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药业前董事收警示函 涉短线交易股票违规

来源: 中国网财经 2019-12-10 22:57:45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018 bytes)

罗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罗勇买卖股票涉及的金额较小,所得收益已主动上缴给千金药业,并于2019年3月2日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已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湖南监管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湖南监管局决定对罗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罗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罗勇:

经查,你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担任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金药业”)董事。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你于2018年4月27日买入千金药业股票 8,900 股,又于2018年5月2日卖出千金药业股票 8,900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买卖股票涉及的金额较小,所得收益已主动上缴给千金药业,并于2019年3月2日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已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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