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被盗刷6万多 这家银行竟举证用户未及时“升级”

来源: 财联社 2023-07-21 20:35:16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6644 bytes)

国内大部分人都已经习惯移动支付,但银行卡的安全性仍是行业重要话题。一旦遭遇盗刷等意外,用户与银行之间的责任认定更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江西省宜丰县市民韩某某的银行卡 6.6 万元存款被人于深夜轻易盗刷。不过,韩某某及时挂失并采取相应措施,起诉银行索赔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银行方面提出,韩某某一直未能从磁条卡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芯片卡,应该对自身损失负相应责任。但这一理由并未得到法院采纳。

深夜 6.6 万元存款在异地被盗刷

相关文书显示,韩某某系宜春市袁州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此前在工行宜丰支行开设了相关账户。2023 年 2 月 24 日,韩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存款余额为 66787.45 元。

2 月 28 日 23 时 55 分至 3 月 1 日零时 3 分许,韩某某的手机突然收到工行发送的多条ATM机取款交易短信。后经查明,韩某某银行账户中存款在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某个ATM机被连续取款交易 9 次,被转支和取款共计 66700 元。

所幸,韩某某收到上述取款交易短信后,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和 110 报案。2023 年 3 月 1 日 8 时 39 分许,韩某某在宜春市区一工行网点存款 50 元,以证明自己当时并未离开宜春。

另外,韩某某又在宜春市袁州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开具了相关证明,以进一步证明自己 2023 年 2 月 27 日至 3 月 3 日期间没有离开宜春。

银行举证用户未及时升级 法院一审支持用户诉求

双方多次沟通后未果,韩某某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自己 6.6 万元的损失。

对此,工行宜丰支行方面表示,韩某某的银行卡是磁条卡,银行对于以前的磁条卡都发了短信给客户,让其来银行办理芯片卡,但是韩某某并没有前来网点办理卡片升级。因此,工行履行了告知义务,且被盗刷取钱的时候,工行也通过短信发送给了客户,不排除韩某某有其他不规范用卡的行为。

2023 年 6 月,法院一审认定,工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韩某某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并将款存入账户中,二者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韩某某存款存入其账户起,工行对其账户中的存款即负有安全保障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盗取的义务。经查明,韩某某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工行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韩某某对案涉银行卡存在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其银行卡被盗用、盗取的情况,故工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多起银行被盗刷案例曝光 银行是否担责并无标准答案

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市民银行卡被盗刷后起诉银行索赔的案例并不少见,但其结果并不一致。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支持了市民的诉求,责令银行赔偿用户损失,但也有被盗刷用户起诉银行被驳回的例子,还有法院判定用户和银行均存在责任的案例。

比如,一份文书显示,2021 年 9 月 1 日下午 1 时许,湖南芷江男子尤某龙的一张银行卡发生异常消费 13 笔,共消费 45157.14 元。随后其致电该银行进行询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尤某龙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将该银行卡内的余额全部取出,并向芷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赔偿被盗刷的卡内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银行卡被复制,证明其自身技术手段在安全性的保障方面存在缺陷,没有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未能充分尽到对于诉争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尤某龙银行卡被复制导致卡内存款被盗取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涉案银行也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尤某龙银行卡交易系其本人交易或其授权交易。最终,法院判定银行应该赔偿尤某龙 45157.14 元。

另外一份文书显示,2020 年 6 月 20 日开始,于某名下的工商银行银行卡通过手机银行转出 60000 元。7 月 2 日,于某名下另外一张工商银行银行卡通过手机银行又转出 5200 元。于某自称上述转账均为他人盗刷,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索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称,银行第一时间发送短信提醒,是于某对于手机短信提醒未及时察觉和认真对待。于某称其预留手机号码仍在正常使用,但未收到上述短信。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的账户连续发生十几笔转账行为且转账时间多为凌晨,工行和平支行仅发送短信提醒,且提醒内容并非提示于某账户存在登录风险等信息,故银行未尽到充分提示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于某存在未妥善保管好个人密码等交易信息和未及时注意到异常交易的可能性,故于某对借记卡盗刷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由工行和平支行承担 50%,于某自行承担 50% 的责任为宜,即工行和平支行赔偿于某 32600 元。

还有文书显示,市民李先生准备出国旅游,去某银行兑换外币并办理信用卡,限额 3000 元。李先生进入网银查询外汇汇率时,接到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因李先生信用良好,信用卡可提额,并发来网站链接。李先生没有疑心,便点开了网站,根据提示需要李先生输入手机验证码,可当他输入验证码后,随即就收到了消费 1000 元的短信。李先生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了,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并要求停止支付及追查被盗刷款的去向。挂断电话后,李先生又拨打 110 报警,但被盗刷的款项一直没有追回,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告银行的信用卡不具备安全可靠的条件。根据李先生的陈述,其信用卡被盗刷,是其本人疏忽大意,错信了手机上的诈骗短信,向他人泄露了验证码等关键信息而导致的。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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