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离婚,老公情愿公开承认通奸,安省是否可要求损害赔偿?

我们一家三口市加国新移民,登陆后几天丈夫要求离婚,只承诺给国内现有房产价值大约2-3万加币当作周岁小孩成长的抚育费,(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价值约5.5万加币)今后所有收入不供养妻子和小孩。后来妻子发现离婚的原因是在国内有女朋友,为加快离婚步伐,老公情愿承认通奸。请问有没有律师可以解释关于这种离婚手段,妻子是否可以象中国婚姻法一样,拿到无过错方赔偿跟合理的赡养费。因为就算把国内房产卖掉也不足以妻子在加拿大养育小孩到拿到第一个学位。本人身份是学生一个人带着小孩实在花销不起昂贵的律师费用,有那位专业人士可以给本人一点专业意见,将无限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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