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制的选择应该是基于当时人口太少,而且居住分散,再有就是社会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从世界历史看,民主制对于现代国家更具有降低政治冲突的效果。
第二是选举人制度,这是非常过时的内容,使得美国的大选被对经济发展影响最小的社会成分绑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不真正满足一人一票的原则,因为每一票的权重不同,加州平均每70多万人一张票,怀俄明州平均每十几万人一张票。
这两项都应该通过修宪改变,否则美国社会政治没有前途。
宪法是关于程序,程序体现权利(区别于权力),因此单纯从权利角度考虑是违背现代民主理念的,因此本文的观点其实是一种对宪法意义的理解的误区。
看看现代民主理念的代表性文件大宪章就知道了,定义的是程序,不是权利,而是间接体现权利。也就是说,在权利需求下,程序是可变的,这就是修宪的合理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