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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所以關鍵是處理這個案件的法官考量"调解无效"  的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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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要证明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合 -柠檬椰子汁- 给 柠檬椰子汁 发送悄悄话 (98 bytes) () 09/02/2015 postreply 18:36:53

Thx -applegoodman- 给 applegoodman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9/03/2015 postreply 11: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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