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必须去法院才行

来源: roughbull 2016-03-17 11:31:21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5238 bytes)

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接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美国有较为完善的离婚后扶养制度,美国起诉对女方较为有利。
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女方权益角度出发,一般说来女方在美国申请离婚更为有利,因为其对妇女权益保障较为完善,有丈夫离婚后需支付妻子赡养费的制度。
离婚时,妻子有权向当地法庭申请赡养费直至其再婚时或独立生活时为止。法庭裁决男方必须付给赡养费后,即使妻子离婚回到中国,该裁判仍然有效,男方仍有继续支付的义务.
反之,中国,则只有象征性的离婚后经济帮助,即离婚时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且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才由法院判决。
所以对男方而言,则是回国离婚所背负的法律义务较少。所以在涉外离婚中,男方当事人经常舍近求远、不辞劳苦地选择在国内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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