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们有一个“法则”是普世性的,这个法则是关乎每个人的生活安危的。我们有权力和义务来捍卫这个法则。托玛斯.阿奎那(T. Aquinas)曾把宽容当作一种策略。基督徒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严惩罪恶或者暂时宽容罪恶。到了十六世纪,宽容才逐渐由策略转化为美德。这个变化是在基督教内部争论关于如何对待异教的过程中发生的。
有一个牧师在他的讲道中说,“在世界上我们为自己的存在活着,同时也必定会为他人做事,有时上帝会将其他人的生存利益的则任放在我们身上。比如一个基督徒的家长,他有保护他家人安全和生活的权力;一个基督徒的丈夫有责任保护他的妻子不受到伤害;一个基督徒的校长他的责任还包括所有学校内师生的生计与安全……
他还说,在西方有很多的军人和警察,他们是基督徒。那他们当如何处理宽容这个问题呢?一个基督徒的警察看见一个杀人犯,他当如何呢?放走他还是绳之以法?杀人犯可能会对那个警察说:耶稣叫你原谅人七十个七次……
龙兄好!自从读花坊大姐的故事后,我也一直在想宽容和法制的事情。
本帖于 2010-03-02 12:25:33 时间, 由超管 论坛管理 编辑
所有跟帖:
•
谢谢分享你的想法!大多数的西方法制国家的民众都是信奉基督教
-龙坡居士-
♂
(150 bytes)
()
08/20/2009 postreply
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