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作文的早上

本帖于 2021-08-15 10:20:07 时间, 由普通用户 YMCK1025 编辑

学作文的早上

 

 

和菜头 槽边往事 Yester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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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本来应该八点就开始写字,但是打开电脑发现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警方出了通告,看完之后觉得这个通告的写法很特别,不知道公众读了之后是什么反应。于是一不留神就刷到了现在,把各种观点都看过一遍。
 
所有的事情都会烟消云散,所有的事情也会卷土重来。我想,在三五年后回忆这件事,我自己印象最深刻的部分应该是公众的反应。因为通告出来之后,居然是各方欢呼的局面。按理来说,事情发生之后不同的人根据有限的事实,各自都有不同的判断。有些人站在女职工的一方,认为她在职场上受到了伤害。有些人站在男职工的一方,认为这是遭人陷害,或者别有隐情。通告一出,有人高呼“犯罪事实成立”,有人鼓掌“果然反转了吧”,都觉得自己当初的判断是正确的。
 
这让我很好奇,转回去又读了几遍济南警方的通告,终于找到了原因---起码是我以为的原因。整篇通告给人的总体感觉是非常“干”,从头到尾都是在罗列事实,没有分析,没有判断,唯一做出的判断就是认为罪行成立。几点几分,谁干了什么,按照时间顺序那么写下来。因为案情复杂,有两个犯罪嫌疑人,所以分别罗列了两根时间线上的事实。至于说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为什么要那么做,行为背后有什么逻辑,当时有什么想法,一个字都没有提。
 
我觉得这是一种刻意追求的效果,这个通告没有把一个案件转化为一个故事,没有常见的“伺机报复”、“怀恨在心”、“觊觎已久”、“顿起邪念”之类的解释性语句,也没有把前因后果理清楚,变成一篇心理、动机、行为、结果都很通顺的文章。事实上,通告里甚至还开着口子,并没有解释当事人为什么这么做,没有试图去建立行为之间的逻辑关联。就是告诉公众事实,事实如此,怎么理解那是大家的事情,怎么去填空那是大家的事情。也就是说,除了得出罪行成立的结论之外,通告没有输出任何其他观点,没有下任何判断。
 
看到这样一篇通告,不同的人都可以根据其中罗列的事实去支持自己的观点,于是就形成了一种各取所需的局面,人人都在自行填补情节和逻辑,人人都在单方面宣布胜利。
 
这篇通告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我发现这的确是一种写作方法,而且是很不错的写作方法。写作者总是倾向于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给与其中每一个人以合理的动机,给每一个行为以合乎逻辑的理由,觉得好像不那么做就无法交付给读者。牛郎因为清贫所以放牛,因为放牛所以偶遇织女。因为偶遇织女所以偷衣服,因为偷衣服所以和织女结婚。因为和织女结婚所以王母大怒,因为王母大怒所以人天永隔,因为人天永隔所以有了鹊桥相会......
 
不是说不能这样写,而是说这样的写法解读很单一。自由恋爱是好的,霸道家长是坏的。勤劳勇敢是好的,阶级歧视是坏的。但如果把所有的因为所以都去掉,心理活动都去掉,作者分析解释都去掉,只留下事件、行为和对白,我想这个故事也成立。但是因为没有任何倾向性的判断,作者也没有输出自己的观点,那么读者根据事件行为和对白可能对故事得出多种解读,比如偷衣服骗老婆要不得,或者是牛才是真正的主角,或者是论原生家庭对子女的戕害,或者是婚姻带来的阶级跃迁等等等等。不同的人会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自己的性格特点,自行解读故事。那么,这样的故事生命力也许会强大很多。
 
通告带来的另外一个启示,是关于人们如何理解事实。我相信每个欢呼胜利的人都认为自己手握事实,也都认为警方通告支持了自己的观点。但是很明显,不可能是大家同时都对。因此,哪怕是针对同样的一份事实陈述,人们各自得到的“事实”可能彼此并不相同。因为各自认定的“事实”不同,得出的观点和结论也就可能彼此抵触。所以,连事实这个字眼都落入了虚无中去,也许人和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讨论的共同基础。
 
所有的事实都要经过人的解读才能接受理解,而大家的解读方式并不相同。这一群人能看出欺压,那一群人就能看出欺诈。事实本身并不偏向欺压或者欺诈,而是人心里抱定了既有的观念,于是总能把事实裁剪出符合自己观念的模样。如果是这样,有什么共同基础?有什么共同理解?有什么基本共识?有什么有效讨论?我觉得都可以打上一个问号。
 
想来想去,我还是很羡慕小说家和剧作家。他们生活在一个开放性的创作世界里,而我这样写短文的,则处在一个收敛性的世界里,收敛到最后还时常疑心自己的结论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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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警方最新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

 

据人民日报消息,近日,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公安机关在济南、杭州两地同步全面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讯问询问、调阅视频监控、固定提取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等工作。现就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起因

2021年7月26日,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胡某敏来济出差,入住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27日,阿里巴巴集团周某(女)来济出差,入住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同日,王某兵入住天桥区维也纳酒店。下午,一行4人到济南华联超市洽谈业务并成功签约。当晚,4人在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宴请济南华联超市张某等4人。饭后,周某返回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7月28日上午,周某认为自己可能在醉酒状态下被人侵害,与丈夫通话后于中午报警。

 

二、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情况

2021年7月28日12时34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张庄路派出所接110报警,报警人周某称:“昨天晚上喝醉酒了,我同事送我回来,第一次送我回来是两个同事一起,后面其中有个男同事自己单独折返进入我房间,那个时候我已经喝醉了,然后可能发生一些事情,我现在想去查这个酒店的监控,酒店这边说:‘不能看,涉及用户隐私。’我这边没办法看,我想问下怎么能看下录像,是不是可以说,警察的人来过后能看录像?目前我没有受伤。”

 

接报警后,张庄路派出所第一时间处警,并于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值班民警到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后,调取查看监控录像,对房间进行勘查。经查实,周某系退房后报警,其入住房间已打扫。随后,民警立即带领周某前往山东省立医院进行人身检查。15时15分,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举报的男同事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因案情比较复杂,需多方取证调查,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7月29日,槐荫区分局将此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30日。8月10日,立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

经查证,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

 

第一次: 7月27日22时51分,王某文与济南华联超市陈某丽(女)打出租车送周某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在酒店前台,因周某酒醉无法确认房间号码,王某文持周某身份证、房卡交服务员确认房间号码。22时53分,王某文和陈某丽一起把周某送进房间休息。22时58分,陈某丽离开后,王某文间隔15秒离开房间。

 

第二次:陈、王两人下楼后,陈某丽打车回家。23时04分,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欲打车离开时,接到胡某敏电话告知,周某多次给其打电话说话含糊不清。胡某敏得知王某文仍在周某酒店楼下,让王某文去查看周某的情况。23时08分,王某文取消打车软件订单。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此时避孕套并未送达。7月28日0时,快递员将避孕套送至酒店前台(上午10时许,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将该避孕套取走并丢弃)。

 

第三次:7月28日0时,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打车准备离开,接到身在杭州同事胡某鹏(女)微信视频电话告知,周某多次与其联系语焉不详,让王某文查看一下周某情况。王某文连接了视频通话于0时13分进入周某房间,向胡某鹏证实周某已入睡。0时21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

第四次:王某文下楼后,因发现自己入住酒店(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的公用雨伞遗忘在周某房间,于0时24分进入周某房间,0时26分取回雨伞后离开房间,打车返回酒店休息。

 

三、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情况

8月4日,周某再次拨打110报警称:“7月27日晚上,我在济南市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内与同事领导吃饭时,因醉酒被人猥亵。”市中区分局七贤派出所接警后当日受理,依法开展调查。8月10日,市中区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槐荫区分局进行并案侦查。

经查证,7月27日宴请期间,21时29分,周某因饮酒过多欲呕吐时,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随后,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2时许,宴请结束。

 

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四、涉案相关情况调查

 

1.关于周某是否被迫出差

经查实,2021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某部与济南华联超市达成合作意向后,单位确定周某负责后续对接。7月15日双方网签,约定7月27日现场盖章签约。通过大量证人证言及调取阿里公司出差报备系统信息、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未发现周某被迫出差情况。

 

2.关于周某是否被“灌酒”

经查实,7月27日下午双方签约结束后,王某文提议共同庆祝签约成功,周某预定了饭店并通知济南华联超市参加人员就餐的时间、地点。当晚,共8人就餐(6男2女), 1位女士未饮酒,1人饮用2瓶啤酒,王某文、张某、周某等6人饮用近5瓶白酒。经就餐人员、饭店服务人员证实,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周某饮用白酒约350毫升。

案发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开展立案调查,为确保调查权威、准确、专业,济南市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山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督导并组织专家参与了案件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上案情及调查情况特此通报。感谢杭州公安在此案调查过程中给予的大力协助,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济南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

2021年8月14日

编辑 赵熹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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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解读济南通报阿里案:部分事情清楚,部分不合情理

昨晚,济南警方对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发布通告。主要内容是,2个男人(男领导与男商户)轮流猥亵女员工,涉嫌强制猥亵罪,但不涉强奸罪。相信警方已尽力取证了,因物证不足(证明发生性关系),放弃指控强奸。该事件中,两个男人,一个去买避孕套,一个自带避孕套,意图发生性关系还是明显的。另外,通报中,还有不合情理部分。
 
第一、在醉酒的情况下,发生猥亵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
醉酒下的女人意识不清,无法反抗,就如水浒传中的下蒙汗药取生辰纲,是抢劫。本案中,男商户“返回包间途中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可以定性猥亵,唯该猥亵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触犯《刑法》,要看情节轻重情况。
 
通报最不可解是,次日男商户再去女子房间行为。通报说“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该段实在不合情理。男子获悉房间号码,携带避孕套,敲门入室,给人以女子同意进门的印象。之后,避孕套没用,内裤带走,中间发生了什么?内裤是如何脱下带走的?假如女子不同意,则强脱内裤涉嫌强奸未遂。假如女子没有反抗,则强制猥亵难以成立。显然还有内情,有待解谜。
 
第二、男领导的四进四出,基本查清原因,惟中间过程证据有缺失
第一次,与他人一起,送女员工回房间休息。
第二次,应其他同事电话,去看女员工,乘机猥亵。还买了避孕套,但避孕套没用就离开了(次日去酒店取回并丢弃)。买避孕套,足以证明意图发生性关系。但期间到底有无发生性关系,只看证据了,因原始物证未收集到,就疑罪从无了。
第三次:也是应其他同事要求,去看女员工。
第四次,回到酒店取雨伞。
本节指控,有其他同事的旁证印证,四进四出得到合理的解释,惟最关键是是否发生性关系查不清。顺便说一句,酒店对于醉酒女子的管理应该负有更谨慎的义务。迷迷糊糊的应诺,需要清晰地去核实。
 
 
第三、通报中的是否强制出差,非案件元素,系多余笔墨。是否灌酒,涉及到是否有共犯,必须调查,经查是“自愿”的,也有疑问。整个酒桌八人,六男二女,包括二个嫌犯,女员工明显是被针对的,灌酒的嫌疑还是有的。通报的表述,总体而言,层次不分,加上名字相近,废话不少,给人以混乱之惑。
 
证据是案件的关键。因女子是退房后报警,导致床单、被单等原始证据湮灭,影响案情。其次,最关键的内裤是否找到,上面有无DNA,也未披露。最后,估计女子体检中也没有查出男子的微量元素,故未指控强奸。
 
总之,一个女员工出差,被男领导与男商户轮流吃豆腐,愤而报警,应予同情(舆情下其丈夫也是被害人)。女子控诉信中未提及次日早上之事,有其原因。但这些是次要的。女子的报警,还是勇敢的维权行为,并有益于社会。以后那些酒后占便宜的,利用职务、业务占便宜的,都要小心被告而声誉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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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利班胜利在望?美国外交官撤离,阿富汗民众逃离。。。 -YMCK1025- 给 YMCK1025 发送悄悄话 (1333 bytes) () 08/15/2021 postreply 09: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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