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获悉有人做违法的事,就该揭发,无论是违犯刑事发还是民事法,都是不法行为。我自己不愿意揭发,不尽该尽的义务,至少不阻挠别人做。如果我知道她要的信息,就会提供给她。
下面简单说几句我对你上面跟贴提到的几点的想法:
1)“无罪推定”是法官的事,不是举报人的事。那个人没来问她想举报的人是否违法,是否欺诈绿卡,就没必要提供她掌握的证据供大家判断。她只是问举报的途径。至于她的证据是否充足,移民局自然会定夺,然后作处理。我猜,如果移民局认为充足就会处理,或者认为需要收集更多证据,就会安排人进一步调查;如果觉得她无中生有,可能就忽略。但这不是这坛子里人需要关心的事。
2)咱们不知道她和那些人啥关系,不知道她如何得到的信息,这也不关咱们的事。国内有老婆举报贪官,情妇举报,合伙人举报等等,政府不要求举报人必须是有权接触贪官隐私的人,还付给街头大妈大爷不少钱请他们探听危害社会治安的人的对话呢。如果只有被贪官允许接触隐私的人才能举报贪官,那他们合伙作案,谁都不举报,反贪就干不成了。尊重别人隐私,只是在都不违法的情况下适应吧?违法的事有多少是公开干的?
3)违法的人多,并不意味着要么把所有的都举报,要么一个也不能举报。警察抓超速的,如果你是其中一个,你被逮着了,你能反驳警察,那么多人都超速,你都没有抓,也不能抓我。警察不会因为没把所有的都抓到,就不给抓到的人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