另一方同意符合加拿大移民法。
2。该Count Order在中国对应叫什么?
★一般说就是法院的裁定。
不过居士在这里提出一些异议,为什么现在才想起办理你儿子的移民?居士认为你现在上中国法院要求作出有利于你的裁定很难,因为,事实上你现在没有尽到你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的义务,如果对方提出这个异议,法院不会支持你,说不定还会取消你作为监护人的资格。
3。万一我办不出该Order, 有否其它途径将孩子移民过来?如探亲或旅游签证,过来再转身份?或先在加读书,到18岁时再转(此时无须对方签字)?
★那是另一个故事,还要征得你儿子的同意。
★★★最后,居士建议你还是与你前妻好好商量为上策。
事实上你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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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JuShi, although you misu
-真情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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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03 postreply
1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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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没有理解错,你仔细地理解一下这个“司法解释”
-法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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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03 postreply
1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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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对。你在加拿大,你儿子在中国,怎么个“监护”?
-俺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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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03 postreply
2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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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视听电话监护啦?都什么年代了!
-高科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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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03 postreply
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