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购统销时代农民要交的粮食
统购统销时代,国家从农民拿粮食有两种方式。
一个是农业税(公粮),一般是以实物的粮食生产的10-15%交。其他农产品也类似。
一个是卖余粮。所谓余粮是每年粮食出产减去按一定算法的口粮,种子,牲畜饲料粮之后按一定比例来要求农民卖给政府的。举一个例子,根据河北省委对丰润县的调查,这个比例大概是粮食总产量的28%。所以上面两项加在一起是大概农产的1/3。
中国当时农业生产水平很低,没有多少剩余价值。拿出1/3是很大的负担。剩下的除去吃的就没剩什么了。
对于粮食产区,可以看到,如果农民只是种粮食,交余粮的收入就基本是唯一的现金收入了,因为虽然除了闹革命比较极端的情况,农村集市是有自由市场的,农民可以卖少量粮食,但是交了公粮卖了余粮之后还要吃饭,就没有什么粮食可以拿到自由市场来卖了。而且经常出现的是地方干部强制收购余粮远远超过农民的余力。这个结果是大部分农村,干了一年活也就是能吃上饭而没有什么现金收入。
那么有人要问,卖余粮不是付钱的么?在那个时代有三个价格,一个是国家从农民那里收购的价格,一个是国家卖給城镇居民有定量本的价格,还有一个是在自由市场上合法的农民少量多余粮食拿出来卖的价格。
毛的时代,中国长期粮食不足,没有足够的肉类,光靠粮食的政府定量勉强够活着,所以自由市场的粮价远远高于政府卖给城镇居民的价格,更是远远高于从农民那里收购的价格。
以浙江省乐清为例,1955年早籼米的收购价,国家卖出价,和市场价分别是每100公斤11。8,18.30 30.00 元,也就是说,国家收购的价格只是农民自己拿到市场能卖的价格的不到40%。而到了粮食欠收的1960年,这个比例更低至7。6%。
卖余粮是强制的,不是可卖可不卖的,否则是破坏统购统销。所以几十年下来,政府通过强制农民无偿和低补偿地贡献粮食的办法来供养城市居民和工业化。
这种历史上的不公正需要承认和给予补偿,不要占了人家的便宜还吹成什么光荣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