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的客户说从日本寄往中国的快递(一块电路板),遇到快递公司不收的情况,因为中国收货的是一个研发的公司,没有办理进出口权。
另外,我google了一下,不少国内进出口的论坛上有人反映受到很大影响。这里的朋友们有没有同样的遭遇?
公告第二条: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进出口收发货人是不是就是有进出口权的单位?容易办吗?
还看到有人提到海关注册十位编码和海关商品HS编码,这海关注册十位编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公司的代码?海关商品HS编码有免费查的网站吗?
公告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226578.htm
中国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的影响
所有跟帖:
•
私人名义就好了
-凤凰小城-
♂
(0 bytes)
()
07/06/2010 postreply
19:32:15
•
还有43号公告呢 针对私人邮件的 免税额下降到50人民币
-创业进行时-
♂
(156 bytes)
()
07/07/2010 postreply
05:53:17
•
你理解错了,是免税额增加到1000元,税额50元=5%关税
-kkwxc-
♂
(67 bytes)
()
07/07/2010 postreply
07:31:09
•
我没有理解错
-创业进行时-
♂
(1126 bytes)
()
07/07/2010 postreply
20:20:36
•
回复:我没有理解错
-创业进行时-
♂
(920 bytes)
()
07/07/2010 postreply
20:24:12
•
你问非所答呀?允许1000元内,关税超50元才收,标准答案
-kkwxc-
♂
(272 bytes)
()
07/08/2010 postreply
03:14:45
•
我明白你说什么了,你理解没错,中文表达问题
-kkwxc-
♂
(132 bytes)
()
07/08/2010 postreply
1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