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词叫灯塔教徒,这次我可算是真正领会到了为什么叫灯塔教徒。法学教授评案子,不是从具体的案子出发,而是从书本上抄上一段,然后开始赞美。将贺的评论与美国顶尖的宪法学者德孝维茨的评论做一个对比,就可以看出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法律专家的差别。尤其是因为川普指责法官和陪审团就成为十恶不赦的人了,看来陪审团就是那个不能碰的灯塔。不过,既然陪审团是做判决的,怎能阻止人们的评议?多年前,恰恰是贺本人曾经提出,要大家评议法官,点赞好的法官和法律判决,批评坏的法官和坏的法律判决,这样才能改善法律环境,让法制进步。今天美国汹涌的民情就说明即使有媒体的全面遮盖也无法阻止人们看穿他们的目的,也说明了美国今天法律的危机。很多人不过是齿亡唇寒,就如马斯克,肯定就是下一个被定身制作起诉的犯罪分子。看来人一旦站了立场,就连常识也都顾不上了。
陪审团是一个好的制度,当然也谈不上什么伟大,但至少比起法官乾纲独断还是强不少。不过指望陪审团制度就能挽救败坏的司法,或者说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就成为灯塔,显然是太幼稚了。面对一起明显猎巫,为了川普专门定制法律,庭审也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连最后指控的罪名都是含混不清,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款的情况下,陪审团也可以通过,可见魔幻现实主义不仅仅在南美,现在正随着全球化的大潮扩展到全世界。什么才能叫伟大?至少要在法官检察官强推有瑕疵的证据的时候,陪审团能够不为所动,坚持自己的原则,才能够称为伟大吧。一个配合法官演戏的陪审团,仅仅因为有了12个所谓的人民代表就伟大了?其实不如叫马戏团更合适。其实哪里有伟大的陪审团,只有后面一个个具体的人。当没有了伟大的人,或者伟大的人都被剔除了陪审团,那么如何让陪审团伟大?
具体到川普案件,坦率的说,没有人知道陪审员到底如何投票的。但按照法官给陪审团的指示,很显然,不是对起诉的所谓34项罪名一一投票,决定违反了那一条法律,或者某条不成立。而是根本就没有具体罪名,只是对三项所谓的可能的罪行投票,但并不需要全体陪审员同意三项罪名,只要各有四票,4:4:4,同意就罪行成立。不知任何人听说过这样判案?葫芦僧判葫芦案。
从法官给陪审团的指示就是如此,但有一点不明确的是陪审员到底如何投票。是每一项罪投一次票,还是只投一次票?没有任何人说得清楚。按照我对法官的指示的理解,应该不是就列举的三项罪状分别投票,而是没有任何门槛的只要你觉得有罪就投,不管罪状大小。所以甚至4票都不用,法官说的4:4:4不过是一个比喻,就是所有人都认为有罪,至于到底陪审员认可哪一项罪没有关系。比如大多数人投的虚假记账最,比如10:1:1,或者甚至所有人都是投的最轻的罪,12:0:0,但最后打包按一致同意判最重的罪。究竟如何判的,只有鬼知道。
那么,从中看到了什么?被操纵的陪审团,用来挡箭的陪审团,猪党法官傀儡的工具而已。谈何伟大?当然,工具并不能100%保证顺服,有时也有可能反噬,如果遇到了《12怒汉》,或者遇到对被法官如此玩弄不满的血性汉子。大概法官为了保证万无一失,这次特殊的是6名候补一直在场,是不是准备在碰到一个没被驯服陪审员时启动预备方案?可见他们是志在必得,不管要创造多少历史,只是为了给川普定一个罪。而还在唱赞歌的法学专家,到底是眼瞎还是心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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