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兽应该有人权吗」
大家好。
今天的案子,来自于8月19日晚上日本的一条新闻:
“一名男子因停车纠纷,犯下了杀人未遂罪,被警方逮捕。”
按说这种看似日常纠纷的案件,并不会引起社会的太多关注。然而,此事却不太一样,因为此案的嫌疑犯,名叫 凑伸治。
凑伸治是什么人?熟悉日本恶性杀人案的读者们,大概都会听过震惊了整个日本,甚至中文互联网的“女子高中生水泥杀人案”。而凑伸治,就是此案的第三号案犯。
关于“女子高中生水泥杀人案”,可以参见我在2年前写过的案件梳理:
mp.weixin.qq.com
这起案件由于作案手段凶残,对被害人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最终几名少年凶手竟然将她装入铁桶中,灌入水泥,想要沉尸海底... 这些原因都导致了日本民众对此案的关注度极高,很多人都对案件产生了心理上严重的不适感,因此在审判此案时,很多人都一致认为这些少年理应被判处死刑。
正是应了那句话,“民愤极大”。
然而,事与愿违,因为《青少年保护法》的存在,使得这起恶劣事件的结果,不得不依照该法案从轻判决。
而凑伸治作为此案中第三案犯,更是由于他的父母都是日本共产党的干部,而被司法机关网开一面,只判处了5-9年不定期徒刑。
司法系统为何会对身为日共家属的凑伸治从轻发落呢?原因要从日本共产党在日本社会中的特殊性说起。
日本共产党,其实一度曾经是日本在战后纷乱的政局中,相当强势的一个党派。然而,一方面由于当时对日本进行“监督指导改造”的美国的反共风潮,另一方面由于日共高层发生了“路线之争”从而自行分裂,使得日本共产党在政局斗争中逐渐失势。
而更让日共颜面扫地的,是两起事件:“成田三里塚斗争”和“新日和见主义批判”。在这两起分别发生于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的事件中,日共自身的政治斗争摇摆态度,导致了追随日共的农民、工人阶层,甚至是下层党员,在与日本政府的斗争中,逐渐产生了“自己是被利用的棋子”的感觉,需要斗争时就被日本共产党鼓动起来抗议,然后日共在获得斗争优势后,为了谋求政治利益又悄悄与执政党派和解,将参与斗争的人们撇在一边。
发生了几次这样的情况之后,日共在民众中的声望一落千丈,而政坛上的各大党,也随即看清了日共势衰的实质,于是纷纷废弃了与日共建立的攻守同盟。
为了重新获得民意支持,日共剑走偏锋,宣布了许多具有改革意义的左翼开放政策,例如废除核能源、对外国人开放参政权、促使美国从日本撤军、实施不以升学为目的的“快乐教育”、对地方农业采取保护措施等等。当然,这些政策只要明眼人一看就能明白,大部分都是不顾社会实际情况,提出的“空头支票”。然而,日共凭借自己60多年积攒下的政治资本,在媒体、律师等等行业中,还是有着强大的势力。
而在“女高中生水泥杀人事件”的审判中,检察机关甚至是法院对凑伸治的审理、判决,其实在暗中,也有着这些国家机构与日共之间的角力。按照惯例,几乎日本所有的死刑犯,在接到死刑判决后,都会有以日共为首的左翼势力站出来,支持这些死刑犯进行上诉。而他们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几乎都围绕着这些问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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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应支持死刑这一刑罚制度的存在,应当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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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这些人的恶性犯罪的,是这个社会已经腐烂的根基,整个社会都有责任,所以不应处罚犯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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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资产阶级权贵所控制的公务员系统和政府,通过压榨下层民众而积累了地位和财富,因此应当对社会的堕落负起责任。
这三条,基本可以涵盖了日本死刑犯上诉时,所提出的大部分制度方面的主张。从阶级斗争的角度来看,其实... 日本共产党说得倒也不是没道理。但是阶级斗争这一思维方式,并不适用于任何社会制度。
当然,这些对制度方面的主张,其实完全不会被日本的法庭所接受。而对于日共来说,这却是他们在公众面前宣扬自己政治主张的一大舞台。因此,对很多存在量刑轻重问题的案件来说,其实检察院、法庭所要面对的压力,并非来自于被告的律师团,而是来自于那些倡导“社会全体责任论”、“死刑废止论”、“关怀罪犯人权论”的人权团体,以及站在他们身后的日本共产党。
而凑伸治作为两名日共干部的儿子,理所应当地就成为了检察官们不得不小心对待的对象。
判决之后,凑伸治的父母辞去了日共中的干部职务,而日共组织也并未对他们两人进行任何的处罚(在之前的连载中,我写到他们被日共开除党籍,目前看这是不准确的)。其中的原因,大概读者们都能猜到一些吧。
凑伸治并未获得提前保释资格,1997年出狱。之后他参加了一家泰拳训练中心的培训,成为了一名泰拳选手。然而,在初次登场时,便被在场的观众们齐声喊着“水泥杀人犯”,哄下了台。根据资料,他参加泰拳的比赛只有短短两年时间,成绩中下游,之后就放弃了继续参赛。
与一名来自罗马尼亚的女性结婚后,凑伸治先后搬家到大阪和福岛会津市,从事过运输业和“的屋”业。
“的屋业”,这是个中文网络上基本没有介绍过的日本行业。这个行业最初来自于在庙会和节日上,摆摊买小吃、气枪打靶、套圈赢奖品等等的散商。由于大多数火爆的节日活动中,店铺的地理位置会很大程度地影响销售成绩,因此一部分摊位的店主就联合起来,强行霸占下好的地段,将零散的铺面挤走,来争取客源。
久而久之,就出现了一些团伙,专门抢占好地段之后高价租给开店的人们,然后从销售中抽成。如果一些店铺没有打点过他们就开店的话,他们还会前去捣乱,甚至砸抢摊位等等。之后,日本便把这些团伙,称为“的屋”。
的屋业,其实与黑社会(Yakuza)有着许多的联系和相似之处。一些日本现存的黑社会组织,最初便是来自于“的屋”和“暴走族”这两种人。
下面说回3天前的案子。
凑伸治搬到案发地点的埼玉县川口市,是2016年的夏天。据附近的居民们反映,凑伸治目前是独居状态。根据房东反映,他居住的那套公寓,是他通过自己的小帮派,用半价强行租下来的。
“这个人很奇怪。我们最初以为他是个摆摊位的摊主,因为他的阳台上,总是晾晒着3、4个摊位的围布。但是无论什么时候,都没见过他出过摊。”
这是与住在凑伸治同一栋楼里的居民的证言。一方面他有这些摊位的幌子和围布,同时自己又不出摊,这很大程度上可以确定他是“的屋”组织中的一员。
“在楼道里和这个人相遇的时候,他从来不跟人打招呼。个头虽然只有160公分左右,可是那一幅跟谁都要打架的样子,让人看了就害怕。”
与凑伸治住在同一栋楼里的另一位居民的回忆。
“他就住在我家楼上,经常到了夜里还在屋里大声放着音乐,然后又蹦又跳。我家的吊顶灯有时都会被震得来回晃。我曾经有一次忍不住了,听到楼上又传来咚咚的响声时,上楼按响了他家的门铃,然而并没有人开门,而且屋里完全没有声音。等我回家之后,楼上的人却跳得更欢了。 第二天,当我在公寓门口碰到他的时候,他却主动先问我,昨晚有没有听到什么声音。我很害怕,就赶快跑开了。”
这是凑伸治楼下住户的证词。
而这次的事件,据亲眼目睹的当地居民说,经过是这样的:
8月19日当天傍晚,在公寓附近的停车场外,一辆轻型小卡车正准备倒车入位,凑伸治也驾驶着自己的车来到了这个停车场。由于当时停车场已经只剩下一个位置,凑伸治便想要抢行入位,而那辆早已到达的轻型卡车也不相让,把停入车位的路占住。
凑伸治于是下车,走到轻型卡车的驾驶位边。卡车司机以为他要争论几句,于是便打开了车窗,没想到凑伸治抬手便用手中的甩棍,打向了这位卡车司机。
坐在卡车副驾驶位的男青年见状,便下车走向凑伸治。此时凑伸治便用手中的甩棍猛击这位男青年的头部、肩部,然后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小刀,刺向了男青年的脖子。男青年当场便流血不止,见状不妙后,凑伸治将车子扔在停车场上,自己逃之夭夭。
当晚18时左右,川口市武南警察署接到管内派出所通报称,一名男青年遭受了钝器击打和刀具刺伤,拨打了110报案。于是警方当即前往案发地的停车场,对男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根据车辆号牌,警方在附近找到了凑伸治的家。20时许,警方来到凑伸治的家门外,对他进行询问。凑伸治对刚刚发生的事件供认不讳,于是警方以“杀人未遂、枪刀管制法违反”的嫌疑,将其当场逮捕。
按照日本法律,在无正当理由下,携带刃长超过6cm的刀具上街,均属于违反《枪刀管制法》的行为,最高处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杀人未遂”,则最低会处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凑伸治使用的甩棍,为金属制,展开长41公分;使用的折叠刀刃长8cm,展开后总长19cm。
目前凑伸治承认了自己使用了刀具和金属甩棍,对受害者进行了伤害,但否认了自己有杀人意图。
对于此案,日本的网民们迅速开始关注案情及处理结果。
事实上是,日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日文叫:少年法)》,诞生于1948年,其背景是在日本战败后,丧失了大量的社会劳动力,同时还给日本社会留下了大量的战争孤儿。这些战争孤儿由于缺乏学校和家庭的管束和教育,很多都过早地流入社会。
(想要了解那段时间日本社会情况的,推荐去看一部漫画,叫做《Rainbow 二舎六房の七人》)
流入社会后的青少年们,为了生存,很多人都涉及了犯罪行为。为了使这些少年犯们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为社会保留下宝贵的劳动力,减轻监狱的管理压力,日本政府才在1948年出台了这部《少年法》。其中规定,未满20岁(日本的成年年龄为20岁)的青少年,在犯下罪行后,审判时应当参考成年人的刑罚,予以从轻处罚。
在这个法案的影响下,最初一些涉及了轻犯罪的青少年,因为不用进入监狱,因此便有恃无恐,常年往返于“少管所”和社会之间,渐渐形成了日本战后的一批黑社会的有生力量。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期的到来,日本的基础教育系统得到了极大地改善,大部分家庭也开始注重子女教育,使未成年人犯罪率快速下降,《少年法》也就变得无人关注。
然而,当战后第二波婴儿潮的成人期到来后,日本社会经济却进入了一个缓慢增长期,此前逐渐形成的青少年教育缺失,在这一时期集中爆发后,在日本社会中先后出现了若干起恶性犯罪事件,其主犯都是未成年人:
《神户酒鬼蔷薇杀人事件》,1997年。2死3伤,主犯精神鉴定异常。
《大阪爱知岐阜连续虐杀事件》,1994年,4死1伤,主犯3人折磨所有受害者直至死亡,流窜多地作案,最终三人均被判处死刑。
《光市母亲婴儿杀害事件》,1999年,母亲被奸杀,11个月的婴儿被勒死。未成年案犯被判死刑。
。。。
而对于《女高中生水泥杀人案》这起恶性事件的从轻判决,最终导致了案件中的所有案犯至今都得到了释放,回归社会。尽管《少年法》最初的初衷是“给予犯罪的青少年悔过自新的机会”,然而他们真的改得了吗?
已经退化成为了野兽,他们还配有人权吗?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都会说“日本的判决太轻了”。然而,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过轻,这并不是日本的“专利”。
年仅14岁的少年胡某在与15岁少年陈某发生口角后,用刀刺进陈某脾部,致使陈某因脾破裂造成重伤,夜色中陈某在众人的帮助下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而胡某则趁乱躲了起来。
然而,正当医生护士全力抢救陈某的过程中,触目惊心的一幕再次上演。在公安机关询问陈某朋友时,他们称事发不久胡某就持刀赶到了医院,并试图冲进正在实施抢救的手术室,所幸被陈某的朋友们及时制止,才避免了一场更可怕的悲剧发生。
在接到了陈某家人的报案后,河口区公安机关立即赶往胡某家中展开调查,而此时胡某早已消失匿迹。他的家人告诉警方,案发后就再没见过儿子。在随后警方展开的多次调查中,胡某的家人均以不清楚儿子去向为由,不配合警方调查。
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中之一就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而该案件中关于陈某伤情鉴定报告,则直接决定着未成年人胡某是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件发生后,当一份由河口公安机关出具的重伤鉴定书被送达到胡某家长手中时,胡某的家长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还未下达时,2013年12月1日,一起校园故意杀人案再次发生。
4个多月后的2013年12月1日。那天清晨正是学校的早操时间,学校宿舍一楼大厅,胡某持刀悄悄跟在宗某身后,趁其不备迅速上前搂住宗某脖子用力捅伤又横着划了一下,在宗某倒地前胡某还向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连捅10多刀。倒在血泊中的宗某后因抢救无效身亡,据资料显示,被害人宗某脖子上的创口长达9厘米。
面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审讯,胡某却说出了一个令人咂舌的原因。“我才14岁,属于未成年人,杀人不会偿命,最多被判15年有期徒刑。”如果他坐牢了,家人就不必承担为他赔偿、供他上学、就业买房的经济负担,自己在“里面”还有吃有喝,家里最多给宗某出个棺材费。
2015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胡某终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6年11月3日,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河北省承德市水岸新园小区梓奇超市有可疑情况,商店早餐没有出摊,门口有带血脚印。警方接警赶到并很快封锁了现场,初步勘查该事件为一起灭门惨案。
经过详细勘察,警方在超市一楼厨房,发现死者李某某(女,42岁),头部与上肢身中数刀。超市二楼的卧室内,男子张某某(42岁)及其子(6岁)的尸体,男子遗体现60多处刀伤,而6岁的孩子一根手指则被砍断几节,警方在现场多次寻找,才将断指找齐。
11月4日上午9时,嫌疑人王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下板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让人震惊的是,他仅有16岁,还是承德某学校的初中学生。
本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2016年5月19日晚上,16岁的女生小姚在昌平新东方外语学校的教室内被人掐死。案发后,小姚的同学王某归案。今天(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时许,在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坨村满白路某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时年16岁的被害人姚某发生性关系,因害怕姚某告发,遂扼压姚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等9人与被害人黄某在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路某出租屋内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黄某发生矛盾,并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陈某和郭某被被害人黄某用菜刀砍伤。
2016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等3人来到桂林市七星区某网吧,纠集其他7名被告人到李某等人的出租屋拿凶器,于当日凌晨两点,前往被害人黄某住处,由李某用匕首朝黄某头部、颈部、胸部连捅数刀、由陈某用菜刀朝其腰部砍了两刀,致使黄某当场死亡,其余人员均在旁守候。经法医鉴定:死者黄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击右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
2017年12月11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陈某等九人故意杀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帮助毁灭证据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对11名犯罪青少年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十三年不等。
庭审过程中,经过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法制教育,涉案的11名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后悔,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昨天上午,一位先生打进本报热线,称几天前,在宁海长街镇西岙村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这名先生自称是被害人的亲戚,他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相关情况。
被害人姓陈,男,今年十九岁,西岙村本地人。案发时间为10月2日晚上10点左右,被害人家中的地面、床上遍布血迹。
“警察告诉我们,案发的第一现场就在我亲戚家里。”这名先生说。
他还告诉记者,凶手杀人后,用编织袋裹尸,掩埋于两公里外的树林中。警方将编织袋挖出后,发现里面的尸体已经被肢解。
让街坊四邻大为震惊的是,行凶者竟是两名年仅十六岁的少年!这名先生说,事发第二天凌晨,这两名少年到当地的派出所自首。据悉,两人是附近村子的人,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作案动机尚不清楚。
2017年7月,一审结果如下:
凶手陈xx,2001年1月19日出生,学生,家住浙江省宁海县长街,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凶手王xx,2001年2月16日出生,无业,家住浙江省宁海县长街,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包庇并参与运尸毁尸的鲍xx,2000年5月30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宁海县长街,判处1年有期徒刑。
法院并一同判决共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
而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为: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后我再给你们看个寒心的案子:
一名15岁的少年在网上学习“一刀毙命”将室友杀死,当少年被捕时,他并没有后悔,反而显得非常得意,他说“我不知道什么是年少轻狂,我只知道胜者为王,我活着他死了,我就胜利了。”
对于杀死室友,他早有预谋,之前在网上查阅怎么可以一刀毙命和一些很具体的法律知识,他自己知道未成年人肯定不会判处死刑的,觉得自己二三十岁出来还是一条汉子。
据悉,少年和其中一室友以前是同班同学,后来各自出去打工,再后来俩人相继来到北京,在朝阳的一家印刷厂当工人。为了解决住宿问题,印刷厂租了一个平房当宿舍,里面一共住了6名工人。
两人上学期间关系就不是很好,成为室友后更是经常发生口角。于是他出门买了一把折叠刀,随后伺机找机会动手。
室友们都在熟睡,他将前同学杀死后引起的动静致其他室友纷纷转醒。少年心一横,看谁醒了就杀谁,随后他躲进厕所,点了一根烟等待警察的到来。就像电影里的男主角一样透着一股奇特的“洒脱”。
检察官表示,造成一切的不仅只有张某敏感的性格,还有他自己成长的经历和家庭背景有关。
不满室友经常拿自己开玩笑,张磊(化名)持刀在宿舍内捅死1人、捅伤4人。令人惊讶的是,张磊作案前早有准备,他曾研读法律思考自己的后果,并坚信出狱后还是一条“好汉”。昨天,记者获悉,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于近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该少年依法提起公诉。
2013年12月,张磊随老乡从河北来到北京,在一家印刷厂打工。张磊住在厂里的宿舍,同宿舍还有李鑫(化名)等5人。
李鑫与张磊是河北老乡,两人曾就读同一所学校。平时,李鑫常拿张磊开玩笑,还调侃张磊读书时曾追求一名女生但被甩了。其他的室友听来有趣,有时一起起哄。张磊感到非常难堪,刚住进宿舍没几天就开始怀恨在心,并产生杀机。他曾在QQ空间里写道:“心碎、点烟,一根接一根,当烟只剩下烟盒,我恶心得吐到将近吐血,再难受也比不上兄弟背叛我来得伤心。”
张磊在案发后表示,5名室友中,他尤为反感李鑫,觉得此人狂傲自大,时不时嘲讽自己,一再挑战底线。
2014年1月的一天上午,张磊在QQ空间留言说:“发了工资先买刀,弄死你再说。”他果然买了一把水果刀,要对李鑫下手。
觉得准备不很充分,张磊没敢下手。在一次上网时,张磊得知可以利用生活用品制造毒气杀人,他觉得这是个不错的方法,易于操作且不露痕迹。
张磊依据自己查询到的办法,趁着室友熟睡之际释放毒气,试图毒杀室友。不料,网上的办法并不好用。张磊并未因此回心转意,他在QQ空间留言说:“血拼去,宁愿笑着流泪,不哭着说我后悔。”
次日上午,张磊趁室友熟睡之机,持刀捅死李鑫,捅伤其余4人。案发后,张磊留在洗手间,点上烟,静待警方到来。
张磊在供认杀人动机时说:“他们5个人在一起拿我开玩笑,并且嘲笑我,我就想杀害他们……”
当被问及杀人后为什么不逃跑时,张磊说:“我觉得没有把他们全部杀人灭口,我逃跑也没有意义,我不逃跑还是属于自首。”
据了解,张磊在作案前曾通过网络研读法律,他平静地对检察官说,“我是未成年人,就当去监狱里历练历练,等我出来以后,正值青壮年,还是一条好汉!”
张磊说:“认可司法机关的指控。对于被害人,在理性上愿意道歉,毕竟伤害了他们;在感情上没有太多歉意,觉得他们没有理解我。”
今年3月9日,张磊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方起诉。
所以我在看过这些案子之后,想法非常多,但却无法概括地总结。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其成因确实有社会、家长的影响,也有其自身的各种问题。
然而,以“他们还是孩子”的逻辑,用这样“一刀切”的方式,来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其最终结果究竟是能够换来他们的洗心革面,还是为社会埋下了一颗颗定时炸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