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史记(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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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一遇」不是一个好的统计学概念 | 腾讯新闻短史记

陈慕谭 短史记-腾讯新闻 2021-07-21
 
作者丨陈慕谭
编辑吴酉仁
 

说一说“十年一遇”、“百年一遇”这类概念的由来。

 

作为一个水文领域的统计学概念,“百年一遇”实际上是一个外来词汇(中文里以前也有这个词,但不属于学术概念),对应的英文名词是“100-year event”。有“百年一遇”,自然也会同时存在“十年一遇”“五十年一遇”“五百年一遇”乃至“千年一遇”这类概念。

 

中国学术界使用“×年一遇”这个统计学概念,大约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1957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便提到:

 

“起初人们在修造水工建筑物时,只以记录中的最大洪水作为设计的标准。但是在修造后的一些年月中,往往发生比过去更大的洪水,建筑物因此受到损坏(我国淮河的若干工程原设计时就是这样)。于是人们就认识到这样是不安全的,就将记录中的最大洪水加成放大以作为设计的标准(我国官厅水库原设计时就是这样,后来得到了改正)。当然这个办法还是有缺点:因为它不考虑水文记录年份的长短和各年最大值的变动情况。后来人们便根据统计学的原理,以某一频率的洪水(例如百年一遇的,千年一遇的)做为设计标准。无疑地,这是更为科学的方法,现已被普遍采用了。”①
 
国际上的情况也差不多。美国将“1-percent annual exceedance probability (AEP) flood”(年度洪水超标概率1%)这个概念用于风险评估,大约始于1960年代。很快,这个概念便被大众简化理解成了“100-year flood”,也就是中文里的“百年一遇”。②
 
英文的“100-year flood”与中文的“百年一遇”,虽然将情况描述得很具象,但却偏离了“年度洪水超标概率1%”这个统计学概念的真实含义。以致于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中文学术界在介绍“百年一遇”这个概念时,便常常需要对其做一番重新解释,以纠正读者的理解(笔者所见有限,也许上世纪六十年代便已如此)。比如,1985年出版的一本水文统计学专著如此写道: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设计洪水的重现期为百年一遇,不是说恰好一百年出现一次。它是指长期的平均情况来说的。如果从短期来说,它可能在这一百年中一次都不出现,也可能出现好几次。因此,对百年一遇的正确理解,应该说在很长的时间内(如万年,或者更长远的年限内),平均每一百年可能出现一次。”③
 
 
再比如,2011年出版的一本专门谈水文统计的专著,仍在继续以大篇幅对“百年一遇”做补充解释,以防止读者从字面上去理解这个概念:
 
“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重现期为百年一遇,并不是说正好在百年中出现一次,而是指在很长时期内,平均100年出现一次。例如,在10万年中,在各种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大约出现1000次重现期为百年一遇的水文特征值。因此,对于短时期来说,可能这100年中一次也不出现,也可能出现1次或多次,百年一遇只是表明每个年份出现等于或大于该百年一遇水文特征值的概率为1%。用重现期来替代频率,出发点是想大众化一点,但常会引起人们的误解,需要多作解释。”④
 
这种长期且不得不做的补充解释,实际上意味着“百年一遇”这个词,在统计学领域已是一个失败的概念。它最初被大众和媒体采用,是因为它通俗易懂;但造成的结果,却严重偏离了“年度洪水超标概率1%”的本意,由“易懂”走向了“不懂”“胡懂”。
 
国际学术界也同样意识到了“100-year flood”这类概念对公众的误导性。
 
美国地质调查局官网便曾举例说:若学术统计以1000年的数据总量为依据,得出结论认为某区域的“年度洪水超标概率”是1%。如果投资者不懂水文统计方面的常识,媒体又将“年度洪水超标概率1%”说成“100-year flood”,投资者按字面意思去理解“100-year flood”,然后在该区域买下一栋抵押贷款年限为30年的房子,便很可能要吃亏。原因是“年度洪水超标概率1%”仅意味着该地区在1000年的时长里大约会发生十次“百年一遇”级别的大洪水。但并不保证这些洪水每隔100年才发生一次。很可能前500年只发生了1次,后500年要发生9次,甚至主要集中发生于最后的100年里。意即,投资者买下的房子每年都有至少1%的危险要遭遇“100-year flood”级别的大洪水。大洪水与他的距离不是100年,很可能是50年、30年甚至更短的15年。⑤
 
再如,受众会天然地认为“百年一遇”的灾害比“十年一遇”的灾害更严重。但实情未必如此。如果“百年一遇”的统计时段是从现在上溯一万年,而“十年一遇”的统计时段是最近的一百年,则“十年一遇”的灾情,有可能比“百年一遇”的灾情更严重。同理,同样级别的灾害,因为近些年发生得很频繁,如果放到最近一百年里统计,有可能是“十年一遇”,也就是一百年里发生了十次;放到一万年的时段里统计,却有可能变成“五百年一遇”,因为之前那9900年总共只发生了十次。这同一种级别的灾害,取前一种说法和取后一种说法,给受众造成的观感,便大不相同。
 
有鉴于此,许多中外学术机构近年来一直在鼓励学者和媒体使用“1-percent AEP flood”这个概念,不要再用“100-year flood”(来源:腾讯新闻)
 
 
 
①叶永毅:《根据流量资料计算设计洪水》,《中国水利》1957年第1期,第2期。
②Floods and Recurrence Intervals.载于www.usgs.gov/
③曹之桦主编:《水文统计学》,水利电力出版社1985年版,第64页。
④金光炎:《水文水资源应用统计计算》,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5页。

⑤Floods and Recurrence Intervals.载于www.usgs.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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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如何区分「臣」与「奴才」? | 腾讯新闻短史记

隋风 短史记-腾讯新闻 2021-07-19

 

作者丨隋风

编辑吴酉仁

 
 

影视剧里,清代官员向皇帝奏事时,有些人会自称“臣”,有些人则会自称“奴才”。

 

说一说二者的区别。

 

汉语中的“奴才”一词,在两晋时期,乃是用于骂人的“胡语”(即少数民族语言)。北魏的权臣尔朱荣,便曾骂造反的葛荣等人“本是奴才,乘时作乱”。另按元代人陶宗仪的理解,奴才(材)指的是“世之鄙人之不肖者”,也就是被看不起的没出息之人。他举了个例子:“郭子仪曰:子仪诸子,皆奴材也。”——郭子仪对自己的儿子们感到失望,觉得他们都是些没出息的“奴材”。①简言之,在清代以前,“奴才”是一个贬义词,不会有人愿意自称“奴才”。

 

变化发生在清军入关之后。满洲制度里有所谓的“包衣”阶层,这些人世代为贵族服务,相当于家仆或者家臣(他们的地位往往比普通民众要高,实非贱民)。清朝建立后,部分官员仍自称“奴才”,便与此有关。

 

顺治、康熙年间,官员奏事既可自称“臣”,也可自称“奴才”,朝廷尚无统一规定。比如广东巡抚杨宗仁是汉军旗人,他在康熙五十八年谈“火耗”问题的奏折里,便全文自称“奴才”。②

 

雍正登基后,不满官员自称混乱,遂在批阅奏折时,屡屡将“奴才”改为“臣”。在康熙年间一直自称“奴才”的杨宗仁,他奏折上的“奴才”二字,便被雍正亲自给划掉了,改做“臣”字。雍正并在旁边批示:“称臣得体”。满洲旗人齐苏勒的奏折上,雍正也留下了朱批:“向后写臣字得体”。③

 

♦ 雍正将“奴才”划掉,改为“臣”字

 

南阳总兵董玉祥奏折里的“奴才”,也被雍正改作了“臣”。董玉祥上表谢恩说,“世代叨蒙豢养洪恩,得侍奴才之列,荣已过分,复蒙圣谕称臣,更深乾惕”——自家世受皇恩,能列入“奴才”的行列,已是过分的荣耀,如今被允许自称为“臣”,只有更加努力才能报答圣恩。就这道谢恩折的语境来看,在雍正时代,“臣”是一种比“奴才”更体面的自称。

 

为求全面统一,雍正还曾在下旨编纂的《钦定八旗通志》中明确规定,所有的奏章“嗣后着一概书写臣字”④,不许再出现一部分人自称“奴才”,另一部分人自称“臣”的情况。

 

尽管雍正一再强调“称臣得体”,但还是有很多官员更愿意使用“奴才”二字。毕竟,“奴才”彰显的是他们出自“皇帝的包衣”,与“臣”所彰显的“朝廷职官”相比,前者更能拉近自己与皇帝的关系,增加彼此的亲密度。

 

乾隆很明白官员们的这种心理。他继位后,便改变了雍正的一刀切政策,订立了详细的“官员自称规则”。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有三条:

 

(一)满人官员上奏,公事称“臣”,私事称“奴才”。

 

乾隆在谕旨中说得很明白:“满洲大臣奏事,称臣、称奴才,字样不一,著嗣后颁行公事奏折,称臣;请安谢恩、寻常奏折,称奴才,以存满洲旧体。”⑤他以君臣关系对应国家体制,以主仆关系对应私家情谊。皇帝作为满人,特许满人官员在请安、谢恩时自称“奴才”,为的是昭示“满人一家”,提高八旗官员的向心力。

 

 

♦ 和珅的谢恩折,自称“奴才”

 

(二)武官无论满汉,上奏时都要自称“奴才”。

 

这项规定的起因,是福建提督甘国宝(汉人)在谢恩时自称“臣”,惹得皇帝大怒。乾隆指出,此“殊不合体式”,因为“向来武职具折例称奴才”,之前已经下旨强调过:“令内外满汉诸臣,嗣后陈奏公事,均一例称臣,此第就文职而言,并非概及于武臣。”⑥

 

乾隆此举的用意,当是欲借主仆关系来拉拢武官,强化他们与皇帝的亲近感。毕竟,武将们手握着军队,是比文官更需要注意维持向心力的群体。福建提督甘国宝在谢恩折子里自称“臣”,带给了乾隆一种疏远感。这应该是他发怒的主因。

 

(三)满汉官员联名上奏时,自称应与领衔者保持一致。

 

在乾隆做出统一规定之前,满汉官员联名奏事,常出现分别自称“奴才”和“臣”的情况。比如,直隶总督西宁、天津镇总兵达翎阿、直隶布政使周元理联名上奏蝗灾事宜,使用的自称便是“奴才西宁、奴才达翎阿、臣周元理跪奏”。

 

乾隆见到奏折后,斥责周元理“无礼”。他在朱批中说,“臣”与“奴才”的词意并无不同,“并非以奴才之称为卑而近,称臣为尊而远也”——这话是典型的“此地无银三百两”,颇为精准地点出了“奴才”和“臣”的区别——前者卑,但能显出与皇帝的亲近;后者尊,但却显出与皇帝关系疏远。

 

为了证明自己的论断,乾隆还举例说:尊贵如满洲大学士,“在朕前亦自称奴才”;卑微如“丞簿末秩”的汉人,被引见时“亦皆称臣”。难道“丞簿”这类小小的汉官的地位,要比“满洲大学士”更尊贵吗?当然不是,可见官员的地位与如何自称无关。

 

乾隆还说,他对官员如何自称这件事,其实是不计较的(这自然只是漂亮话,否则周元理便不会挨这样一顿痛骂),但同一封奏折里的自称必须统一,“止当论首衔何人,或满或汉,皆可以一称贯之”,满汉官员联名上奏时,所有人的自称,都必须与领衔者的自称保持一致。

 

末了,乾隆开始斥责周元理:“若谓周元理不屑随西宁同称,有意立异,是视周元理身分太高,谅彼亦不敢萌此念。但此等节目必拘泥若此,又何其不达事理耶?可笑之至。”⑦——若说周元理这个汉官,是不屑于和西宁这些满官一起自称“奴才”,刻意称“臣”来标新立异,以彰显自己的身份,我想他应该不敢生出这种念头。他的问题是拘泥于条文,不通事理,简直可笑至极。

 

其实,周元理这件事情,一点都不可笑。汉人文官在上奏公事时称“臣”,本就是约定俗称的规矩(后来乾隆也规定,无论满汉,因公事上奏一律称臣)。周元理不敢挑战这规矩,便只能“拘泥”和“不达事理”。正如陈垣在《释奴才》一文中所言:

 

“皇上不欲汉人之称奴才,而以满人迁就汉人也,故满人称奴才,有时可以称臣;汉人称臣,无时可以称奴才。”⑧

 

 

♦ 刘墉、陈辉祖自称为“臣”的奏折

 

此外,皇族中人,如皇帝的儿子、兄弟、长辈等,在一般情况下都只称“臣”。汉人出身的太监则须自称“奴才”。对于这当中的区别,清末太监信修明是这样理解的:“只要受皇家眷养者必须自称奴才,如为国家政治有建树者则称臣,如恭忠亲王、醇贤亲王、庆献亲王都是军机大臣,在公可称臣,在私就得称奴才。”⑨

 

乾隆设立的这套“官员自称规则”,一直实行至清末。

 

当然了,虽说已有定制,但官员为拉近与皇帝的关系,仍时常出现违规以“奴才”自称的情况。尤其是到了晚清,满人官员们在奏报公事时,仍喜欢以“奴才跪奏”开头。

 

光绪晚期,为从名义上消除满汉差异,清廷曾讨论过“免去满员称奴才字样,一律称臣”等议题。宣统二年,清廷正式下诏,取消了“奴才”这一自称。自此,无论满汉文武,官员一律称“臣”。(来源:腾讯新闻)

 

 

 

①④陈力:《清朝 “奴才” 史论》,《北方文物》2015年第4期。
②周远廉:《清朝兴亡史 第4卷》,北京燕山出版社2016年,第45页。
③李敖:《奴才学发微》,《李敖大全集16 中国性命研究》,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0年,第268—278页。
⑤⑥⑦赵增越《清代奏折中的“臣”与“奴才”》,《中国档案》2017年第4期。
⑧陈垣:《释奴才》,《陈垣史学论著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603—607页。
⑨信修明:《老太监的回忆》,北京燕山出版社1992年,第7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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