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老王”的来历

来源: YMCK1025 2020-10-15 16:58:54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3839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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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灵界见闻(三十二)YMCK10252020-10-15 16:50:29
没想到“隔壁老王”的典故,原来是纪晓岚发明的。
 
以下典故出自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
 
清朝乾隆年间,张完质官居中书舍人,他是纪晓岚的朋友,有一次他对纪晓岚说起了一件趣事。
 
他说,从前有一个商人李某,和一只狐仙是好朋友。李某因为要外出经商,于是把家中所有事物,都托付给了狐狸照看。
 
狐狸很够义气,将李某家事打理得井井有条,无论是防范盗贼,还是处罚家中犯了错的丫鬟仆人,都能明察秋毫,处理得当,比商人在家的时候,办得还要妥当。
 
不过只有一点狐狸的做法遭人诟病,那就是狐狸明知李某的妻子和邻居王某私通勾搭,
却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两年后李某经商回家,得知狐狸将家事处理得井井有条,非常感激狐狸。
后来李某听说妻子和隔壁老王私通,狐狸知道却不予制止,又开始埋怨狐狸。
 
狐狸对李某道歉说:“你妻子和王某的事情,乃是神仙所允许的,我哪里敢去干涉制止呢?”李某不以为然,反驳狐狸说:“鬼神不是惩罚淫邪之人吗,怎么会纵容这种事情发生呢?”
 
狐狸笑着说:“这里面自然是有原因的,你的邻居王某,前生是个大富翁,你是帮他管理财务的管家,他对你非常信任,你却监守自盗,私吞了他很多银子。冥界将这笔帐记下,让你今生来偿还。”
 
你不在家,所以就让你妻子“钱债肉偿”,你妻子每陪王某一次,就等于你还给了王某五两银子。
 
根据你妻子和老王相伴的次数来折算,你还欠王某七十两银子,等这些银子还完以后,你老婆和王某之间的缘分也就断了,你又何必如此动怒呢?
 
如果你不信我说的话,你可以现在就把七十两银子还给王某,看看会发生什么事情。
 
李某听了将信将疑,来到王某家说:“听说您家很贫寒,我在外经商赚了一些钱,送给您八十两银子,权当是作为邻居的一点心意,您一定不要推辞。”说着,李某送给了王某八十两白花花的银子。
 
王某觉得自己背着李某勾搭李某的妻子,如今李某却送给自己大笔的银子,因此王某内心非常感动,
也非常惭愧,于是就主动和李某的妻子断绝了来往。
 
到了当年年末,王某买了丰厚的礼品回赠给李某,表示感谢。这些礼物正好价值十两银子,
李某送给王某八十两银子,王某又回赠价值十两的礼物,等于李某还是还给了王某七十两银子。
 
由此可知,对于前世所欠的债务,还钱的人即使自愿多给债主一些钱,债主也无法消受,
只能得到自己前世应得的那一份银子。这可真是令人敬畏啊。
 
-----出自《阅微草堂笔记》
 
 
 
 
警惕《阅微草堂笔记》等因果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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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导读说明:
 
佛教的因果观念,和民间的因果观念,存在很大差异。
虽然表面上似乎都在劝大众深信因果,但是民间的一些稀里糊涂的因果观念,
会具有将大众的因果认知导向邪见的可能性。
 
比如,以《阅微草堂笔记》记录的如下案例来看,就是如此。
 
下文的核心因果理念就是:你上辈子欠了别人钱,现在你老婆和人偷情是偿你的债。
 
请大家特别注意,这绝对不是佛教的因果观念。
 
佛教的因果观念是,你欠了别人钱,受果报的时候,一定是你自己受报还债,而不是你老婆受报还债,更不是你老婆以被人偷情的方式来还你的债。冤有头,债有主,因缘果报,造业者和受报者,欠债者和还债者,精确对应,绝对不会搞错,绝对不会张冠李戴。
 
但是类似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这一类的鬼狐小说,看似在劝善,实际很多时候在因果见地上,会严重误导后学。
 
因此,吉祥建议,如果一定要了解正确的因果观念,建议大家还是多多阅读佛经中的因缘果报案例,包括诸位圣者的本生故事,这都比《阅微草堂笔记》更合乎因果正见。
 
我过去也看到一些佛教网站和寺庙流通《阅微草堂笔记》,今日吉祥郑重建议,以后佛教的场所,尽量不流通这些。建议还是流通佛经原文中的因果案例,最为可靠。尤其请大家注意,《阅微》中的鬼狐之语,真假参半,对因果也是半知半不知,远远比不上佛经中佛所示现的因果案例。
 
阿罗汉尚且只能观察八万大劫之内的因果,超过八万大劫的因果,连阿罗汉都没有能力观察到,何况几只狐狸所讲道理,岂可奉为圭臬???提醒佛教行者,请务必注意民间因果和佛教因果的重大知见差异,千万不要走错路、解错理。(吉祥果2020.10.13)
 
 
 
再谈《阅微》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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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佛友:现实生活中也有父债子偿,师兄引用《阅微草堂笔记》的案例不外乎是说“夫债妻偿”。
 
吉祥回答:
 
(1)、现实中的父债子偿,是现世中能看到的父子代替偿债的现象。而《阅微》该则偿债典故,
           涉及当事人的宿世债务,却由这一世的妻子来偿还。这是完全不同的事件逻辑。
 
(2)、佛教承认一种因果现象,即宿世某甲盗窃他人财物,赃物由家人共同受用者,
家人未来世中的确有和盗窃者共同偿债的缘起。这是佛教的共业理论。
但是,如果以此为据,来解读《阅微》该典故的因果,
这必须先证明那个妻子是欠债者宿世一起受用赃物的亲属,不然就无法成立。
而该典故恰恰不能证明这一点。在这一前提不成立的情况下,就引入夫债由妻偿,是荒谬的。
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因果错觉:某甲宿世所欠债,会由后世一个与此无关的亲属来偿还,
这就是民间因果学说的蒙混荒谬之处。
 
(3)、佛教也承认另外一种因果现象,即眷属罪福二业均有七分之一彼此牵引的问题。
 
但是这也要先证明该典故中的妻子,是宿世盗窃者的亲属,因为宿世七分之一的业缘牵引,
 
现在转世为他的妻子,也被裹挟到偿债的业报关系中。
 
但事实上,该典故根本没有证明现世的妻子就是宿世被裹挟于七分之一恶业的盗窃者眷属。
 
在这一前提不成立的情况下,就将现世的妻子列入因果的受报者,就会造成“拨无因果”的邪见。
 
诸位可能奇怪,明明这一则典故是宣说因果报应的,你怎么还说这是“拨无因果”?
 
回答:因为把一个不能证明其参与过业因的人,纳入到受果报者的行列并且令其受报,
这就是拨无因果。所以,民间的因果说教中,很多都属于这一类,以宣说因果的方式诽谤因果,
以宣说因果的方式拨无因果。这种情况一直存在。
 
(4)、退一万步说,即便是宿世有共业的亲属,或者宿世受七分之一业缘拖累的亲属,
这一辈子的确有共同参与偿债的缘起。但是,是不是负欠钱财的债务,要用和人邪淫来偿还,
佛教没有这种因果思想。而且,还是当事人宿世欠人钱财债务,
却由其亲属于后世用邪淫的方式来偿还债务,这些因果观念在佛教没有模型依据。
欠的是钱,还的是淫,某甲欠人钱,某甲后世亲属以淫行来还。
你们见过佛教有这种因果观念吗?(吉祥果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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