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纷纭

来源: YMCK1025 2020-07-28 20:02:09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2819 bytes)
回答: 山水之间YMCK10252020-07-28 18:17:22

史记 杭州杀妻案

    原创 张叔同

    许国利者,乙巳年(1965)生,会稽山阴人也。

    家贫,四岁亡其母,唯父是依。许氏就塾,性情与同窗殊异,或有欲交接于许氏者,辄见拒,同窗乃远之。

    虽然,许氏舍常败绩于试,非有侵寇乡邻之举,故不谓竖子也。是以环邑之人,见之而不近,触之而不亲,去之亦未有所伤也。

    居数年,许氏既弱冠,身长八尺许,须发郁郁,容色烨然。负囊之杭,偶识一佳人,幼许氏两岁。来氏,讳惠利,杭州江干人也。

    杭州者,浙之治所,不论土地、宅室及其人,莫不贵于山阴。且以来氏美丽之故,许氏慕之甚笃,常遗书以示其心,然以出身之故,每自菲薄。

    久之,来氏不堪缀逐,见许氏虽贫,阴有伟丈夫之气,而竟纳之。许氏甚喜,自晓非厚惜不能得其心,因舐之若犬,奉之如亲,来氏亦稍爱之。

    许氏恐其二老弗许,谓来氏曰:“卿有舍,而吾未之有也;卿有父母,而吾独余父也;卿有累财,而吾孑然一身也。以是观之,吾焉有以合卿乎?”

    来氏对曰:“君有惜妻之心,护短之意,虽不名一文,而妾弗顾,所好者,君之人也。”许氏垂首不语,怀之而泣,二人四目对,合手,曰:“纵海枯而石烂,天崩而地裂,粉身而碎骨,亦不相弃。”

    

    居数年,来氏待字闺中久,二老莫不催发,曰:“微出阁,将老矣。”来氏不喜,然同窗左右次第结连理,已然亟矣。

    当是时,许氏与来氏异居,畜鸡豚于沪、越间,虽有盈利,然莫不见糜,故犹未树立,左右有诫之者曰:“窃闻树之成立,必延根于深,燕之新来,必筑巢于前,今君已届而立,久畜污垢之畜而不举大业,此不若树也,无广庐巨宅以居,此不如燕也,将复何为?”许氏嘿然不应。

    未几,来氏以二老夺志之故,与一同城者相亲,旋婚。同城者余氏,焊工也,有宅于杭,与来氏门当户对,婚后颇相爱,产一女。许氏闻来氏既为人妻,亦相结于一女子,官氏,产一子。许氏与来氏自各婚后,未尝交接。

    官氏有闺蜜刘氏,以姊妹相谓,常各延至其家,出酒食而飨。刘氏有兄,名小祥,亦与许氏善,二人每共创业,互助若亲。壬午,某月日,刘氏之女楼氏忽毙于厕中,项上有刃伤,此案不果,为疑案。

    居数年,来氏许氏子女俱成立。某夕,二人因密友之筵相见,席间垂泪涕泣,既罢,共之酒店,旧情因复燃。

    丁亥(二〇〇七),二人婚姻俱危,先是,许氏休发妻官氏,自抚其子,而来氏别余氏,其女未随己。官氏之见休,为许氏所迫也,何哉?时许来二人水乳融,若各得新欢,爱在青春,不能容他,许氏乃手钳官氏脖颈,曰:“若不许,则死汝。”官氏无何,屈而从之。

    来氏欲休余氏,余氏及来氏亲戚皆不许,屡劝之,来氏怒谓余氏曰:“若不休书,则君家财将为我尽糜。”余氏知不能挽,无奈之何,遂去之。

    翌年(二〇〇八),许氏来氏新婚。二人相敬若宾,举案齐眉,甫产一女,相爱益笃,常炫恩爱于人前,邻里莫不赞之。

    

    来氏之宅,居杭城之中,地贵如金,尝为有司所征,以国法,当偿二舍,值数百万。来氏自得新宅后,辞故业,为贤妻良母,日夜不稍去其幼女。

    许氏新业败绩,举债甚厚,常失眠,故须发所坠,至于将秃。来氏怜之,数晓之曰:“君何患之有?焉至于此?”

    许氏细白其事,来氏慨然对曰:“妾有余力,可复归业,所挣虽不谓巨,然乞骸骨者,皆有退休金,累之近万,可资于君。”许氏欣然而释,三五年,债乃尽还,举家自是无忧,而所持者,宅三所,时值近千万金,存款数百万,可谓殷贵之家。

    初,来氏既助许氏还债,告曰:“妾有功,君何以报我?”许氏喃喃对曰:“非粉身碎骨,无以报。”来氏急掩其口,萌曰:“妾未厚事于君,而君何出此语?今妾有一言,唯君图之。”

    许氏扣曰:“愿闻之。”

    来氏曰:“妾固不为败家女,有教于父母,而今吾侪既为人父母,有子女三人,若不理财,其后有非常,将为之奈何?是以妾所欲者,掌财之权耳。”许氏心有不愿,然以其妻大助于前,而身无寸功于宅,不过地铁一车夫,遂许之。

    许来二人之始隙,乃许氏欲得百万金谋新业,且欲图新宅也。来氏弗许,晓之曰:“”君已届天命,不复少年,谢顶别发,精力枯竭,何业可创于君?且家有幼女,形影不能去,安忍常别?”许氏衔之。

    庚子,五月十四(公历七月四日),乃爱女之生日也,许氏与来氏携女出游,至日中,三人共餐于市。申时初(下午三点多),许氏先去,曰:“新宅方装潢,吾患工人之不矩,当亲督之。”

    来氏则与爱女之书店,购书,又至甜点肆,购蛋糕。酉时,来氏与女还,自入电梯,其后不复出。

    是夜,将寐,许氏复求金,来氏不与,扣其卡密文及现金所在,来氏皆不答,侧卧而寝。五月十五,凌晨,许氏因来氏酣寐,以被覆其面,窒息之。

    东方既白,之市,购绞肉器及屠彘刃具。还,肢解来氏,如事鸡豚,投血肉于器,寸寸而绞,发水,悉掷马桶而泄之。遇骨不能立断,器又不可碎,乃持斧斤劈,亦不可,因聚残骨,函封之,弃之于野。

    其间,其女闻卧内有崆崆声,伏墙细听,又扣门问母安,许氏对曰:“母出徒步未归。”女奇之,问曰:“父方何为?”许氏汗淋漓,对曰:“鼠入室矣,方击之。”女遂不复问。

    翌日,室内异味尽去,许氏乃以其事告子女及亲戚,众莫不信,乃出寻人启事,曰:“知来氏踪迹者,得十万金。”越两日,始报官。

    当是时,左史知其事者皆临许氏之门,次第询之,许氏莫不郊迎,及面答,曰:“以吾妻之智,不能独去,吾与妻相守数载,颇知其为人。”时人闻其言者,悉信。

    好事者闻杭案,评曰:“以吾度之,其妻恐非出走迷途,乃陷于亲人之手。何哉?监控莫有不及,来氏若能出,必翼而飞,且吾尝观小说,其中有杀妻之事,丈夫之言行,颇与斯事相类。”其论剑指许氏,疑者益众。

    异日,有司集捕快百人,户户而寻,处处而觅,不能得征。或曰:“不若察之于污池,盖能得之。”人问其故,对曰:“尝观《法医秦明》者,皆晓之。”

    有司使数吸污车而至,先竭塘,后尽池,得污水三十八车,缓泄而滤索,得人肉骨于其中。法医亲临鉴之,其DNA果与来氏相合。是时去来氏见害,既十八日。

    许氏闻之,自知不得脱,乃面陈其实于有司,曰:“妻来氏,为吾所杀也。”此案遂破。

 

    叔同曰:

    自来氏罹难而征,人与其同小区者莫不战栗,不敢夜归,急迁而别居者不寡,

余者则请巫施法于其宇下,置果肉馔食,为来氏祷,慰其亡魂。

    呜呼!当许来之始见,何其相亲,至其衔恨而杀妻,何其恨也!

古人云“一日夫妻百日恩”,而许氏纵不复爱其妻,又何忍杀之?至于粉身碎骨,挫髓扬灰,其恩义之绝,盍能至此?

    好事者谓来氏之籍胜于许,家财厚于许,许遂不安,卒欲图之。

此非见害者有罪之说乎?叔同不忍细论其事,唯望天下夫妻相爱始终,和处谐融,如是而已。

 

 

 

杭州杀妻案,案子还是疑点重重,

1,作案现场和分尸现场在哪里?在家里?为什么没有留下作案痕迹?如果有痕迹,警察怎么没发现?

2,分尸工具是什么?是用什么工具分尸,能将尸体切分得那么细小,以致冲进下水道而不堵塞?现在这个工具找到了没有?

3,杀人、分尸、抛尸,时间不会很短,许某利如何做到不被女儿发现?

4,案情通报会上说一部分尸体抛弃在外,在小区和街道遍布监控的情况下,有无拍到他抛尸的镜头,

抛弃的尸块有没有找回一部分?

 

不是我抬杠,如果想办成铁案,对于这些疑问,警方应该告诉公众答案。

 

 

有人说: "在舆论的持续关注下,杭州警方投入了大量精力,最终成功破案。"


成功破案了吗?我看远着呢!直到现在:


第一,没有看到尸体,或分尸后的可见实物.现在化粪池内发现的什么东西?是肉眼可分辨的绞肉?还是显微镜下可分辨的肉砂?还是DNA取样的微量元素?也未见报道.法律上不知算不算是尸体?
奇怪的是一些硬质大块的骨头,也没有找到一块.


第二,没有发现杀人分尸的凶器.如果是闷死的?哪末要有枕头或胶带.如果立即死的?要有榔头或尖刀.分尸的凶器就大型了,藏到哪里去了?


第三,没有发现杀人分尸现场.是房间里?厕所里?厨房里?客堂里?都是要证据说话的.周围邻居怎么一点没发现?


第四,肯定是一人作案吗?会不会是另有其人,或是买凶杀人.现在是一人顶包.


第五,他与死者的女儿在家里,是瞒过了还是知情的?他的儿子事先知不知道?
所以说光凭嫌疑人的口供,就认为"成功破案"是否有些天真?
只要有一条证明不了嫌疑人杀人的"唯一性",此案又只得挂住了.


杭州警方努力呀!

 

完全同意。
感觉又是一起在舆论压力下限期破案造成的冤案,“呼格案”剧情再次上演。

N年前杭州神探办的女大学生被杀案,用萧山的叔侄三人顶雷。还有人记得吗。

 

 有人怀疑是好事。说得也似有道理。
  不期待有未来情节:把丈夫许某毙了以后若干年,妻子来某利突然出现了。

 

 

我关心一件事:
来女士的头被扔到那里了!

 

半壁江山洪水滔天,被来女的无间道成功转移

 

 周蓬安:“杀妻案”是小概率事件,“恐婚”毫无必要

    7月20日,安岳警方接到一屈姓男子报警,称其妻子于7月19日失踪。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报案人屈某某(男,30岁,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居住在安岳县岳阳镇某小区)有重大作案嫌疑。7月25日,警方将屈某某控制。经审查,嫌疑人屈某某如实供述了“2020年7月19日凌晨,趁妻子方某某(女,27岁,云南省曲靖市人)熟睡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7月27日《新京报》)

 

    又是一起“杀妻案”,又是趁妻子熟睡作案,无疑又是分尸抛尸(屈某某曾拖黑色行李箱出门),又是假装与自己无关而报案。看照片,这应该是一个原本幸福的“四口之家”,而且是一个“儿女双全”的四口之家。大家一定很难理解,这“畜生”即使仅仅为孩子们的未来着想,对孩子们的妈妈也下不了毒手啊。这将给孩子终身造成怎样的心理阴影?只有畜生才会如此不顾及孩子们的感情。

    由于杭州“杀妻分尸案”刚刚被侦破,人们很容易将这两起案件联系起来。比如屈某某行凶是否受了杭州“杀妻分尸案”的“启发”?如果杭州这个案子早几天侦破了,屈某某会不会因此产生巨大的威慑,而不会决定杀妻子?

    今天中午,我在参与#报道恶性事件会引发模仿犯罪吗#话题时写了一条微评:报道典型案件确实有可能起到诱导犯罪的负面效果。但同时,报道典型案件的威慑作用也不可小觑。如杭州这个“杀妻案”,嫌犯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结果还是没有逃过现代侦破手段的追踪,这个对那些企图“杀妻”的渣渣们,就只有威慑作用,而不会产生诱导效果。如果破不了案,可能诱导作用就大了。

    其实,大家凭常识判断,都会认可“妻子莫名其妙失踪或被害,丈夫通常会被认为是第一嫌疑人”。警方当然也会寻此方向侦破案件。而在监控几乎无处不在的当今城镇,一个人莫名其妙失踪,这是不可能的,除非相当长的时间没人发现,监控内容被覆盖。如果再加上公安的现代刑侦手段,这类案件虽不能说“命案必破”,但绝大多数都是能破案的。所以夫妻之间如果过不到一块去,那就好聚好散,如此“枕边行凶”不但害了妻子、害了子女,也同样害了自己,绝对不值得去做,更绝对不应该去做。做这种事的,都是“畜生”,都是“人渣”。

    从媒体披露的资料看,杭州“杀妻分尸案”这对夫妻,家庭关系可以说相当复杂,两人都是“二婚”,两人再婚前都有自己的孩子,而且孩子都长大了,其中被害人的女儿已经结婚,而“畜男”许某某的儿子也到了结婚的年龄,估计还没有自己的房子。

    许某某应该是股市上亏了钱,找妻子要钱又没好脸,然后迁怒于妻子,后来可能是觊觎女方的财产,想将目前正在装潢的一套房子给自己与前妻生的儿子作为婚房,受害人不答应,因此出此恶招。他的如意算盘是,妻子一旦离世,自己就可以顺理成章地继承这套房子,然后理直气壮地给自己与前妻生的儿子做新婚房。

    而四川“安岳杀妻案”就更加奇怪了。受害人27岁,与这名“渣男”应该是初婚;且受害人是云南人,名下应该没有什么财产可图。这就奇怪了,如果过不到一起去,可以正常离婚啊,何必杀对方?要知道,这样的结果是两个孩子不仅仅永远失去母亲,也将大概率永远失去父亲。

    中午看到《杭州杀妻嫌犯弟弟对孩子监护发声:愿承担,也是哥哥的意思》一文后,我也写下了一段留言:看了留言很痛心!刚刚看这个标题的时候,我还在为这位年仅11岁的小女孩而庆幸,毕竟亲属都愿意抚养她。但看了下网友的留言,更多的却是认为几家又在争夺小女孩的财产。 我相信凶犯许某某和受害人来某某的财产,会按照法律分割,绝大多数归这位11岁小女孩所有。可叹!我们这个社会怎么会变得如此猜疑?

    我再来补充一点,也希望借此提醒一下法官。那就是许某某和来某某的共同财产,许某某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未必就应该能得到继承。因为许某某杀死了来某某,理应对来某某亲属承担赔偿义务,其应该分得的资产,应该首先赔偿受害人亲属。

    此外,建议这位11小女孩的抚养权,归其同母异父的姐姐,如果她姐姐愿意的话。杀妻嫌犯弟弟所说许某某的意思,那就是个“屁”。

    这两个恶性案件让人们“唏嘘”不已的是,两口子晚上还好好地睡在一张床上,一夜之间就“阴阳两隔”,而且这种“阴阳两隔”竟是其中一人恶意制造出来的,甚至这个“畜生”在睡前还对你甜言蜜语。

    这就衍生出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结婚率持续下降的今天,因为连续两起恶性“杀妻案”被曝光,或许会让更多的女性“恐婚”。在此我要说的是,这种案件毕竟非常特殊,相比较中国14亿人口来说,更是概率极小的个案,而且这种“杀妻案”甚至“杀父案”也是自古就有,只是因为互联网的“爆炸性传播”功能,让这两个案子的负面效应放大。如果在资讯不够发达的年代,其影响力估计都很难突破县域,绝对不可能在杭州“杀妻分尸案”热议档口,能听到四川的“安岳杀妻案”。

    因此我要劝大家,年轻人该结婚还是要结婚,该寻找幸福还是要大胆地去追求,不要受到这些恶性个案的影响。要知道,我们身边绝大部分人都不会成为杀人犯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难道因为交通事故频发,就不开车上路了?

    但同时,我也要奉劝那些等待结婚的女孩子们,不要被对方恋爱时的甜言蜜语所迷惑,也不要被他“保护”你时的感动而迷失了判断方向,有些男人是坚决不能嫁的。

    比如有暴力倾向的绝对不能嫁。杭州“畜男”许某某的前妻曾与好友张女士通话,告诉她自己打算离婚。说许某某掐了她的脖子,给她掐得半死不活。并且曾威胁前妻,如果不同意离婚的话,命都要没有的。

    许某某或许是为了来某某而威胁前妻离婚,来某某当初或许还很感动,但最终还是成为受害人。对于这种无法无天的人,千万不能嫁。

    许某某真是说到做到。话题#杭州杀妻嫌犯前妻闺蜜之女死亡旧案#称:得知许国利是来惠利遇害的重要嫌犯后,许某某前妻的闺蜜刘女士联想到自己女儿的案子。当天中午午饭后,她与朋友上街购物,家中只有女儿一人,晚上回到家后,发现女儿躺在卫生间的地板上,已经死亡。女儿脖子右侧处有一道口子,而当时的房间门窗均无破损痕迹。

    这是一起18年前未破的悬案,人们怀疑也是许国利干的。只是因为那时候没有今天的监控装置,也没有今天先进的科技手段,因此变成了悬案,许国利才会这么大胆,以为上次没被发现,这次也会没事。

    除了有暴力倾向的男人不能嫁以外,还有就是行为怪异的男人也绝对不能嫁。这种人一般有精神疾病,你不知道他什么时候会犯病,而且杀死人还不一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就是“阴黢黢”的男人也不能嫁。这种人整天算计他人,特别喜欢“占便宜”,他算来算去,总有一天也会算到你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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