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有什么好官,不过都是利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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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年间,河北沧州有一个叫刘士玉的举人,家里书房被狐狸精占了——别想多了,不是艳遇。那狐狸精也怪,白天也作祟,不管谁进书房,不管说什么,它都跟人互怼,还向人扔瓦片、石块,只是从来没人见过它长啥样。
当时在沧州当知州(市长)的,是山东济南平原县人董思任。听说刘举人家里居然有狐狸精作祟,董知州自恃官声不错,一身正气,便主动前往驱邪。
到了刘家,董知州摆了个造型,指着房顶就开怼,“人是人他妈生的,妖是妖他妈生的,天地有正气,人妖无通途,你这样跨界捣乱,不怕遭天谴吗”叭啦叭啦。
话没说完,便听到屋檐上有声音传来:“得了吧董先生,我知道你当官还算不错,爱民如子,也不贪财,所以我就不搞你了。不过,我也知道,你爱民,是为了自己的名声;你不贪财,是怕有后患,所以你也甭跟我讲什么天地正气,我是不用避你的。就这样吧,你说的也够够的了,再说下去,就怕自讨没趣了。”
刘孝廉以为董知州会怼回去,没想到,听了狐狸精这一番话,他竟一言不发,灰溜溜走了,过后几天一直都情绪低落。
这故事出自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董思任确有其人,资料载,董是科举出身,雍正七年到九年任沧州知州,《沧州志》说他在任上“精明果断,一时豪强遁迹。率绅士创建考棚,士林戴之”。就是说,敢于扫黑除恶,又重视文化建设,很得读书人的爱戴。所以,他才自信爆棚去驱邪。
不料,狐狸精虽然杠精上身,一番话,明显是击中这位“好官”的软肋:所谓的爱民,不过是为了搏名声;所谓的清廉,不过是怕带来后患。
说白了,还是精致利己主义者。
那么怎样才算是好官?纪晓岚没说,在同一卷里,又讲了另一个故事:
北村有一个叫郑苏仙的,有一次做了个梦,梦里他到了地府,恰好阎罗王正在批处理新鬼,他就在一旁围观。
这时鬼吏带着一个穿官袍的鬼进来,那鬼昂首阔步,来到阎王面前,也不怕,自称当官时,所到之处最多就喝一杯水,不拿百姓一针一线,无愧于鬼神,申请投胎于富贵人家。
阎王呵呵一笑说,国家设官治民,上至九卿,下至小驿丞,官吏遵章守法行事,只不过是尽职尽责。如果说不要钱就是好官,你摆一个木头人在公堂上,它连水都不用喝,不比你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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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官鬼尴了个尬,不服气说,就算没功劳,那我也没罪过。
阎王又冷笑着说,你在任上,做哪件事不做哪件事,都是为了保全自己。比如某个案子需要你发声,你为了避嫌,一声不吭,这样对得起百姓吗?还有某个案子,你怕麻烦而没有上报,这样对得起朝廷吗?为什么阳间对当官的要三年考一次政绩,就因为当官的无功就是罪啊,阿友安得斯定?
此话一出,那官鬼低下头,惶恐不安。阎王又笑了,安慰他说,放心吧,你刚才只是太高调了,平心而论,要是三四等好官,来生还是可以再当官的,去吧,让鬼卒带你去转轮王那里报到,他会酌情安排的。
官鬼刚走,鬼吏又带着一个老妇人进来,郑苏仙认识,正是他邻村人。没想到,那老妇人刚起来,阎王竟一脸敬意,还向她拱手行礼,并命鬼卒说,给老人家上茶,上好茶。老妇人喝完茶,阎王又命鬼卒,送老人家托生好人家去。
郑苏仙就奇了怪了,偷偷问站在旁边的一个鬼卒说,这人我认识,就一个普通的农妇,她有何功德,怎么大王对她如此尊敬?
鬼卒说,她虽然是一个普通农妇,但一辈子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连世间那些真理在握的理学家在她面前都会自愧弗如。因为人只要有了利己之心,必会损害别人利益,就算是知名大V也难免出现大型车祸现场。所以,我们大王给了她VIP待遇,是很正常的。
故事最后,纪晓岚借郑苏仙之口说:“观此二事,知人心微暧,鬼神皆得而窥。虽贤者一念之私,亦不免于责备。相在尔室,其信然乎?”
从这两件事可以看出,不管你是名人权贵,还是普罗大众,只要私心一闪念,鬼神就知道,并暗中给你算账。观察一下发生在你身边的事吧,信不信由你。
故事讲完,我们可以来捋捋了:什么样的官才是好官?为名声、怕后患才不敢乱来的官,就不是好官吗?
官的本义,《说文解字》中如是说:“吏事君也。”而“吏”的本义是“治人者也”。从“官”的字形上看,下面的“?”,“犹众也”,就是百姓;“以宀覆之,则治众之意也”。也就是说,官,是替君王治理百姓的人。
至于后来的什么“父母官”、“爱民如子”,甚至什么仆,对不起,那只是你们的美好想象。王权时代的官,权力不管大小,都是君王给的,自始至终,他们只须向君王负责。
当然,朝廷也会立下一些官员必须遵守的法度。司马迁在《史记》中,专门写了一章《循吏列传》。循吏,就是因循守法的官员,即俗称的“好官”,更好听的,叫“清官”,是中国百姓像渴望中彩一样所渴望的对象。
《循吏列传》中记载了一个叫公仪休的,春秋时鲁国的相国,司马迁说他“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一句话,就是有原则,守章法,为百官做出榜样。一次,有人上门送好鱼给公仪休,被他拒了。送鱼者说,听说您很喜欢吃鱼我才送上门来,咋就不收呢。公仪休说,正因为我爱吃鱼,所以才不能收。你也不想想,我是相国,想吃鱼随时能买,如果我因为收了你的鱼而被罢官,今后不但买不起鱼,也不会有人送我了,你说,我能不能收你的鱼?
公仪休拒贿,动机其实跟纪晓岚笔下的董知州和那个官鬼一样,不是不贪,而是怕有后患。只不过,公仪休自己说出来,更坦荡一些,而那两位还以为这样就很伟大了,才会遭到狐狸精和阎王爷的讽刺。
那么,在狐狸精和阎王爷眼里,怎么样的官才算是真正的好官?
用一个上辈人很熟悉的词来说:大公无私,公而忘私,或者一句老标语:狠斗私字一闪念。
问题是,这可能吗?
曾经,性本善还是性本恶吵了两千年,但不争的事实却是,性本自私。而自私,本无所谓善恶,从自私出发的行为,是否损害到他人(公共)利益,才是评判善恶的标准。就像董知州和公仪休一样,守章法,爱名声,不贪财,虽然也是出于自私,但这样的“自私”导致的客观效果,对当时的百姓有利,那也可称之为善。
但是,指望每一个当官的都跟他们一样自律,说白了就是“以德治国”的调调,这是非常不靠谱的,也是被历史证明不可行的。
只有当官员的权力不管大小都能受到制度制约、受到民众监督,让他们的私心无法为所欲为,也不敢懒政不作为还自夸“不贪就是好官”,才可能会有真正“好官”的出现。
换句话说,一个好的制度,虽不能保证个个都是好官,但至少能保证坏官一出现立马被拿下。而另一个极端,则是连想做好官的人,都无法在官场混下去,再怎么怕有后患,也不得不跟着贪污腐败。
所以,指望好官,不如指望点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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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被导师给“不正当”后,竟遭遇如此神判决
前几天,教育部下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提出规范研究生导师行为的“八条红线”,包括“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仔细研究该准则,发现了一个亮点,“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一句,并没有注明性别,以及,什么样的“不正当关系”。
当然很多人的理解都是,“不得与异性研究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想想区别在哪里:没注明“异性”,则包含同性;没注明“性关系”,则可以是别的关系,比如主子与奴才、老板和员工、大哥和小弟、大爷和孙子……当过研究生的朋友不妨想想,这些关系,是不是也发生过,以及,正不正当。
意料之中,准则引来围观、调侃无数,今天看到神评论是:“写着‘不得随地大小便’的地方,肯定有一堆人在那里大小便了。”
其实这种事,也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完全不用友邦惊诧。
袁枚的《子不语》中有一案例,就发生在同性导师和研究生之间,我曾在老号扒过,现在再掰扯一下。
乾隆甲子年间(1744),江南乡试,江苏常熟有一位姓程的考生,四十岁左右,进试室第一夜(当时要考三场,每场三天二夜,封闭式的),突然狂喊大叫,像疯了一样。同室的考生被吓到,关心他,你肿么了,他只是低头无语。
第二天上午,程生就交白卷申请放弃考试。同室考生实在不解,揪住他衣衫不让他走,说我们悬梁刺股就为了今天,怎么可以这么轻易就放弃。
程生无奈,才说出真相,我是刺股害得人悬梁,遭报应了。
原来,十年前,程生在某富豪家里当私塾老师,有四位学生,都是主人家的子侄辈。其中有一个姓柳的,十九岁,小鲜肉一枚,面如傅粉,妥妥的流量男生,程老师也好这一口,暗暗就惦记上了,只是一直没机会。
那年清明,其他三位学生都回家扫墓去了,只剩下程老师和柳同学。程老师见机会来了,先是诗兴大发,挥毫写了一首诗送给他:“绣被凭谁寝,相逢自有因。亭亭临玉树,可许凤栖身?”
你的被窝还有没有空位啊,你不觉得我们相逢相识都是缘分吗?玉树临风的你,可不可以让我这只鸟在你身上歇一歇,我保证歇一歇就好,歇一歇就好……瞧,有文化的导师就是不一样。
柳同学什么反应呢,可能没想到老师会来这么一出,“见之脸红,团而嚼之”。就是脸上一红,然后把诗笺揉成一团,嚼了嚼吞了下去。
吞老师的诗……不知道这举动是否让程老师误解了,接下来就猛灌他酒。没多久柳同学就醉倒了,于是,平时总骂后进生的程老师,趁机做了一次后进生。
五更时分,柳同学醒来,好像觉得哪里不对劲,就问:“老师,我们昨晚喝的什么酒,怎么我后庭略感不适。”
程老师想,都花开富贵了,就跟他说了实话……柳同学一听,咬着被角哭得梨花带泪:“你是我老师,怎么可以这样?!”
程老师又安慰说:“Sorry啊,老师也是因为太喜欢你了,以后我会更加照顾你的,学分、考试什么的,包在老师身上。”说完,也许是太累了,自顾睡了过去。
没想到,第二天早晨,程老师一觉醒过来,柳同学已在床上悬梁死了。
出了人命,柳同学的家长闻讯赶来,怎么都想不通他为什么要自杀,但也绝对没往老师身上想,只是痛哭一番,将他安葬了事,连官都没报。
可是,阳间没管的事,阴间也会管。事过十年,昨晚程老师一进试室,就看到柳同学坐在那里,对他怒目而视,旁边还站着一差役,凶神恶煞般,一见他进来,一言不发就将他扭送下阴曹地府。
到了一个公堂模样的地方,一尊神在那儿开堂审案。举头三尺,程老师不敢隐瞒,全招了。神判决说:“按律法,鸡J者杖一百。你为人师表,Double(罪加一等),剥夺从政权利终身,杖完你也甭去考了。”
这时候,站在一旁柳同学不乐意了,“大神,这也判得太轻了吧,难道不应该判抵命吗”?
神笑了,说:“你是因他而死,但毕竟不是他杀的。这样就得判死罪的话,那如果他当时因为你不从而杀了你,又该怎么判?不是我要说你,你一堂堂男子汉,被禽兽老师奸污,竟然跟娘们儿一样轻生,置家中老母于不顾,像话吗?自古以来,朝廷都会表彰节妇烈女,从没宣传歌颂过哪一个贞男,这是为什么,你就不能好好想想?”
柳同学一听,肠子都悔青了,边哭边扇自己耳光。神又笑了,说:“看你这么可爱,就让你转生到京城胡家,将来入仕负责宣教,一辈子为人立牌坊,朝廷也会表彰你的。”
宣判完毕,神对程老师说:“好了,你让学生开花,我也让你开花。小的们,脱他裤子,打两百再放他回去。”
最后,程生对同室考生说:“就这样,我现在屁股巨痛,坐都坐不了,还怎么写文章。就算能写,注定也不会中,还留在这干嘛。”说完,呻吟着走了。
故事讲完,我们来看看,这神判决有没有问题。
别说按今天法律,就是真放在清朝,发生这样的事,如此判决,也是太轻了。
《清律·刑律?犯奸》规定:“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姦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其虽未伙众,因奸将良人子弟杀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童诱去强行鸡姦者,亦照光棍为首例斩决。”
两种情况,一种是团伙犯罪,将良家少年抢去强行鸡J,无论是否杀人,按“光棍例”,团伙首恶斩立决。第二种,个人行为,因为鸡J将良家少年杀死,或者将10岁以下幼童什么者,也按“光棍为首例”斩立决。
这里有个关键词:光棍例。别误会了,并不是“单身必须死”,这“光棍”非今天的“光棍”,在明清时期,“光棍”指专门以诈骗为生的匪徒,也称“地棍”、“棍徒”、“刁棍”等。清代再怎么需要发展人口增加劳力,也不会变态到立法处罚单身者,放心。
袁枚编这故事,时代背景是乾隆年间,从当时的法律看,程老师对学生干出这样的事,虽然没杀人,但也是客观上导致了学生的死亡,就算不判斩立决,斩监候总应该吧,为什么只是杖两百及剥夺从政权利终身?难怪受害者不服了。
那是不是阴间的法律比阳间的宽?不是,阴间的神判官,其判决所依据“鸡奸者照以秽物入人口例,决杖一百”,其实也是阳间律例,只是,不是清朝的,而是明朝的。
明朝法律明文规定:“将肾茎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这实在不便翻译,相信大家都能看懂,但里面暴露的问题很明显:第一,如果双方愿意的,也杖责一百,那实在太重了;第二,如果是强迫进行的,这么判实在太轻了。
都到了乾隆年间,阴间还在使用大明朝的法律,袁枚是有意这么写,还是无心之失,不便揣测。但那阴间的神,有一句话倒是可堪玩味:“且汝身为男子,上有老母,此身关系甚大,何得学妇女之见羞忿轻生……从古朝廷旌烈女不旌贞童,圣人立法之意,汝独不三思耶?”(《子不语·卷六·常熟程生》)
当然这句话首先就预设了立场:男子必须比女子坚强,男子汉大丈夫,受了后庭之辱,竟置父母于不顾选择轻生,这是对自己也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也是应该批评的。
那么,不自杀又该怎样?神没说,但我们可以设想,不外以下反应:要不报官,走法律程序;要不手刃加害者,那才是男子汉该有的反应。
当然还有第三种:为了学业,忍辱偷生,等功成名就再报仇。
知乎上有一个问题:“男性朋友被同性导师性骚扰,怎么帮他?”全文如下:
底下只有一个回答:“他和导师的事情他会处理,你要相信他的能力,不要越俎代庖,你可以关心他,我相信替他分担这个秘密还是好的。”
假设此事为真,那么,受害者选择的,就是我上面说的第三条道路,“最后他决定拿到毕业证后再去举报他导师”,说白了,也是利益权衡,外人也难以说三道四,既然这样,这位替他发问的朋友,也确实是“越俎代庖”了。
前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某富豪涉嫌强奸案,有一种说法,也是当事人准备选择息事宁人,然后被朋友捅出去了,搞得ta很被动,只好顺着新的故事线往下走。
不知真假,只能以常理去推断,打住。
回到教育部发的“行为准则”,只是准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导师有多大约束力,实在不容乐观。只要想想,有多少写着“不准乱扔垃圾”的地方垃圾成堆,有多少写着“严禁随地大小便”的地方尿臊味冲天,你就知道,这样的条文,是多么的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