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却巫山不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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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童养媳

 

父亲施暴,被患有精神分裂的母亲打死。母亲离家出走,马泮艳三姐妹被托付给大伯父。

12岁左右,三姐妹被大伯父以童养媳的方式嫁人。

2000年,12岁的马泮艳嫁给了比她大17岁的陈学生,被迫发生性关系后生下女儿。

在为陈家又生下一个儿子后,马泮艳逃到广东。

今年5月4日,马泮艳向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与丈夫陈学生离婚。

 

□成孤

父亲死亡母亲出走三姐妹寄养亲戚家

马泮艳的老家在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金华村,父亲马正平曾任村大队书记。马正平和方登莲结婚后,育有3个女儿,马泮艳在家中排行老二。马正平因超生被撤了职。村民们说,村子太偏僻,从巫山县城要先坐船后搭车,再走半个小时才能到。本地女人都希望外嫁,很少有外地的女人愿意嫁进来。

马泮艳告诉京华时报记者,父母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父亲经常家暴,甚至将母亲脱光衣服吊起来打。1997年,方登莲患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当年4月,方登莲用锄头将马正平砸死,因患精神疾病被免于刑事处罚。

马正平死后,方登莲带着3个女儿寄住在大伯哥马正松家。当时,马泮珍12岁,马泮艳9岁,马泮辉7岁,3人都辍学了。不久,方登莲离家出走。马正松说她回湖北老家了,马泮艳则认为母亲是在马正松的殴打下逃走的,父亲的死让他一直记恨母亲和3个侄女。

方登莲离家后再未与马正松和3个孩子联系过,3个女儿成了孤儿,马正松作为监护人名正言顺领取了国家发放给她们的补助金。马泮艳认为,她们并没得到很好的照顾,不仅没上学,而且还要做很重的农活,她和妹妹要负责饲养11头猪。马正松却抱怨,马泮艳和马泮辉在家里干活经常偷懒。

□早嫁

三姐妹未成年出嫁老二14岁产下女孩

在大伯父家待了不到一年,13岁的马泮珍就出嫁了。婆家给了马正松一笔数额不详的抚养费作为补偿。

2000年,12岁的马泮艳被嫁给了29岁的陈学生。马泮艳说,马正松从她身上得到了3000元钱的抚养费。但陈学生家却表示,实际给了7000元钱和500斤大米。

2000年春节后,马泮艳和陈学生到福建打工,其间,陈学生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马泮艳因反抗受到了殴打。马泮艳后因年纪太小找不到工作回到了双龙镇马正松家,并到双龙派出所报案。双龙派出所民警当时给马泮艳做过检查,发现她已经不是处女。民警从马正松处得知,马泮艳已经嫁到了陈家,派出所就没有管。京华时报记者近日就此事致电巫山县双龙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表示,马泮艳确实在2000年报过案,派出所对其做了医疗检查,证实她当时已不是处女。派出所与马正松取得联系,他说马泮艳已经嫁给了陈学生。派出所据此判断这是一起家庭纠纷,所以才没有管。

半年后,陈学生从福建打工回家,把马泮艳带走毒打一顿,禁止马泮艳离开家附近100米的范围。即便是上厕所,陈家也会有专人看守马泮艳,防止她逃跑。之后陈学生继续外出打工,马泮艳就在家里做农活。2002年,年仅14岁的马泮艳诞下一女。

2002年,12岁的马泮辉被大伯父嫁给了24岁的罗品金,马正松从她身上得到了4000元的抚养费。2005年,15岁的马泮辉生下了一个儿子。

马泮艳姐妹两人生育时年龄太小,又是在家接生的,分娩中都遇到了危险。罗家请来的接生婆甚至用刮胡刀片为马泮辉做了“横切”,生产结束后又用普通的线缝上。所幸,两人都母子平安。

多名村民证实,当地不存在如此早嫁女儿的风俗,马正松的亲生女儿出嫁时已经21岁。马正松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马泮艳姐妹出嫁时家里确实困难,他妻子也有精神疾病,自己一个人养活不了一大家子。而且当时亲家双方有约定,孩子送过去只是先养起来,等到了适婚年龄再结婚,就是过去的“童养媳”。

□逃婚

四次逃跑终获成功姐妹找到出走母亲

2007年,19岁的马泮艳又产下一男孩。

在2008年以前,马泮艳一共逃过三次,但都没有成功。2000年去派出所报案是她第一次逃婚,因派出所没有及时干预,她逃婚失败。2004年,马泮艳逃到马正松家,又被陈家的人带回。

2006年,马泮艳和陈学生再次到福建打工,她趁陈学生不注意逃到了邻近城市,靠着自学的制衣手艺找了一份工作。一个多月后,马泮艳在大街上遇到了在外跑长途的陈学生的妹夫,随即被控制并被转交给了陈学生。

2008年,马泮艳得知马泮辉在广东打工,就从姐姐马泮珍处借了1000元钱,独自逃离陈家南下广东打工。因为马泮艳给陈学生生了儿子,此次陈家也没有特别着急地去寻找她。她就和妹妹一家在广东安顿下来,成为一名普通的打工妹。

马泮艳说,和陈学生结婚本来就不是自己的本意。她对于一双儿女没什么爱意,对于陈学生更是只有恨。而且陈学生经常殴打她,为了“管教”她不再逃跑,陈学生在床头放了一根半米长、一拳粗的木棍,经常无缘无故地打她,让她“老实一点”,自己现在身上还留有伤痕。陈学生在电话里威胁马泮艳,称如果马泮艳敢找别的男人过日子,他一定会找到她,把她打死。

2012年前后,马泮辉因家庭矛盾离开了罗家,她和罗品金没有领证的事实婚姻维系了10年,她已经产下一儿一女。

从陈家逃走后,马泮艳试图寻找失踪了十多年的母亲。2013年,马泮辉通过母亲湖北老家的派出所找到失散了16年的母亲。此时,已经52岁的母亲精神疾病症状缓解多了,生活尚能自理。姐妹俩说:“妈妈找到了,我们这个家就算团圆了。”

□离婚

莫名领证起诉离婚控告强奸未被立案

在外打工8年,马泮艳不乏有男性追求者。但到了谈婚论嫁之时,却发现自己早在2008年就已经登记结婚了。马泮艳说,她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签署过任何文件,不知道陈学生是怎么把结婚证办下来的。正是因为这个结婚手续,马泮艳至今无法组建家庭。

2011年,马泮艳在巫山县档案馆查到,2008年,20岁的她与陈学生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马泮艳猜测,可能是当时为了给小儿子上户口,陈学生托关系办理了结婚证,儿子的出生日期也被从2007年更改成了2008年。

2011年,马泮艳来到陈家,希望能够办理离婚手续。但是陈家人故技重施,一边对她严加看守,一边打电话给在外打工的陈学生,让他回来管教媳妇。马泮艳害怕再次陷入魔窟,当夜就逃离了陈家,至今5年再也没有回去过。

 

2015年,马泮艳在广东打工期间遇到一位社工,她劝马泮艳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5月4日,马泮艳正式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和陈学生离婚。同日,她向双龙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的时候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幼女。但是,派出所的民警却告诉她,强奸罪的追诉期最高只有10年。马泮艳今年已经28岁了,应该已经超过了追诉期,因此不予立案。

对于马泮艳的离婚要求,陈学生的态度严厉而明确。他告诉马泮艳,如果马泮艳给他10万元作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他就同意离婚。不然,就算是马泮艳打官司这婚也离不了。他毫不避讳地说,自己有能力找关系办下来结婚证,就有能力找关系让这个婚离不了。

马泮艳表示,自己在外打工8年,一直是底层女工,虽然攒了一点钱,但是无论如何也掏不出这10万元的“巨资”。她担心,自己会因为没有钱,一辈子都被陈学生给毁了。

□律师说法

尝试行政诉讼要求警方立案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健说,由于马泮艳和陈学生已经分居8年,所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的可能性较大。在一般离婚官司中,分居两年以上就可以视为婚姻实际破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就将由法院来认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一般来说,是当事人收入的20%到30%。因此,陈学生要求的10万元抚养费,法院未必会支持。马泮艳只要如数缴纳法院判定的抚养费,就可以顺利离婚。

姜健说,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就不再追诉。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没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强奸罪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一般情况下,强奸罪的最长追诉期确实是10年。而马泮艳14岁生子,今年28岁,中间跨度14年,显然超过了10年。但是,早在2000年,马泮艳就在双龙派出所报过案了,双龙派出所当时通过医疗检查也证实了她不是处女的事实,但是当时却没有及时立案调查,导致了马泮艳今年再次到派出所报案。因此,马泮艳的情况存在不适用于追诉期超期的可能。马泮艳可以尝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改变派出所不予立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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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官方回应“童养媳14岁产女”:无法证明遭强奸

一段时间以来,巫山县双龙镇金花村村民马泮艳不断通过网络反映自己的不幸经历。2月23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以下简称新闻发言人)。

记者:去年5月,马泮艳网上反映其不幸经历后,巫山县作了哪些工作?

新闻发言人:获悉马泮艳的不幸经历后,县委县政府十分同情,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县纪委、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马泮艳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由于时间跨度长、涉事人员多,人证和物证缺失,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本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相关部门先后前往双龙镇乌龙村、金花村等涉事人员居住地和广州、深圳、福建晋江等涉事人员工作地开展调查。整个调查工作得到市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

记者:请介绍一下马泮艳的基本情况。

新闻发言人:马泮艳的人生经历确实十分不幸和曲折。马泮艳1988年1月24日(户籍登记日期)出生于巫山县双龙镇。1997年5月,马泮艳母亲方登连因精神病发作,将其父亲马正平打死,后离家出走。时年9岁的马泮艳及其姐马泮珍、妹马泮辉生活无法保障,由伯父马正松代养。四年后,因马正松实在无力代养,在亲属的建议下将马泮艳送往双龙镇乌龙村陈学生家生活。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协议约定,陈家给马正松3000元“代养费”,给马泮艳1000元“恋爱金”,马泮艳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前由陈家代养,达到结婚年龄后与陈学生结婚。2002年10月,马泮艳产下一女。2007年8月,产下一子。2008年后,马泮艳大多数时间在广东等地务工,较少回家。2016年6月,马泮艳与陈学生经法院调解离婚,马泮艳与陈学生所生儿女由陈学生抚养。

记者:马泮艳伯父马正松的行为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和涉嫌遗弃罪?

新闻发言人:经公安机关调查,1997年马泮艳由其伯父马正松代养时,马正松家庭也特别贫困,作为全家唯一的劳动力,需供养自己的母亲、患有精神病的妻子、自家的两个孩子和马泮艳三姐妹共8口人。2001年,马泮艳的姑父罗元道见马正松家庭确实困难,在征得时年13岁的马泮艳同意后,于当年2月10日,和马正松、马正英(马泮艳姑妈)等人一起,将马泮艳送往陈学生家。马正松主观上未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卖行为,不能认定马正松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同时,马正松对马泮艳姐妹无法定抚养义务,不符合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涉嫌遗弃罪。

记者:马泮艳称陈学生及其弟弟陈学龙对其实施强奸,调查结果如何?

新闻发言人:马泮艳称被陈学生强奸,自己当时是未成年人,且违背本人意愿。公安民警专程于2016年5月前往福建实地调查,走访相关当事人,并将陈学生带回巫山协助调查。经查,2001年2月,陈学生、马泮艳、罗燕(马泮艳表姐)和同村村民等结伴前往福建晋江务工。在福建期间,陈学生、马泮艳、罗燕、董泽文在同一房间居住,罗燕、董泽文表示没看到过陈学生与马泮艳发生性行为,陈学生也表示马泮艳未满14岁之前没与其发生过性行为。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到相关物证和生物检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依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经调查确认,马泮艳女儿在2002年10月26日(农历9月21日)出生。根据医学专家意见,马泮艳第一次产女的受孕时间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间。马泮艳户籍资料显示,2002年1月24日满14周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因此,也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马泮艳称曾多次被陈学生弟弟陈学龙强奸,不知其儿子的生父是谁。经公安机关调查,陈学龙否认与马泮艳发生过性关系。经DNA鉴定,马泮艳的子女DNA均与马泮艳和陈学生符合双亲遗传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学龙强奸过马泮艳。

记者:马泮艳的出生日期是如何认定的?

新闻发言人:马泮艳户籍资料登记出生日期为1988年1月24日。但马泮艳称这个日期是农历,她的公历出生日期为3月11日。根据马泮艳的陈述,公安机关专门针对马泮艳的年龄问题进行了调查。因为马泮艳在其家中出生,无医学出生证明。母亲系精神病患者,无法说清具体出生日期。马泮艳近亲属马正松、马正英等也无法说明马泮艳的准确出生日期。公安机关到马泮艳曾经就读的学校调取其学籍卡,也无法准确说明马泮艳出生日期。公安机关依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规,以户籍资料登记时间认定马泮艳出生日期。

记者:马泮艳称,在陈学生家生活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陈家人涉嫌非法拘禁,是否属实?

新闻发言人:民警调查走访了陈学生家周边住户和村干部14人,均反映马泮艳在陈学生家生活期间行动自由,能到邻居家串门,能独自去商店买东西,在家还不用做农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马泮艳被非法拘禁。

记者:马泮艳称双龙镇民政办为其违规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属实?

新闻发言人:经县纪委、县民政局调查,2007年10月,陈学生与马泮艳到双龙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办工作人员刘忠辉(已退休)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马泮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刘忠辉称,当时陈学生、马泮艳提出急于外出务工,子女急于上户口上学,刘忠辉便同意将二人的结婚登记申请资料留在民政办,待马泮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月25日,刘忠辉在马泮艳、陈学生没有在场、没有签字、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陈、马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刘忠辉在双方没有在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县纪委已于2016年8月8日给予刘忠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记者:马泮艳称曾到双龙派出所报警但未立案,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调查结果如何?

新闻发言人:马泮艳称,2001年4月在其二姑父罗元莽(已故)、姑妈马正英的陪同下,到双龙派出所报案,诉陈学生强奸,并到双龙卫生院进行了生理检查。经县检察院调查,马泮艳、马正英二人均不能辩认出马泮艳所述的接警民警,且双龙派出所也无报案书证,时任民警均证实未接到报警。通过对时任双龙卫生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查找当时接诊记录,均无法证实该卫生院曾为马泮艳做过生理检查。县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过警,也不能证实双龙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记者:当前,政府方面对马泮艳有什么帮扶?

新闻发言人:我们对马泮艳的经历深表同情,在全面调查的同时,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对她们进行了帮扶:按照马泮艳、马泮辉姐妹意愿,落实了户籍问题;为马泮艳落实了退耕还林直补政策;将方登连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定为生态搬迁对象,按贫困户标准进行帮扶,解决其住房问题;为马泮艳、马泮辉提供过渡安置住房;为马泮艳姐妹提供法律援助、劳动技能培训等帮扶。政府有关部门将在政策范围内继续为马泮艳提供帮扶。同时,县委县政府将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加大精准扶贫力度,切实把群众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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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童养媳这件事情我来写,我从社会救助的角度切入来给你解释一下为什么这件事情根本不可能有各方都能接受的结局。社会救助就像走钢丝一样会随着被救助者的诉求波动而产生变化。


巫山童养媳事件被曝光的起因是马泮艳想要离开当时和她进行了婚姻登记的陈学生开始新的生活。

她当时的诉求很简单:离婚,新生活。那时第三方救助有5件事可以做。


1.追究陈学生的强奸行为,并离婚。


2.追究马泮艳伯父和陈学生关于马的交易,追究拐卖人口问题。


3.追究马泮艳童年时国家救助被第三方领取的事件,要求把钱归还给马。


4.追究国家公务员在相关问题上的渎职行为。


5.替马泮艳募捐,筹钱帮助她开始新的生活,她非常需要经济资助,因为她还有自己的母亲需要养。


接着就是救助的死穴了:马泮艳和陈学生有两个孩子。

作为一个成年人,马泮艳不可能在陈学生入狱的情况下放弃两个孩子的抚养义务。

这才是这个事件的关键矛盾点。

 


马泮艳在当时面临着一个非常艰难的抉择。她可以选择在那个时候站出来直接要求起诉陈学生强奸,一旦成功,就可以利用陈学生做突破点,指控她的伯父有买卖人口的行为,一次性解决事件1和2。但是这样一来她就必须自己来养自己的两个子女。当时她已经有了可以谈婚论嫁的男性追求者,她的对象未必愿意接受这两个孩子。

 

事实上那时她选了另外一条路,和陈学生协议离婚,不对陈学生可能超过时效的强奸行为进行追诉,同时陈学生将独立负责养育他和马泮艳的两个孩子,马泮艳并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由于失去了对陈学生的追诉,马就很难重新收集证据对她的伯父提出追究了。接下去就剩下了事件3,4,5需要后续跟进。


很遗憾,接下去马泮艳的生活出现了变化,她的维权诉求也有了变更。等到她现在再想去维权的时候她面对的是已经变成一块铁板的一群人了。她的大伯对外的说法是对她从来没有进行过监护,收陈学生钱的这个行为都没办法进行搜证证明钱的性质。陈学生和家人也绝口否认在她14岁前和她发生过性关系。

 

还有由于资料缺失到今天都没有办法证明马泮艳的真实出生日期。她又陷进了初始时的问题:只能追究陈学生,追究他强奸,要是成功,陈坐牢,孩子她带。要不就不追究,维持现状。可是由于证据的缺失,和陈学生还有其他人疑似“串供”的行为,她现在连追究陈学生强奸都非常困难。


事实上关于类似的案件要破解只有刚开始案发的一个时间点。在那个时间点警方介入挨个隔离问询事件马上就能清楚。开始时候态度一软化,嫌疑人律师一介入,事情就变得非常难办。对于十多年前发生的旧事一旦缺乏人证,几乎就没办法定罪。


所以大家就看到了今天的巫山童养媳事件。那些侵害马泮艳的人几乎没有办法被定罪,唯一能确定的只是去处罚违规登记的婚姻办事员。当施害者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时候,公正就很难实现了。


其实在中国人口买卖的案件处理有固定的方法。我以前跟着做过。这些事情里面有些事我一想起来就睡不着。特别愤怒也特别无奈,强奸犯只要有好的律师帮忙甚至能逼的被侵害的女孩子做不成人。

 


人口买卖有一般有三方:卖方,买方和被买卖者。这个特性就决定了类似案件的断案极难。被买卖者很可能未成年,一旦买方和卖方连城一线,找到买卖证据就非常困难。所以我们国家在操作时时常默认买方无罪,利用买方去咬出卖方,尽可能给卖方定重罪。

 


所以没有必然把握,绝对不要把卖方和买方一起咬。


巫山那件案子里要是陈学生请的是某些没有底线的律师,这个案子受害者很可能连报案都不敢。这些律师用的手法非常简单,就是把童婚打成乱伦。也就是说律师会让买方和卖方这么说,买方是因为想收养女童所以才给女童家属钱,是收养的补偿。但是因为不懂法所以没有去申请收养手续。女童由于幼年失教所以生性放荡,不断滥交导致很早就有性经验,在女方满14岁后男方在女童的勾引下和女童发生了性关系,仅此一次导致女方怀孕。后来发现后悔所以申请在女方成年后和她一起登记结婚。之前说童婚是因为担心乱伦穿帮,被人耻笑。原来的亲戚朋友也是在他的要求下为了遮掩丑事才这样说。同时再和女童家属串供。


这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故事。这么编的原因是这个故事可以同时提交给法院和媒体,一旦被害女性敢找媒体曝光,那么接受媒体采访时抛出这个无法查证的故事就足够毁掉被害女性之后的生活。


一旦买方和卖方成为了利益共同体,想要找证据就只能靠他们良心发现了。人为了不坐牢,撒个谎又能算什么?其实仔细一想你就会发现巫山那件事情串起来的供词和上面那个令人恶心的谎话在法律套路上一样。都是收养,女方20岁成年后双方同意结婚,满14岁后双方才发生性关系。法律上没有任何漏洞,年代久远的事情就是找不到证据。就算你能证明她在未满14岁时就已经发生过性关系你也不能证明她就是和买家发生的性关系。


遇到这样的案例其实机会往往只有一次,就是一定要在女童成年后第一次报案时就要求警方强力介入,分化卖方和买方。隔离并且诱使他们为了互相推卸罪责而相互指控。这个机会只有一次,错过了后续这两方的律师一旦介入,只要律师不是傻子,几乎就没可能再指控成功了。


这种事情想一次就难过一次,以后真的要少想。

 

 

王志安:马泮艳的诉求应该满足么?

 

重庆“童养媳”马泮艳的不幸经历震惊了许多人,制造这一切的有家庭,也有社会。?马泮艳最近几年一直在维权,她的诉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他大伯当年将他“许配”陈家属于遗弃和贩卖人口;2.前夫陈某在她十四岁前和她发生性关系是强奸;3.当年报警警方没有处理属于渎职;4.当年给她和前夫办理结婚手续的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也是渎职。5.基于3和4,马泮艳认为政府应该给与其国家赔偿。

但就目前披露的证据而言,马泮艳的诉求我认为很难得到满足。

我们一个一个分析。

马泮艳母亲当年身患精神病将自己的父亲杀死,不久离家出走,丢下马泮艳三姐妹。类似的悲剧在农村不算少。我就采访过农村犯罪家庭的新闻,犯了罪的父母服刑之后丢下没人照料的孩子,这些孩子因为不是孤儿,政府的福利院无法收留,但很多亲属又不愿意照料,有相当一部分流落街头,非常可怜。尽管目前民间有专门的慈善机构收留照料这一群体,但和全国庞大的犯罪家庭数字相比,可谓是杯水车薪。

马泮艳三姐妹并非只有大伯一个亲属,但当母亲离家后,只有大伯收留了他们。其实马泮艳的大伯马正松家庭也极其贫困,自己妻子也是精神病患者,还要抚养两位老人。这是一个和马泮艳家相似的家庭,自顾还有些不暇,本身都需要帮助,但大伯马正松还是收留了马泮艳三姐妹。也正因为如此,在村民眼中,大伯是比较善良的人。没有马正松,也许三姐妹当年就流落街头了。

四年后,马正松实在无力继续抚养三姐妹,于是将马泮艳“许配”给陈家。双方约定等马泮艳成年后结婚,这的确属于童养媳。这种行为在旧社会的贫苦人家比比皆是,但21世纪的中国还有发生,让人分外心痛。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马泮艳去陈家,是亲属们的建议,而非马正松个人的决定,这说明这个决定在整个家族内有共识。甚至村干部也见证了这一过程,说明村干们对这一行为也是认可的。考虑到马正松家极其清贫的现实,这种选择也有很多无奈之处。

对于马正松来讲,由于并没有正式办理马泮艳三姐妹的领养手续,所以他并不是三姐妹的监护人,肯定算不上遗弃。至于买卖妇女,我倾向也算不上。这个问题的认定不光要看是否收钱,还要看整个行为目的是什么,贩卖人口是单纯以经济收入为目的,但马正松将马泮艳送到陈家的举动,要更复杂。这中间有未来的婚约,有减轻自己负担的算计,或许也有马泮艳到陈家后经济会有所改善的考虑。

我个人的观点是,如果以婚配为目的收取的钱财,就不能轻易定罪于买卖妇女。现如今很多农村地区婚配市场彩礼盛行,多者高达一二十万,不给彩礼就不嫁姑娘。这是买卖人口么?不是,这只是民间一种陋习(你如果认为是也可以,但你觉得有处罚的可能性么?)。因此,马正松收取的那笔3000块钱,可以理解为四年代养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彩礼,但很难认定是买卖人口的证据。

其实马泮艳的不幸很大因素是因为贫困,贫困社会里极度贫困人群的许多无奈之举,外人都很难理解,尤其是微博上那些完全没有贫困记忆和经历的人。在极度贫困的状况下,人活着只能是仅仅为了活着,法律没多少用。特别是那些人权保障性的法律,实施的前提都是有最基本的经济条件。马泮艳的故事,我们可以指责政府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投入不足,但对亲属中唯一愿意收留三姐妹的大伯动用刑法,我个人不赞同,我相信周遭的乡民也很难认同。法律不该惩罚在困境中唯一愿意帮助三姐妹的人,尽管这种帮助,在很多外人看来那么的不彻底。

2001年,13岁的马泮艳去了陈家。客观上讲,在所谓“童养媳”的家庭里,未来媳妇的权利,尤其是性权利保障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我们一整套未成年人法律的保护,根本就没考虑还有可能存在所谓的童养媳。第二年10月,14岁的马泮艳生下一个女儿。马泮艳指控前夫在其未满14岁即和她发生性关系,这种可能性非常非常高,一个女孩子住在陈家,有一个社会习俗和双方家庭共同认可的未来婚约,所谓的约束就仅仅是道德,可在那样的环境里,道德怎么靠得住?

但麻烦在于由于年代久远,所有当年的证据都已经无法取证了,而只能根据孩子的出生日期倒推性关系发生的时间。这是客观性证据,有法律效力。但现有证据又无法认定关系发生在马泮艳14岁之前。由于强奸是刑事指控,所有疑点利益均归嫌疑人,所以不管你是否愿意,陈某的确不该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治的代价。既然各位支持聂树斌案宣布无罪,在同样类型的刑事案件中,就该遵循同样的标准,而是不是看谁可怜,就顺手使用不同的标准。

至于民政部门在马泮艳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给其和前夫陈某开具结婚证,这确是事实,给予其处分是妥当的。但其申请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我想说的是,中国目前的成文法都是移植于西方,而非从本土法律体系发展而来。导致有大量的成文法和民间习俗,民间习惯法之间充满激烈的冲突。简单用法条丈量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会产生许多问题。比如,我们国家废除了事实婚姻,没有在民政机构登记的婚姻一律不被认可,但在农村,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婚姻”,有些是为了早婚而不去登记,有些是根本就不愿意去登记。但这样的婚姻出现问题之后,政府在处理时能完全将之视为非婚姻关系么?根本就不可能。现实的做法还是尊重现实。所以,对于大量符合民间习俗,但又处于成文法罪与非罪边界的行为,尤其是多年前的发生的行为,更可行的态度是宽容,而非按图索骥,刻舟求剑。

对于马泮艳,毫无疑问,社会和政府应该尽可能给其提供帮助,我们这个社会对她有亏欠。在21世纪,政府财力大幅增长的条件下,还有类似童养媳的事情发生,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在最需要救助的时候,政府没有承担责任,今天,它依然有义务为她的走出阴影恢复生活信心提供帮助。

 

 

破破的桥

王局这个说法有点双重标准。童养媳与监护人向买主收取高额费用,可以用贫穷作为借口。却要更加贫穷的幼女在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时候拿出完美的证据。十二岁报强奸不立案。连十四岁零八个月生子,都不能认定十四岁之前发生性关系。女方的说法自然更加不能成为强奸证据。那受害人怎么办?

 

 

 

从巫山童养媳事件说起,我们可以怎样救助?

 

sven_shi

要公正,光讲出你的故事还不够。

在巫山童养媳事件当中,几乎每一个读过相关报导的人都会对受害人马泮艳的遭遇,也会对她现在求公道无门的境遇感到愤怒。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作为社会公益团体,到底应该怎样去救助她,帮助她实现法律上的公正呢?大多数像马泮艳这样的受害者在遇到救助团体时都会有非常强的倾诉欲望,她们会急于把自己的故事原原本本的告诉记者,她们觉得自己受了委屈,只要获得了关注,就一定能够获得“正义”。

 

但是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和记者打交道尤其要小心,因为他们往往会急于把“故事”先报导出来。

我希望大家能够耐心和我一起回顾一下事件的关键点,重新看一看京华时报对马泮艳事件在2016年5月的报导。我相信这篇报导中的每一个字,但是我希望大家能够站在一个法治的角度看这个问题。这篇报导其实是马泮艳所讲的一个悲伤的“故事”。请大家能够额外注意我圈出的黑体字。括号内的内容是我自己写的关键补充。

□早嫁

三姐妹未成年出嫁老二14岁产下女孩

在大伯父家待了不到一年,13岁的马泮珍就出嫁了。婆家给了马正松一笔数额不详的抚养费作为补偿。

2000年,12岁的马泮艳被嫁给了29岁的陈学生(这里目前只有马的孤证,她的大伯和陈学生后期说是代养,不承认结婚。所谓的“童婚”没有旁证)。马泮艳说,马正松从她身上得到了3000元钱的抚养费。但陈学生家却表示,实际给了7000元钱和500斤大米(金额相互不对,而且性质需要马的伯父和陈学生共同说明性质)。

2000年春节后,马泮艳和陈学生到福建打工,其间,陈学生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马泮艳因反抗受到了殴打(只有马的口述,孤证)。马泮艳后因年纪太小找不到工作回到了双龙镇马正松家,并到双龙派出所报案。双龙派出所民警当时给马泮艳做过检查,发现她已经不是处女。民警从马正松处得知,马泮艳已经嫁到了陈家,派出所就没有管。京华时报记者近日就此事致电巫山县双龙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表示,马泮艳确实在2000年报过案,派出所对其做了医疗检查,证实她当时已不是处女。派出所与马正松取得联系,他说马泮艳已经嫁给了陈学生。派出所据此判断这是一起家庭纠纷,所以才没有管。(注意这里有个关键,就算找到了当时的案卷,确认处女膜破裂最多也只能证明她发生过性关系,而不能证明和陈学生发生了性关系。)

半年后,陈学生从福建打工回家,把马泮艳带走毒打一顿,禁止马泮艳离开家附近100米的范围。即便是上厕所,陈家也会有专人看守马泮艳,防止她逃跑。(依旧只有孤证,现在没有邻居愿意作证。)之后陈学生继续外出打工,马泮艳就在家里做农活。2002年,年仅14岁的马泮艳诞下一女。(马出生在88年1月24日,根据孩子目前不能证明她在14岁钱和陈学生发生过性关系。)

2002年,12岁的马泮辉被大伯父嫁给了24岁的罗品金,马正松从她身上得到了4000元的抚养费。2005年,15岁的马泮辉生下了一个儿子。

马泮艳姐妹两人生育时年龄太小,又是在家接生的,分娩中都遇到了危险。罗家请来的接生婆甚至用刮胡刀片为马泮辉做了“横切”,生产结束后又用普通的线缝上。所幸,两人都母子平安。(接生婆是关键证人,但是很遗憾,她不愿意多说。)

多名村民证实,当地不存在如此早嫁女儿的风俗,马正松的亲生女儿出嫁时已经21岁。马正松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马泮艳姐妹出嫁时家里确实困难,他妻子也有精神疾病,自己一个人养活不了一大家子。而且当时亲家双方有约定,孩子送过去只是先养起来,等到了适婚年龄再结婚,就是过去的“童养媳”。(村民的证供对马很不利,在这起案件中,马要控诉的关键是证明强奸。)

□逃婚

四次逃跑终获成功姐妹找到出走母亲

2007年,19岁的马泮艳又产下一男孩。

在2008年以前,马泮艳一共逃过三次,但都没有成功。2000年去派出所报案是她第一次逃婚,因派出所没有及时干预,她逃婚失败。2004年,马泮艳逃到马正松家,又被陈家的人带回。(依旧只有孤证)

2006年,马泮艳和陈学生再次到福建打工,她趁陈学生不注意逃到了邻近城市,靠着自学的制衣手艺找了一份工作。一个多月后,马泮艳在大街上遇到了在外跑长途的陈学生的妹夫,随即被控制并被转交给了陈学生。(这里当然涉嫌犯罪,但是只有孤证)

2008年,马泮艳得知马泮辉在广东打工,就从姐姐马泮珍处借了1000元钱,独自逃离陈家南下广东打工。因为马泮艳给陈学生生了儿子,此次陈家也没有特别着急地去寻找她。她就和妹妹一家在广东安顿下来,成为一名普通的打工妹。

马泮艳说,和陈学生结婚本来就不是自己的本意。她对于一双儿女没什么爱意,对于陈学生更是只有恨。而且陈学生经常殴打她,为了“管教”她不再逃跑,陈学生在床头放了一根半米长、一拳粗的木棍,经常无缘无故地打她,让她“老实一点”,自己现在身上还留有伤痕。(这些伤痕现在没有依旧没有证据是陈学生打的。)陈学生在电话里威胁马泮艳,称如果马泮艳敢找别的男人过日子,他一定会找到她,把她打死。(依旧没有录音做证据)

2012年前后,马泮辉因家庭矛盾离开了罗家,她和罗品金没有领证的事实婚姻维系了10年,她已经产下一儿一女。

从陈家逃走后,马泮艳试图寻找失踪了十多年的母亲。2013年,马泮辉通过母亲湖北老家的派出所找到失散了16年的母亲。此时,已经52岁的母亲精神疾病症状缓解多了,生活尚能自理。姐妹俩说:“妈妈找到了,我们这个家就算团圆了。”

□离婚

莫名领证起诉离婚控告强奸未被立案

在外打工8年,马泮艳不乏有男性追求者。但到了谈婚论嫁之时,却发现自己早在2008年就已经登记结婚了。马泮艳说,她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签署过任何文件,不知道陈学生是怎么把结婚证办下来的。正是因为这个结婚手续,马泮艳至今无法组建家庭。

2011年,马泮艳在巫山县档案馆查到,2008年,20岁的她与陈学生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马泮艳猜测,可能是当时为了给小儿子上户口,陈学生托关系办理了结婚证,儿子的出生日期也被从2007年更改成了2008年。

2011年,马泮艳来到陈家,希望能够办理离婚手续。但是陈家人故技重施,一边对她严加看守,一边打电话给在外打工的陈学生,让他回来管教媳妇。马泮艳害怕再次陷入魔窟,当夜就逃离了陈家,至今5年再也没有回去过。

2015年,马泮艳在广东打工期间遇到一位社工,她劝马泮艳勇敢地站出来,

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5月4日,马泮艳正式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和陈学生离婚。同日,她向双龙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的时候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幼女。但是,派出所的民警却告诉她,强奸罪的追诉期最高只有10年。马泮艳今年已经28岁了,应该已经超过了追诉期,因此不予立案。(事实上如果找到当年马泮艳报案的案卷,她依旧有机会报案。)

对于马泮艳的离婚要求,陈学生的态度严厉而明确。他告诉马泮艳,如果马泮艳给他10万元作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他就同意离婚。(这是马泮艳最大的痛点,一旦陈学生入狱,她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不得不肩负起独力养育两个孩子的责任。当时她有人追求,已经可以和另一个人开始新生活了)不然,就算是马泮艳打官司这婚也离不了。他毫不避讳地说,自己有能力找关系办下来结婚证,就有能力找关系让这个婚离不了。

马泮艳表示,自己在外打工8年,一直是底层女工,虽然攒了一点钱,但是无论如何也掏不出这10万元的“巨资”。她担心,自己会因为没有钱,一辈子都被陈学生给毁了。

——————————————————————————————————————————

今天大家都看到了马泮艳的两个关键诉求:追究陈学生强奸,追究她大伯买卖人口。但是很遗憾,就像上面文章中讲的,所有的内容都只有马泮艳自己的口供。在这样严肃的刑事案件当中,只有这些证据根本不足够起诉那两人。

马泮艳讲出了自己的故事,我们都听到了,都信,但是我们需要证据,我们的法治需要证据。但是对于十多年前的事情,没有证据了。

如果你真的想替这些十多年前的旧案去翻案,请考虑一下下面的流程:遇到事情,第一步请志愿团体主动去搜证。公安机关很难在没有任何第三方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口供投入大量人力去查一件在十多年前的旧事。在搜证时要额外注意通过暗访的模式搜集人证,尽可能录音录像来搜集多的旁证。

如果在没有搜集到足够第三方证据的情况下,要特别注意不能把买方和卖方一起打击。因为这个时候,你需要用卖方的证供去指控买方,或者反过来。在律师的介入下给被救助者两个选择,让她自己判断更想追究谁。抓大放小,用一方的证言来指控她更想追究的一方。

一旦向上面这样关于马泮艳的报导出炉,搜证工作却还没有完成,那几乎就没有机会了。马的伯父和陈学生根据马泮艳的说法同时受到了指控,如果他们真的像马所说的做了那些事,作为有理性的人他们一定会在律师的帮助下编出一套口供一直对外。在他们的嘴里你听见的就是没有童婚,没有买卖人口,没有强奸,甚至连暴力都没有。你和我都觉得这是假的,但是没有办法啊,因为没有证据啊。

现在的警方不比以前了,之前还有可能把他们直接隔离审查让他们互咬坦白来求轻罪,现在只能把他们恭恭敬敬的请进来,问完话,等他们回家请律师重新组织语言然后再翻供。事情一闹大,那些能做旁证的村民会选择帮一个在外的孤女还是常住在自己家隔壁的邻居?这时候介入,来不及了。

任何的案件其实都有两个时效,一个是法律时效,另一个则是有效侦查时效。

过了有效侦查的时间,证据灭失之后想要重新搜证就很困难了,这时候真的需要一些特别的处理方式。

公正这件事,能实现一点是一点。法律是一套执行制度,它的目标当然是为了实现公平公正,但是我们真的必须去尊重客观的环境。如果你想救助一个人,也应该尽可能的去为她追求到更多一点的公正。

希望那些有心愿也有能力从事社会救助的人能够把这个案例存一下。

很多时候我们做不到最好,但是我们可以努力做得更好。

 

 

@峰_lawyer @巫山六月雪 要点脸吧、你也是两个孩子的妈妈!

到底孩子他爹是不是强*****按目前的证据根本就认定不了!

想讹政府也不是这么讹诈的,比你惨的多拐卖幼 女当童养媳的国家个个得赔?

这么多年就未成年前自称“报案强奸”一次、后来干嘛去了?

更加现实的问题是自己一对儿女不要,非要把孩子她爹送监狱,任何一个公安机关都要掂量掂量…

况且还是证据如此不足情况下。

婚姻登记机关的确有错,但和你要求的没半毛钱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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