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香园:急诊医生眼里,辱母者是如何一步步成功作死的
近几天来,一篇首发于 3 月 23 日《南方周末》的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文章,不断在法律、伦理等多角度引发全社会热议。其热度之高,已无需头条君再进行事件概述了。
而最被大家扼腕叹息的是,于欢于 2 月 17 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最大的原因是,于欢致 1 人死亡,2 人重伤,1 人轻伤。其中,死亡的那个人——杜志浩,就是侮辱他母亲的人。
那么,从医学角度而言,杜志浩又是怎么死的呢?
根据判决书中概述及尸检鉴定意见,杜志浩被刺发生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 22 点之后,「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 2 时许死亡」,「鉴定意见:杜志浩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根据《刺死辱母者》一文中透露的一些细节,头条君邀请到一位资深急诊医生,他从专业角度分析,杜志浩对自己伤情处置的每一步都是错误的,简直是一步步走向死亡。No zuo no die , literally .
死亡第一步:自行驾车前往医院
据《南方周末》报道,杜志浩被刺伤离开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后,捂着肚子走出来,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他自行驾车前往冠县人民医院,而且车上还有其他被刺伤的人。
有网友质疑他舍近求远,未及时到最近的医院处理。
而据头条君核实,事发地 4km 范围内有一个中医院,以及较多的门诊部及卫生室。事发地距离杜志浩自行选择的医院,距离在 7.4km 左右。介于他的伤情,选择冠县人民医院这个二甲医院,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但在急诊科医生看来,此时的杜志浩,最重要的是减少活动程度,以避免出血加重。而自行开车前往,并不是一个好选择。
「可以叫救护车,如果觉得救护车可能来得比较晚,也可以打车前往医院,或者叫同伙送,」该急诊医生表示,「总不能同伙里一个会开车的都没有吧!」
医生接诊腹部外伤失血患者,最重要的是检查其生命体征,包括呼吸、体温、脉搏、血压。
而从杜志浩可以对话、驾车等行为,可以反推,他的神志清楚,协调能力未丧失,脑部供血没有问题,收缩压至少应在 80 mmHg 以上,可以保证脑组织供血。
此时的杜志浩,却完全违背外伤患者处理原则,走上了死亡的第一步。
死亡第二步:在医院与人争执
报道中表示,杜志浩还因琐事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
其实,腹部外伤失血患者,不论是等 120 出诊,还是到院就诊,必须争分夺秒,接受规范处理,先由医护人员量血压、测心率,如果有明显出血,进行局部按压,并进行补液,哪怕是补生理盐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病情进展速度,补充一定的血容量,帮助维持血压和心率。
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杜志浩与人发生争执,都造成了耽误就诊时间、血压进一步增高、心情激动的后果,而这些又都会加重破口进展,使局部出血加重。
死亡第三步:血压心跳丧失,回天乏术
急诊医生表示,其实像影视作品中那种血压心跳都不能维持的外伤患者,通过急诊手术转危为安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一定实现难度的。
首先,杜志浩这种外伤性出血患者,早期会由于人体的代偿反应,能坚持一段时间。而一旦出现病情进展,血压明显下降并无法维持,心跳停止,医生基本已经无力回天了。这种时候的心肺复苏不但没用,反而可能加重病情。
另外,对于失血性休克急需的输血,即使在三甲医院,完成抽血、化验、交叉配血等一套准备,在一切顺利的前提下,1 小时已经是最快的了(插播硬广告: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科主任郭树彬表示,他们医院已做到 15 分钟紧急输血,且从 2013 年即呼吁应急输血预案应变成全国性指南)。
最后,如果选择急诊上台开腹探查并封堵,也可能有一线生机,但很多情况下,并没有这一条件。这种危险性大的手术,对接诊医院能力、麻醉医生水平、术前准备时间、备班待命医生响应时间和水平等等,即使对大型三甲医院,也是环环挑战。
杜志浩显然没有活在影视作品里,至此,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聊城阳谋
【聊城回应于欢案:对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开展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经报道后,聊城市立即成立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全面开展调查。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劉仲敬:聊城案件背後有鬼,不是說這種破事有什麼大不了的,實際上明顯是中國日常,而是媒體像軍隊一樣步調一致,一眼就就可以看出是一場有計劃的戰役。預定目的,很可能是重慶打黑的擴大。一則強化渙散的基層組織,二則做好打土豪的輿論準備(以打黑為名打土豪)。傻瓜才會相信輿論的力量,迫使最高檢察院派出特派員。實際情況恰好相反,有人決定尋找突破口,發現了這個無人關注的點,然後同時派出欽差大臣和輿論機器。毛澤東會突然關心幾個學閥壓制學生,跳出來替年輕人打抱不平?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语Clarence 点评:常见一种观点:货币超发,大通胀在所难免。恕我不能赞同。其关键错误在于:严重低估了若干年来贫富分化的程度。「钱」分两种:一种是现金,一种是信用。中国经济运行的秘密导致天量现金躺在极少数企业或个人的账上,而广大中小企业、个人背负了大量负债。如此规模的天量现金,要么投机房地产,要么投机资本市场,要么间接参与民间高利贷。惟独不会冲击消费品。广大中小企业、个人基于偿债压力,压缩消费,需求萎缩。待到货币政策转向,资金成本提高,现金流无法覆盖利息,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大量违约是难以避免的。辉山乳业与聊城少年,都是这一大背景下的故事。先前提到中国经济增长的秘密导致在货币超发过程中形成现金与负债的结构失衡。
假设洒家这一判断成立,那么对于社团而言。所谓「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就是应对那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天量货币堰塞湖。今后法律风险最高的群体,大概就是站在台前为幕后金主打理资金生意的白手套,所谓「你只是替组织保管财富」。中央削藩意图如此明显,当局者却依然活在「长程记忆」中醉生梦死。至于动手的契机,既可以是利用某公共事件,也可以是策划某个公共事件。聊城案自引爆至今,微博微信未见规模删贴,最高检今天即派专员参与调查,山东豪强真的以为你们的对手只是舆论?蜣螂吃屎、五毛洗地、济南公安表示人民不如驴子,无非都是阶级本能。试想当初毛泽东忽然称赞聂元梓、邓小平忽然关心小岗村……干尽脏活的狗腿哪配领悟秘传心法。
辱母杀人案无疑激起了與论的愤怒,一时间聊城中院成了众矢之的。平心而论该判决或有偏袒不公之处,但引发血案的魁首却绝不是他们,而是所谓“不作为”的出警,正是他们让小于欢彻底绝望,逐拿刀拚死,这才是引爆此血案的要害,是首恶。在这里“不作为”是假像,放任黑恶势力狼狈为奸助纣为虐恐怕才是本意。接下来是浩浩荡荡的各种联合大调查,至于结局似乎用脚趾头也能想得出个大概,于欢或能改判以息民愤,然风声过后草民仍是贱命,黑恶继续分赃。因为它们自信满满,根本不在乎驴民怼大巴。
这个角度有意思
有一定道理。山东这些年简直是针扎不进,水泼不进,竟敢和中央整顿司法权,在普通人眼里聊城案可能是个案,但此事说不定是新的杨乃武和小白菜。
还有可能还会借此契机清理司法系统,彻底清除康师傅红烧牛肉面,把带牛味的全筛掉,只剩下面。
作为山东人早就知道山东政局自成一派。从小接触到的就不好,所以我离开山东。
破破的桥:简单讲一下辱母杀人案的报道逻辑(附媒体报道和判决书对比材料)
供吵架双方取用
??
?花点时间,整理一下媒体报道和法院判决之间的比对。大家如果要打嘴仗,本文内容请随意拷贝粘贴拿走。虽然我觉得这个工作毫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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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一下媒体报道的关键点,这样大家讨论也有个焦点。
《南方周末》报道和判决书内容应该说毫无二致,找茬是毫无意义的。你要看明白它的报道逻辑,它并不是为了报道一份一年前的判决书,而是为了让读者能理解现场的情境和捅刀杀人的原因。怎么读懂报道,找判决书里没有的事情,这些事法院认为和作案没有联系,但记者认为是有密切联系的。哪些事情?两件事:
1.讨债前一天发生的同样的事情:集体催债、人身侮辱、报警、警察到来“了解情况”,然后走了。
2.对死者杜志浩的报道:黑社会成员,驾车撞死一个14岁女孩,身首异处,未处理,交警说抓不到人(当然,半年后他就冒出来风风火火讨债),他父母赔钱了事。
为什么要报道这两件事?是为了暗示大家(其实手法不隐蔽,已经是明示了),警察走出案发现场,让讨债团伙依然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不是为了“了解情况”,是他们处理不了这件事,侵害仍将(在当天或者第二天)继续。注意报道逻辑:
1.在案发前一天,发生过几乎同样的事情(当然相信这事也不仅发生两次),恶劣程度不下于案发那一天。讨债团伙限制负债人人身自由,拉屎,然后把负债者的头往马桶里按。警方来了以后,“了解情况”后,走了。负债人试图和警察一起走,被讨债团伙阻拦。没有任何讨债人因当天的行为受到任何处罚。
第二天发生的事,除了“把负债人的头往装着屎的马桶里按”改为“脱下裤子朝女方露出下体,用鞋侮辱,搧巴掌”之外,情况有其它变化么?没有。警察再次出去“了解情况”,负债人再次试图和警察一起走,被讨债团伙再次阻拦控制。此时发生了命案。如果命案并未发生,情况是不是完全和昨天一样?今天熬过了,明天是不是还会同样发生?
2.如果杜可以开车撞死人逃逸而不受任何刑事处罚,照样出来参与讨债团伙。那么,发生一件比撞死人更轻微的事情,猥亵也好,打人也好,他因此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是不是小到可以忽略不计?
很多细节也在暗示这些人是法外之人,比如讨债团伙出场时开着“三辆没有牌照的轿车”。
这篇报道的实质就是在问大家:假如这两点都成立,你认为不法侵害会“中止”的原因是什么?如果这样的不法侵害持续,怎么做才是“正当”的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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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选择了两个直接接触当事人的媒体《南方周末》《华西都市报》。法院判决来自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
华西都市报《 于欢刺杀时警察正离开 部分侮辱细节判决书没提》
法院判决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经济部分的指控(比如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定利率等)我就不摘了,主要摘涉及命案刑事的部分。厂房有摄像头,这事发生在公共区域,所以信息非常充裕。从判决书看,几方供述之间几乎没有任何矛盾(但有一些A说B不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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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发生前一天(2016年4月13日):
1.《南方周末》: (主要内容:讨债人让手下拉屎,把负债人按进马桶,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情况后离开,负债人欲一起离开被拦住,工厂被卡车堵门。)
(隐含的主要指控:聚众侵入和扰乱生产秩序、人身侮辱、警方不作为,非法拘禁)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职工刘晓兰。
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多名源大工贸员工证实,工厂多次被卡车堵门,不让员工进出。
2.《华西都市报》:(疑似直接抄了南周的报道,不能视为另一信源)
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3.《判决书》:
(没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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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发生当天:(2016年4月14日)
一、聚众侵入并扰乱生产秩序:
时间从当天下午4点开始。
1.《南方周末》:(附加指控,没有车牌的轿车)(主要内容:讨债团约10人在办公楼门口烤串饮酒、堵门。)
(员工:刘晓兰)三辆没有车牌的轿车进入工厂,是在2016年4月14日下午4时许。她预感不妙。
他们一行约十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公司办公楼门口,若无其事地烤串饮酒。
堵门,是这伙人催债的方式之一。此前,他们曾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在当地只有出殡才这样烧水。”刘晓兰说。
2.《华西都市报》:
(没有相关内容)
3.《判决书》:
(检方)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园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3-4页)
(厂区监控录像)2016年4月14日16时许,有多人陆续开车来到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至19时许,有人开车拉来了啤酒、烧烤炉子等,之后聚在办公楼门口(吃饭)。(13页,判决书里2016误写为2014)
(苏银霞,欠债人)2016年4月14日下午四点钟左右,吴学占下边八九个人到我厂子继续逼我还钱,把房子过户,晚上他们从办公楼门厅外弄了个桌子吃饭喝酒。(14页,判决书里2016误写为2015)
(于秀荣,被告于欢姑妈)2016年4月14日下午四点三十分左右,我从家到公司上班,一进公司大门,看见在办公楼门厅附近有一伙人,得有十个八个的,现场乱哄哄的。当时对方还有一个年轻的女的,在那里大喊大叫。(15页)
(张立平,员工)4点半多的时候,接苏银霞电话,我来到办公楼,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子和几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在楼前面站着。苏总和对方互骂,后来他们去了一楼办公室,那些要账的人就坐在一楼办公室外面台阶上了。(15页)
(李忠,讨债者)昨天下午,我和郭延刚、杜志浩(注:死者)、严建军、程学贺等十一人找老板苏银霞要账。……晚上我们从办公楼大门南边弄了桌子烧烤、喝酒。(16页)
(幺传行,讨债者)2016年4月14日,我到冠县源大工贸厂子里去了,晚上就从大厅外面烤的烧烤。我们吃饭的时候杜三(注:死者杜志浩)开车到了。(17页)
马金栋、刘付昌(均为员工)、郭树林、杜建岗、张书森(均为讨债者)、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均为被刺受伤的讨债者),于欢(杀人者)与上述证言无大矛盾也未提供更多信息,不列。
二、限制人身自由
时间从下午8点开始,直到晚上11点。
1.南方周末:(主要内容:苏银霞、于欢被人身限制在案发现场,即公司接待室)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
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
2.华西都市报:(疑似直接抄了南周报道,不能被视为另一信源)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
3.判决书:
在此过程中,杜志浩等人限制该公司老板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并辱骂二人。
(刘付昌,员工):晚上的8点多的时候,苏总和于欢来伙房里面吃饭,有两个人跟着过去的。……苏总、于欢等人回到了办公室的接待室,那伙要账的人有跟着进去的……后来我走到楼前面的时候,看见要账的那伙人围的圈更小了。
(张立平,员工):晚上,苏总、于欢等去伙房吃饭,要账的那边也派人轮流跟着。吃完饭后,他们都回到了办公楼一楼。
(张博,讨债者):吃饭的时候我们安排人看着那个女老板,晚上十点多钟吃完饭,杜志浩、郭彦刚他们进去接待室了。
(程学贺,讨债者,被刺受伤):幺传行和另外一个矮个儿瘦子轮流守着他们了。……吃完饭我们就进接待室。
于秀荣(于欢姑妈)、李忠、幺传行、苗龙松、郭彦刚(均为讨债者)说法与之类似。但张树森(讨债者)、严建军(讨债者,被刺受伤)在描述中没有提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
三、侮辱、暴力与性侵行为
1.南方周末:(主要内容:辱骂、鞋子捂嘴、抽耳光、烟灰弹在女方胸口、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
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2.华西都市报:(主要内容:放黄色录像、辱骂、脱裤子对着女方弄生殖器)
于秀荣:我一直和于欢、于欢的妈妈在公司,是他们在放黄色录像,还隔着窗户喊还钱呢,还不来钱去卖去,卖一次一百块钱,只喊苏银霞还钱,好象有一个叫赵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饭以后,另一个证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妈妈,他一会儿脱裤子、弄他的生殖器,我在窗外看着的,因为他们不让进去,一个人老是拦着不让我进。
华西都市报:于欢看到自己妈妈被侮辱是怎么样一种表情?
于秀荣:当然是气忿了,老攥着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他妈妈都坐着,那边的人是站着,他就在沙发上坐着呢。
他两个是西边沙发坐一个,东边沙发坐一个,有个人直接就脱了裤子,对着他妈妈。这个时候,有人往外跑,告诉我老公抓紧去报案、打110,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样。
3.判决书:
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里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
(苏银霞,欠债人):那个下巴有胡子的瘦子(注:死者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
(刘付昌,员工):马金栋出来后对我说:“快,报警吧,他们开始侮辱霞了。”我发现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
(张立平,员工):八点半之后,又过来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小眼睛,下巴留着一绺短胡须,带胡须的男子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漏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
(张博,讨债者):杜志浩言语侮辱那个女老板,还将老板儿子的鞋扔了。
(幺传行,讨债者):杜三说了几句就骂上了,还站在茶几北边脱下来裤子,脱到大腿根儿前了。
(张树森,讨债者):要账的过程中,看见杜志浩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自己的阴茎露出来对着欠账的女的,把欠账男孩的鞋脱下来,并在欠账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儿,对着欠账女子说的话很难听,还搧过欠账男孩一巴掌。
郭树林(讨债者)承认了脱裤和用鞋捂脸,杜建岗、程学贺、李忠(均为讨债者)只承认了骂人,但李忠否认要账时殴打。其它讨债者证言中均未说明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事。
四、报复报警者,毁坏财物
1.南方周末:
接待室的侧面是一面透明玻璃墙,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于秀荣让她报警。当晚,于秀荣老伴的电话一直拨不出去,他走出去几百米,才打通了110。
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名催债人员拦住她,“他问是你报的警不,接着抢走了我的手机,翻通话记录没查到报警记录,就把我的手机摔了,然后把我踹倒在地。”
2.华西都市报:
于秀荣:我老公打110,我打110,打不出去,我老公就急着跑,跑了50米以外打出去的。屋里的人听说打110了,他就问我不是一直在窗外看着吗,他就问是你打的110吗?我说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机夺过去了。看了看手机不是我打的,因为我打没打出去,不是我打的他把我手机摔了,把我踹了一脚。
3.判决书:
(没有相关内容)
五、警方到来后离去,当事人要随警方走,被限制自由后,捅刀杀人。
1.南方周末:
22时13分(监控显示),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分钟后,22时17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这期间,接待室内发生骚动。刘晓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又过了4分钟,22时21分许(监控显示),于秀荣看到有人从接待室跑出来。她和民警一起返回办公楼。
紧接着,第二辆警车赶到源大工贸,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并把他带到派出所。 ……
在办公楼门口,于秀荣迎面看到,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2.华西都市报:
于秀荣:警察来了他们就直接进接待室了。进了接待室我一看警察来了,我以为和往前一样说说,他们就不再闹了,我和我老公就回去了,就出去了。
华西都市报:于欢最后的行为你看到了吗?
于秀荣:就是这个时间我没看到,但是我跟110在交涉呢。就是我老公打了110以后,110进屋了我们就回来了,我没想到出事,我见110要回去了,我就拦了110的车,我就在110的前头截住他的车,我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就把我压死吧,如果你们走了十几个人就侮辱她两个,她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
就这个时候我抓一个110的女的一下,她把胳膊甩了我,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你,说了我一顿。然后有一个司机已经上了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去。我和他们110一块儿进大厅。走到大厅台阶,这个时候有个人就出来了,往外出来,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
华西都市报:挠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荣:对。然后出了大厅门口叫车。他开着车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开车,他说不用,他自己开车走的。
华西都市报:于欢刺杀一幕,实际上就是在警察准备离开时?
于秀荣:对、对。110进了接待室时候。110进去以后,于欢与他妈妈他们两个都坐着,没有反抗的能力,但是110一来,他两个都站起来了,站起来一看110要走,他两个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110出去。但是这时候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然后就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3.判决书:
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处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
(苏银霞,欠债人):到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面问怎么回事,我和我儿子当时想跟到门外边去,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在接待室内打我和我儿子。对方四五个人让我儿子坐那个沙发上,我儿子不坐,他们就打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110民警听见动静又回接待室,民警给我儿子要刀子,于欢说,“他们出去了,我就把刀子给您。”对方的人都出去了。我儿子于欢把刀子给民警了,然后民警就把我和我儿子带到派出所了。
(刘付昌,员工):派出所民警进了办公楼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我就跑到接待室的门口,我一进屋,一个男的一拳打到我左眼上。
(李忠,讨债人):晚上十点多,开发区派出所的民警去了说:“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派出所的民警出来门准备走呢,这时于欢要往外冲,我们几个不让他走,让他坐回屋里去。我听见于欢大声喊起来了:“谁也别过来!过来,我弄死恁!”我扭头一看,于欢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在接待室东南角那里站着大声咋呼着。郭廷刚、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在旁边不远的地方捂着身上往外走,已经流血了,地上也有血了。
(郭树林,讨债人):派出所的民警进接待室之后,女老板和她儿子说我们这边的人揍他们了,杜志浩、郭彦刚说没人动手打他们。派出所民警说:“你们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派出所的三个民警就出来接待室,这边的人拦着他娘俩不让他们出去。杜志浩拉着女老板的儿子说:“你坐下,坐下不咋着你。”后来我听见郭彦刚喊起来了:“哎呦!”我看郭彦刚一只手捂着后背,一只手扶着桌子,那个女老板的儿子右手拿着一把刀。
(幺传行,讨债人):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女老板和她儿子想跟着民警出去,我们这边的人怕他们跑了,拦住他俩了。我们把女老板的儿子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后来女老板的儿子不知道从哪里拿的刀子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三往前凑过去,我看见那个小子拿着刀子朝杜三正面攮了一下,郭彦刚从西边朝那个小子跟前一凑,想往西跑的时候,那个小子跳着往前伸了一下手,郭彦刚用手捂住后背了,随即就出血了。
(程学贺,讨债人,被刺伤):派出所的民警说:“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派出所的民警就出去了。我返回接待室之后,屋里乱哄哄的,有个人拿着一个黑东西朝我肚子上攮了一下,我一看是那个女老板的儿子他攮的。
(郭彦刚,讨债人,被刺伤):派出所的民警说:“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于欢和苏银霞也要跟着出去,我们这边的人说:“不能走,恁欠俺的钱不能走。”我们让于欢坐沙发上,于欢不坐。他走到办公室南边那里去了。我们几个人也跟着过去了。于欢当时面朝北,我和杜志浩、严建军、“大贺”从他北边往南走,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一把刀子捅了一人一刀,我一看他拿刀子杀人呢,我扭身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嘴里当时还说“弄死你”。
杜建岗、张树森、严建军(均为讨债人)的证言与上述无矛盾。
六、对死者的其它指控:
1.南方周末:(讨债公司老板系黑社会,杜志浩曾撞死人未被处理)
2016年8月3日,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迅速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 ……
杜志浩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2015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
这名女学生的母亲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肇事当天杜的父母来给她送过东西。她后来收到了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但自始至终没见过肇事者一面。“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
2.其它媒体和判决书均未涉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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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欢的供述:
2016年4月14日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有人来厂子里要账,我和我妈妈去哪里他们都跟着,还不停地骂我妈妈。晚上我们在餐厅里吃饭,他们就在屋外边守着。到了晚上9点多,他们强行把我们带到公司一楼接待室,他们嚷嚷着让我妈妈还钱,骂我妈妈,啥难听骂啥。后来,进来一个下巴留着小胡子、长头发、穿白色半袖的人(注:死者杜志浩)。这个人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后来那个留小胡子的人继续让我妈妈还钱,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搧了我一巴掌。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它人让我坐在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里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我攮了他们以后,派出所的人又进屋了,制止了以后的行动,就把我带派出所来了。
对“聊城案件”的评论:先回到“纲目”上来
陶短房
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早在多日前便已由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于欢案”,近日因某媒体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刊文引发轩然大波,针对该文所陈述的、当事人于欢因其母苏银霞被民间信贷讨债者欺辱,愤而刺死“辱母者”,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人们纷纷发表各自意见,观点冲突异常激烈。
对于这起案件,市中院称之为“于欢故意伤害案”,而“刊文”称之为“辱母杀人案”,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公告中将两种措辞并列以示公允,这种态度是允当的。本文为行文方便,姑且称之为中性的“聊城案件”。
对于这样一起集中各种关注热点、瞬间被炒热的典型案件,各方高度关注、丰富联想,并迫不及待要发表自己感想、意见和评论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既然讨论的是一个法律案件,是一件建设法治社会范畴的事,就理应先回到“纲目”上来,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以法制为前提;兼听则明。
以法制为前提,即严格遵守“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的原则,可以讨论定罪是否公允、量刑是否合适,也可以讨论是否存在法律空白和缺失,是否需要立法、修法或释法,但引申到“法律无法保护所以不得不XXXX”则显然跑题——我们谈论的是法制,而非“法乱”;兼听则明,即不偏听偏信任何一方的单方面陈述,而是尽可能采集相关各方的证词、证据和陈述,然后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坦率说,短短一夜间,不论认同或反对判决者,许多人在发表意见时,都简单采信了单方面的说法、甚至网络上对单方面说法的跟帖阐发(如“正方”对苏家负债的某些说法,和“反方”关于“辱母”的部分“生动细节”,都见诸“阐发”而非最初的“正文”),这显然是有失轻率的。
如果回到“纲目”上,在目前情况下有条件、且适合及应该讨论的,首先是应如何界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其次是如何填补对“非法集资”和“民间信贷”上存在的法律漏洞。
就第一个问题,这两日媒体、网络上“老军医”甚多,提出的“药方”大体可归为“古验方”和“洋药方”两类。
“古验方”即所谓“以孝治天下”,支持者引经据典,强调“以孝杀人”是可以“谅解”的。
但这并非中国古代相关法律的本意。
《唐律疏议》中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是可以减轻处罚的,但倘殴击至死则“仍依常律处死”,这条法律原则直到晚清改制前一直沿用。如祖父母、父母被人所杀,《唐律疏议》仅规定禁止私了、禁止经月不告关,却并未明确规定该如何处罚。《新唐书.孝友传》刊载了7则唐代孝子复仇杀人案例,结果是1则被判无罪,6则有罪(5例死刑,1例流放,1例判罪后赦免),其中最著名(也是此次“聊城案件”中被引述最多)的徐元庆报父仇刺杀县尉(相当于公安局长)案,决案人武则天采纳陈子昂意见,以杀人罪名处死徐元庆,同时宣布表彰孝子徐元庆,但这一判例后来被韩愈、柳宗元等驳斥,认为“杀人与孝不能并立”,主张对类似案件逐案酌情处理,避免同一案“既处罚又表彰”的尴尬,此后历代大抵照此办理。
由此可见,“以孝杀人”在“古验方”中所讨论的,是“父母被杀后的血亲报复”,而不是“父母仅被欺辱后把人杀了”——后者在“古验方”中的定义一直是明确的,即“有罪,但情有可原”,如果仅仅还殴可减轻处罚(按今天话说就是“防卫过当”),但如果出了人命还是要“依常律”的(即认定“故意伤害”,当然,从古代案例看,大多数这类案件还是酌情轻判了的)。以“古验方”来证明于欢“无罪”或“正当防卫”(现有证据似不能证明讨债者有意杀害其母,其母也并未死亡或受致命伤害,而对方反倒1死2伤),恐怕“有难度”。不过有线索称,死者并非直接当场死亡,而是求医过程中死去,这条线索如果是真的,或有助于当事人在二审或复核时被酌情减刑。
再谈“洋药方”。
这几日被谈论最多的,是所谓“美国式正当防卫”,而被举最多的案例,则是“美国小妈妈护儿杀歹徒无罪。这起案例发生于2012年1月1日凌晨的俄克拉荷马城,18岁单亲妈妈麦金雷(Sarah McKinly)在给3个月大儿子喂奶时遭遇两名劫匪持械闯入,她开枪击毙其中一名歹徒马丁(Justin Matin),结果被判无罪。这起案例近日被一些人举为“美国式正当防卫”允许“为保护家人安全”击毙歹徒的典范,甚至有人“合理想象”出一些感人、但未必靠谱的“证词”和“判词”。
事实上,这并非什么“美国式正当防卫”,而是在美国各州普遍被承认适用的“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 Law)(又称“城堡法则”Castle Doctrine)。这是一项源于英国的一项自卫法则,根据这一法则,当事人如果站在自己的地盘上受到他人致命威胁,他可以选择就地抵抗而非逃之夭夭,并无需为此担责。2005年这一规则在美国33个州被扩大,允许当事人在自己私宅以外的“私人空间”适用这一法则。这一法则、尤其对法则适用范围的扩大,客观上赋予美国公民更大的自卫权,但也带来很多歧义和争论,包括“被误解为允许当街杀人”,以及“警方在判断是否适用‘城堡法则’时可能会带有种族偏见”(2013年佛罗里达州总计235个相关案例中,受害人是白人时,嫌犯被认定适用“城堡法则”的比例为59%,而受害人是黑人时这一比例则高达73%)。
具体到“小妈妈杀歹徒案”,这实际上就是典型的“城堡法则适用”:歹徒持械闯入当事人私宅,持有致命武器且可能具有伤害故意,在这种情况下,不论麦金雷是否“小妈妈”,是否有一个需要保护的直系亲属,她都有充分理由行使“城堡法则”以维护自己的私域权(法庭和警方当时也直接提到“俄克拉荷马州适用‘城堡法则’”)。
很显然,“洋药方”对于中国在法治建设、完善中如何赋予公民更“可操作”的正当防卫权是有借鉴作用的,但和“血亲复仇是否正当防卫”并无直接相干(“辱母”属于什么性质则又是另一个问题)。可以借此去推动法治体系完善问题的讨论,但直接套在“聊城案件”上,是失之生硬的。
至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问题,中国最高法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24%和36%两条红线,民间借贷利率超过24%不超过36%的,超过部分追息法院不予支持,超过36%的超过部分利息无效。但这一规定并未宣布“高利贷”本金和24%以下利息同样无效,也未规定如何处罚“高利贷”(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支持“辱母杀人是杀高利贷因此有理”者,许多人此前也曾反对严厉处罚“高利率民间信贷”,反对界定高利贷的“罪与非罪”、“刑与非刑”。
个人认为,就高利贷问题的“灰色地带”尽快做出更明确的司法修补、解释是当务之急,否则将放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刺死辱母者案:追债方讨要非法债务,并已涉侮辱罪
澎湃新闻
山东“刺杀辱母者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3月26日上午,最高检、山东省公安厅分别派出人员进行调查,山东高院也表示,已受理该案,进行案卷审查。
山东省聊城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多人前来追债,苏银霞被侮辱。后来,血案发生。
对于该事件中的追债行为,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双方约定的月息远高于法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据《南方周末》报道,事发前苏银霞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一审判决书中显示,苏银霞称此前陆续还款数额为152万元。判决书中未对已还款数额进行认定。
梁宏刚认为,即便按照36%的最高利率计算,上述两个还款金额都已经是还清本息。之后发生的追债行为是违法的,不但追债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手段极其残忍无道,涉嫌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罪名。
追债金额无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讨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山东省聊城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苏银霞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来到该公司,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
《南方周末》报道,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11名催债人对长达一个小时的凌辱后,于欢拿出水果刀刺向4人。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南方周末》报道中称,事发前苏银霞共还款184万,并将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而一审判决书中显示,苏银霞称此前陆续还款数额为152万。判决书中未对已还款数额进行认定。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年化利率,法院予以支持的最高利率为24%,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出借人自愿支付的,法院不予禁止;但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梁宏刚说,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约定的月息10%,相当于年利率120%,远远超过法定的最高利率,显然不合法的。
梁宏刚认为,于欢母亲于2014年7月份借款100万,截止到讨债之日,还款的数额无论是187万加房产,还是152万,按照36%的最高利率计算,也实际已经还清本息了。这时的追债行为是违法的,其追债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于欢母亲有权要求返还其支付的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部分利息,在法律上是可以支持的。
追债行为或涉非法拘禁等多罪
杜志浩等人的催债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呢?梁宏刚认为,这些追债行为不仅追债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手段极其残忍无道,并涉嫌违法犯罪。
首先,讨债时将他人控制到室内,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拘禁他人的时间长度(24时小时)、拘禁的次数(三次以上)、拘禁的情节(是否殴打、扣押、侮辱、捆绑等)。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规定,对于索要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在该案件中,讨债人索要债务为非法债务,并且实施了殴打、反人类伦理的侮辱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能简单以时间长短论,该情节恶劣,形势危急,符合非法拘禁立案标准。”梁宏刚说。
讨债过程使用暴力行为是否违法?梁宏刚说,目前法院执行力度加大,对于合法债务,建议通过诉讼解决。在个人或委托他人讨债过程中,使用暴力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如果用言语、行为侮辱他人,轻则构成治安处罚,重则构成侮辱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故意破坏他人财产,达到立案标准,也会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存在故意殴打他人、非法拘禁他人,达到立案标准,也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吴钩:宋代一起“刺死辱母者”事件
我今天想讲一个“刺死辱母者”的故事。
这个故事发生的时间是南宋绍兴年间,发生的空间恰好也叫做绍兴。
绍兴府在南宋初年出了一个状元——王佐,是一个很有操守的士大夫,他当秘书省校书郎时,恰好是权相秦桧之子秦熺提举秘书省,同僚都忙着奉承秦公子,惟王佐“未尝交一语”,话都不跟秦熺说一句。
王佐的母亲去世,葬于绍兴狮子坞。绍兴二十七年(1157)十月,王佐母亲的坟墓突然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掘人坟墓、戮人尸骸,是对人最严重的羞辱,也是罪同杀人、法有严惩的恶行。当时王佐的弟弟王公衮,刚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相当于县警局警长),还未赴任,正居家候任。得悉母亲遗骸被辱,当然十分愤怒。
但是,当地衙门却迟迟破不了案。王公衮是一个有着刑侦天赋之人,决定亲自出手抓捕盗墓贼。经过一番明查暗访,果然让他查出发掘母亲坟墓的人,是本村无赖嵇泗德。那个嵇泗德,也是一个盗墓的惯犯,“掘冢至十数”,曾因掘墓事败而被官府逮住过,却未知何故,又给放了出来,继续偷偷干着盗墓的勾当。
王公衮访得嵇泗德下落,很快就将他抓住,押送到绍兴府治罪。按照《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犯下盗掘他人坟墓罪行的人,判加役流刑;如果不但掘墓,还打开棺椁,属于侮辱尸体,罪至绞刑。嵇泗德掘墓开棺,曝人尸骸,显然已经触犯了死罪。
然而,不知为什么,绍兴府的法庭却给嵇泗德判了轻刑。关于嵇泗德所获何刑,史料的记载略有差异,有的称“止从徒断,黥隶他州”,即刺配他州;也有的称“杖之而已”,只是打了十几板子。总之被轻判了。
王公衮得知侮辱母亲遗骸的罪犯才给判了一个挠痒痒一般的刑罚,“不胜悲愤”。此时嵇泗德还被关在绍兴府钤辖司的监狱内,尚未释放。王公衮便寻了一个理由,诱使监狱的守卒饮酒,结果将几个守卒都灌醉了。随后,王公衮手执尖刀,进了关押嵇泗德的牢房,手起刀落,一刀结果了嵇泗德的性命。又斩下嵇泗德的脑袋,用手提着到衙门投案自首。
依大宋律法,故意杀人,当判死刑。但在中华法系中,这类“刺杀辱母者”的血亲复仇,一直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谅解。即便在现代法治国家,王公衮的行为通常也会归入暴力型“私力救济”的范畴,跟一般杀人罪行不太一样。宋朝政府也是将血亲复仇跟一般杀伤罪区别开来,《宋刑统》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时又立法补充:“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据此法意,“刺死辱母者”显然属于“情理可悯”的行为,对这一刑案,地方无权作出终审判决,需奏请中央法司裁决。
因此,绍兴府将王公衮系狱之后,马上呈报朝廷裁断。王公衮的兄长王佐当时是吏部员外郎,得知弟弟杀了人,入了狱,也赶紧设法相营救——他将自己的官告交还皇帝,说愿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职来替弟弟赎罪。
宋高宗下诏让给事中杨椿、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这叫做“杂议”,是宋代裁决疑案的一项司法机制:“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
议法的时候,张孝祥发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说,阐明国家立法与司法的基本精神。他的这番意见,我觉得值得今日的法官细细体会。
张孝祥首先提出:“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
——张孝祥认为,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如果任由复仇行为肆行,则天下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死循环。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来实施正义。为人子者,当他们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杀害,却不敢以私人暴力复仇,那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将会给他们主持公道、实现正义。
基于这样一种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张孝祥又说:“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尸也,父母之仇,莫大于是。佐、公衮得贼而辄杀之,义也。而莫之敢杀也,以谓有法焉。律曰:‘发冢开棺者,绞。’二子之母遗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则贼之死无疑矣。贼诚死,则二子之仇亦报。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杀之于其始获而必归之吏也。”
——张孝祥的意思是说,王佐、王公衮兄弟的母亲安葬于地下,却被嵇泗德挖出来,曝尸于野外,王公衮抓获嵇泗德,若是私自杀了,也不违自然正义。但王公衮没有杀人,而是将贼人交给法庭。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当判死刑。此人伏法,即表示法律为王氏兄弟伸张了正义。这也是王公衮没有私自复仇的道理。
然后,张孝祥锋芒一转,指向审理嵇泗德案的绍兴府司法官:“狱成,而吏出之,使贼洋洋出入闾巷,与齐民齿。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杀也,盖不敢以私义故乱法;今狱已成矣,法不当死,二子杀之,罪也;法当死,而吏废法,则地下之辱,沉痛郁结,终莫之伸,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则公衮之杀是贼,协于义而宜于法者也。”
——王公衮之所以最后杀了嵇泗德,是因为法律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道。假如嵇泗德法不当死,而王公衮杀了他,那显然需要问王公衮杀人之罪;但现在分明是嵇泗德罪已至死,却被法庭故纵。看着掘墓戮尸的贼人逍遥于法外,请问如何告慰受辱的母亲地下之灵?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于人世间?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也不违背国家立法的精神。
说到这里,张孝祥提出他的司法建议:“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
——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
张孝祥的演说,显然说服了议法的同僚,他们一致同意张孝祥的看法,呈报给皇帝。宋高宗诏:“给舍议是。”命王佐“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王公衮不用负刑事责任,只是他毕竟杀了人,所以还是受到“降一官”的行政处分。
张孝祥提出的裁决意见,也经受了时间的考验。宋孝宗乾道年间,王公衮被任命为“敕令所删定官”(主持立法的官员)。一日孝宗皇帝召王公衮入对,跟左右说:“这位,便是当年手斩发冢盗的王先生。”对王公衮昔日的复仇行为颇为赞赏。当世及后世的学者,但凡提及王公衮复仇案的人,都一致认为王公衮无罪。明代学者丘濬还在《大学衍义补》中为王公衮受了行政处分而鸣不平:“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所以为训乎?”
今天,你对这个案子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