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简介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在国内是各地公证处,在国外是中国驻外使(领)馆。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原则上应向中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第六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三)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的规定,如: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
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居留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并办理健在证明等证明。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委托、声明书、遗嘱、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辦理離婚公證應提供的證件: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如在國外的應提交護照複印件。
2、申請人需提交離婚證或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以及判決書或調解書的生效證書(該證書應由法院出具)。
3、申請人遺失離婚證的,應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解除婚姻關係證明書》。
4、申請人委託他人代辦的,委託人應出具身份證明證件。
5、如果為解放前離婚的,須提供本人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解除婚姻關係證明。證明應當詳列離婚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離婚時間、離婚地點。
附錄: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http://china.findlaw.cn/info/hy/shewaihunyin/shewailihun/37698.html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
(一)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二)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2、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3、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4、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5、申请理由及请求;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书应提交的法院:
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三、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认其判决效力: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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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
(一)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二)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2、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3、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4、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5、申请理由及请求;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书应提交的法院:
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三、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认其判决效力: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