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显示,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显示,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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