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离婚,一方在美,一方在中,---请问法居士,诚谢

我在美,F1,他在中国。我们决定离婚。我不想回国离。
请问最快手续。
我知道要使馆公证,找委托人。然后提交中国北京某法院。
我的问题是,

1。我们没有财产争端,但有一些财产(50-100万RMB)。听说法院裁决要收1%手续费。如果我们可以协议好,不需法院裁决,还要交那么多费用吗。离婚协议上是否一定要写明我们有多少钱,怎么分。如何避免交手续费。

答:一般说,象你这种情况,你在美国,对方在中国,主要争议财产又在国内,那么按照国内的说法属于涉外离婚。虽然离婚可以用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解除,但按照当前国内法律规定,涉外离婚必须用诉讼程序解除,所以你必须要委托国内代理人上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除你的婚姻(或调解或判决)。

根据你所提供的你们双方有一笔50-100万RMB的动产,想避免1%的手续费,如果你们双方的确诚信无争议,那么可以在你们的离婚诉状中不提这笔动产,进行私下分割。但其后果是,一旦你们双方对这笔财产发生纠纷,法院再也不会支持。

2。 另外,我们婚后在他们单位分得一福利房,在他名下。房子是因为我们的结婚才分的。因为他分,我才放弃我单位的房(北京规定不能两边分房)。是否属共同财产。现是否按市值估算价值。

答:关于你们的福利房问题,由于国内不同城市的特殊情况,不同地区对这种情况是根据“本地”的特殊情况而作出处理的。由此不同的地方会作出不同的判案,建议你向当地律师谘询。

居士在这里提供当前国内司法界对这个问题的两个争议的法理:

一,“事实论”
基于婚姻事实的存在,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你们的福利房,应当视为你们的共同财产。

二,“法理论”
基于一方单位的福利房,顾名思义,属于该单位奖励给员工的福利,通常是因为该单位的某一员工,以结婚为目的,组成家庭而享受的特许福利,其受益方是该单位特定员工以及其家属,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带有“约定”性。然而,一旦该员工的家庭破裂,对方在法理上不再成为“其家属”,与该单位不存在法理上的任何关系,也即无权享受其福利。(或者假定该员工今后再婚组成新的家庭,作为新“其家属”的福利)。由此,你就无法得到该福利房的产权。

3。如果我们都能协议好,法院的正常判决时间要多长。

答:在无争议的情况下,通常是3-6个月内或许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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