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上次就是你告诉我,有审判机关,也有执行机关。别告诉我中国没有。。。

下面那个案例的审判已经让我很不开心了。。。。

 

“高院先例判决,不育丈夫的妻子用第三者的捐精怀孕生产的儿女,无须经过收养手续就承认丈夫的父亲资格。

此案判决,不育妻子的丈夫用第三者的捐卵和子宫生产的儿女,必须经过收养手续才能承认妻子的母亲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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