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作为全球的避税天堂,
近几年来不断受到经合组织和欧盟的施压,
要求其建立法规,解决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
所注册公司因缺乏经济实质的监管
而导致其他国家税基侵蚀
以及税源的流失的问题。
因此,开曼群岛于2019年2月22日
发布了开曼经济实质法指引以及
《2019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
(附件修订)规则》
(以下简称“经济实质法”)。
同样是以提高全球税务信息的透明度,
加强全球税收征管和反洗钱为目的,
继经济实质法颁布之后,
开曼政府又于2019年8月对
《开曼群岛公司法(Cayman Companies Law)》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的重点增加了几项内容:
1.增加股东名册申报材料;
2.公司董事及管理层名册备案时间缩短以及可对公众开放查阅;
3.加大对最终受益人(实际控制人)未合法登记惩罚力度。
那么新公司法对于设立在开曼的公司
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01
公司股权和股东身份更加明晰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
任何开曼公司都需要书面记录其股东信息。
详细申报股东所持股份编号、数量、类别、
股东实际出资额,入股及退股时间等。
新增申报材料需于本次修订法案生效后的
6个月内(最迟于2020年2月8日之前)
完成申报工作。
如未能及时完成申报,将处以罚款。
02
公司董事及高管身份全部公开
新公司法增加了第55A条,
要求所有开曼公司申报其董事及高管名册
及相关个人信息,并可供公众随时查阅。
法案具体原文如下:
“55A. Registrar to make list of directors available for inspection
(1) The Registrar shall maintain a list of the names of the current directors, and where applicable, the current alternate directors of a company.
(2) The Registrar shall make available, the list of the names of the current directors of a company and where applicable, the current alternate directors of a company under subsection, for inspection by any person, on payment of the fee specified in Part 6A of Schedule 5, for each inspection, and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as the Registrar may impose.
(3)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an alternate director is a person who is registered by a company as an alternate director under section 5.”
03
加强未履行义务者处罚力度
明确了最终受益人登记义务,
并对未履行义务者加强处罚。
新公司法针对开曼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ship)未履行
“受益所有权登记”义务的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
• 首次违规:罚款金额跟法案修订前一样,为 30,500 美元
• 第二次及/或续次违规:罚款金额提高到 122,000 美元
• 第三次违规:公司会面临被公司登记处除名的风险
至于对任何未遵守
“受益所有权登记册”制度相关通知的
自然人或实体,各种处罚如下:
?
• 首次违规:罚款金额为 30,500 美元
• 第二次及/或续次违规:罚款金额为 61,000 美元,以及/或被判处高达 2 年的监禁
同样地,任何未能够提供所需的
“受益所有权登记册”资料的自然人或实体
会被判处 61,000 美元的罚款
及高达 2 年的监禁。
综上可以看出,
《开曼群岛公司法》此次的修订,
旨在进一步推进全球税收征管的透明度,
涉及的范围也很广,包括所有在开曼
搭建VIE架构控股上市公司,
离岸基金和离岸信托等等。
因此,面对开曼、BVI等昔日避税天堂
日益趋严的法律监管
以及中国新个税法的双重大考,
传统各类海外及离岸架构
亟待进行重新税务规划,
以尽可能降低其所涉及个人和公司
潜在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