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上讲,联合声明是两国之间就香港管治权移交的公示,不属于合约。

来源: 无声话语 2019-10-06 19:26:24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4316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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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做法相当于任何两个国家或组织,就某一议题达成共识,但这个共识并没有硬性规定。所以,中方认为,中英联合声明是中英双方就香港主权移交达成的共识,移交完成后声明也就结束了。至于一国两制及其他规定,中方是以《香港基本法》这个香港基础法律来规定,并按基本法条文实施对回归后的香港作管治的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外界可以对中方在香港做违背《基本法》的事情作评价,但没有理据指责中方违反联合声明。

   至于中方有没有违反《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那就需要以公正立场阅读理解基本法的内容: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关于中英联合声明,可以参见:

https://www.wikiwand.com/zh-cn/%E4%B8%AD%E8%8B%B1%E8%81%AF%E5%90%88%E8%81%B2%E6%98%8E

重点是:

该声明指出:“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3][4]。”

声明也列出了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中国政府会在正常情况下确保其社会主义制度不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香港本身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维持“五十年不变”。这些基本政策,后来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问题是:

1942年,中华民国就废除不平等条约、另订平等新约问题与英国展开磋商。中国最高领导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试图将香港前途问题列入双方议程,提出九龙租借地应与其他租界一并归还中国,遭英国首相丘吉尔坚决回绝。英方更要求中方书面同意九龙租借地不在不平等条约之内,否则拒绝签订新约。中国迫于无奈,惟有不再坚持九龙租借地交还问题,终于1943年签订《中英平等新约英语Sino-British New Equal Treaty[5]。中国同时正式照会英国,保留日后提出香港问题之权利[6]

 

问题结症:

法律效力

英国法律专家Martin Dinham认为,就中方如果威胁撕毁声明的情况,该文件有四点已确立的法律原则[12]

  1. 条约是具约束力的,“约是立来遵守的”(Treaties are made to be kept),双方必须诚实履行;
  2. 而《联合声明》是没有终止规定的,没办法单方面终止;
  3. 若违约者出现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才可触发另一方终止履行及悬置条约;
  4. 不合法推翻条约(unlawful repudiation),会导致对方不须再履行条文的责任,亦会让受损一方有权要求赔偿(reparations)。

+++++++++

请注意,关于法律效力的解读误区是:把联合声明定义为条约,像“1842年清政府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后,与英国签署了《南京条约》,将香港岛永久割让予英国。1860年清政府再次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战败,与英国签署《北京条约》,将九龙半岛永久割让予英国。1898年,清政府与英国于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将香港新界及其二百多个岛屿,租借给英国,租期为99年,至1997年。”

 

严谨从法律层面解读,条约与声明不是同样法律文件性质。中英的分歧在于:英方将声明视为条约,中方认为是双方达成移交共识的共同声明。

 

在这基础上,有没有违约就看立场了。

 

至于《紧急法》,属于管治法律范围内的法律,由颁布国家和地区决定执行与否。这是两个范畴的事情。

所有跟帖: 

建议.单独列一讨论。分析的很好。 -Simiguy- 给 Simiguy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0/09/2019 postreply 0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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