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住宅滿70年 一般不存在收回問題 | |
2011-01-20 09:54:31 |
中評社香港1月20日電/上海近日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的“無償收回”及“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規定,又再“刺激”起人們對土地使用權70年大限的議論。 按照《物權法》149條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上海新規是否與《物權法》相悖?自動是否等於無償?70年大限如何計算?記者專訪了廣州市律師協會房地產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許奮飛律師、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永平。 自動續期≠無償續期 朱永平首先指出,根據《物權法》,住宅使用超過70年後,一般不存在收回問題。 羊城晚報報道,“70年之後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在《物權法》立法的時候曾經引發過一輪探討,是續期,還是收回?是有償續期,還是無償?至今還沒有出台《細則》,不過可以肯定的是,自動續期並不當然等於無償續期”,許奮飛分析。 他指出,“‘自動’的含義僅僅表明住宅所有人不必像商業用地所有人那樣,要在使用期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而自動地獲得續期,而且政府有責任幫助住宅所有人完成續期。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個過程是無償的,從這個角度上說,在法理上上海的新規定並沒有與《物權法》相悖”。 細則越晚出台越利民 “對於老百姓而言,有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細則》規定越晚出台越有利”,許奮飛指出。 他分析,“如果現在就出台《細則》,立法者往往只能在當下的法律框架下,按照目前的法律觀念來制定《細則》,如此一來,結果很可能是只能續期70年,或者是有償續期70年。如果未來30年後制定細則,可以肯定,未來的立法者將以比現在進步得多的立法觀念來設計《細則》。保護私有產權是歷史發展的潮流,因此未來的立法者在保護住宅使用權的時候必然更加堅決,有可能續期70年以上,或者無償續期,甚至變成永久產權都是有可能的”。 二手房70年計算不中斷 二手房使用權年限如何計算?許奮飛肯定地表示,“二手房70年的期限計算不會因為所有人的變更而中斷,計算的起點仍然是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連開發商建設時間也要算進去,如果購入二手房時該房子只剩下40年的使用期限,那麼新所有人也只有40年的使用期限。” 房改房的情況也是如此,許律師表示,“一般而言,房改房在房改的時候會補交土地出讓金,但是70年的期限計算並不是以補交土地出讓金之日算起,而是按照建設施工之日算起,這個要特別留意。另外,對於1978年之前建的那些房子甚至解放前建的房子,其使用期限如何計算,還得等待國土部門的解釋,這是歷史遺留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