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首次明确飞行检查机制 提升检查比例至1/3

来源: 财联社 2024-03-15 22:06:15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7424 bytes)

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实施《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多项政策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从源头上提高企业质量,严把上市准入关。

对于现场检查,本次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开展检查的机制(即业界俗称的“飞行检查机制”),受访的投行人士对此评价称“极具震慑”。

此外还包括在检查过程中对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申报即问责,撤回上市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下一步将大幅提高现场检查的比例也是业界的广泛讨论,主要考虑的就是同步增加随机抽取的和问题导向的现场检查,使得现场检查的覆盖率不低于拟上市企业的1/3。

此次发布的文件看点诸多,对于投资者所关心的部分拟上市企业“带病闯关”“上市圈钱”“突击式分红”等问题,证监会给出了后续的多项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已经是证监会第六次公开重申“申报即担责”,可见对于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严要求。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一项监管执法手段,也是发行上市书面审核的延伸和补充。该手段作为检验IPO的试金石,威慑力不容小觑。

近一段时间,证监会对《首发现场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发挥现场检查的把关作用,从根本上整治首发企业在检查过程中撤回上市申请的现象。

在充分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证监会完成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工作。主要处理情况包括:一是加大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覆盖面;二是将24个月内现场检查多次发现同类问题时从重处理,延长为36个月;三是检查完成前检查对象可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解释说明。对于检查组入场前5个工作日通知检查对象的建议,从必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未予采纳。

完成修订后的《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有三大亮点。

一是强调“申报即担责”,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对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是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开展检查的机制;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现场检查程序,强调现场检查处理标准统一。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大幅提高现场检查比例、扩大覆盖面,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线索,一经查实严惩不贷,以雷霆手段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切实提升发行上市监管效能,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对于市场关心的“不提前告知直接开展检查的机制”,记者采访了多位投行人士,“给投行执业又上了一道紧箍咒”,成为共识。

首发企业的三个重点

与此同时,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今日起发布实施。

主要修订内容有三点。

一是要求辅导机构制定辅导环节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督促辅导对象准确把握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

二是明确辅导监管要关注首发企业及其“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拓展发行监管信息源;

三是规定审核注册工作要充分利用好辅导监管报告,形成辅导监管与审核注册的有机联动。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统筹各派出机构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持续做好辅导监管,督促首发企业树立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压实辅导机构责任,形成企业规范负责、机构勤勉尽责、监管有力有效的辅导监管生态,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多方面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

与此同时,3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解读强监管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并答记者问。

在证监会集中发布四项新政策文件中,其中,《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着眼于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的监管,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相关方责任。该文件有8条核心内容。

一是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追责;

二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

三是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相关情形,从严监管高价超募;

四是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承受能力,实施新股发行必要的调节;

五是大幅提高对拟上市企业的随机抽查比例和加大问题导向的现场检查力度;

六是研究提高上市标准,从严审核未盈利企业;

七是加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穿透式”监管,防止违法违规“造富”;

八是健全全链条监督问责机制,上市委委员和审核注册人员存在重大过失、违反廉政纪律的,终身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证监会发行监管司司长严伯进在会上表示,证监会将对中介机构建立常态化滚动式的现场监管机制,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做到全覆盖;交易所强化对拟上市企业的审核力度,严格监管高定价超募;大幅提高现场检查比例,深化跨部委监管协作,对于出现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要进行全链条回溯和问责。

同时,在上市门槛上对企业的要求也会更为严格。

一是上市前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募投项目资金规模要合理且要做好短中长期规划,不得搞突击的“清仓式”分红,“关键少数”要有良好的“口碑声誉”;

二是要研究提高部分板块的上市指标,指导沪深交易所修改上市规则,适度提高部分板块财务指标,丰富综合性指标,让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合适的板块上市;

三是从严监管未盈利企业上市,证监会将就未盈利企业的科技成色征求行业相关部门意见,更好统筹支持科技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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