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律师辩护得高明,自领一罪抢劫罪,第二罪故意杀人罪中他未参与,故本案中无人应适用死刑。

若无此司法解释,仅定一罪抢劫罪,此案中仅李一峰满十八周岁,肯定判他死刑以息民愤。但该律师为达目的暗示李一峰父母改年龄,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因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最高法定刑都是死刑,故不会另定故意杀人罪,刑法上称为“吸收”。抢劫完成后另外再杀人的定两罪,两罪并罚。中院的法官不太可能不知道此司法解释,先想定李一峰死刑,以平民愤而已。被李的辩护人揭出,只好顺坡下驴,否则二审到省高院,一审法官很难看。本案定性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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