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黄冠/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还有推卸自己的责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没有做好,发生问题后处置不当的原因。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轻易地称成百上千的群众为“不明真相”,是传统思维模式在作祟。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日前,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明真相”一词再次被反复提及。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首先,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酝酿阶段和刚露苗头之时,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众的疑问,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说群众“不明真相”,并不等于真理站在了自己一边,反而暴露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职责。
其次,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事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不容否认,有些事件确是因信息不实造成一些群众盲目参与,但即便是这样的事件,一般也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瓮安事件最终证明当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却与当地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群众安全感指数很低,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相关。同样,通钢事件是不是也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照顾到职工利益的问题?老百姓都愿意过安定的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后,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还有推卸自己的责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没有做好,发生问题后处置不当的原因。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借口群体性事件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盖自己工作失误或试图减轻自己应负的责任。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轻易地称成百上千的群众为“不明真相”,是传统思维模式在作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就瓮安事件的经验教训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要打破群体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发生的公式,值得人们深思。
新华社记者关于所谓“不明真相群众”的评论
所有跟帖:
• 新华社记者敢于公开发表这种实事求是的评论,非常值得赞赏。不过这里所提的“群体”事件,是否包括了在XX和XX发生的事件吗? -wxc45678- ♀ (116 bytes) () 07/28/2009 postreply 23:28:46
•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往往是幼稚可笑的”-- -江上一郎- ♂ (34 bytes) () 07/29/2009 postreply 09:03:10
• 一郎先生,真是我的老乡,所见略同。我昨天发的帖,今天就用,小心和我同流合污之罪名,影响你的生意。 -x萧萧- ♀ (86 bytes) () 07/30/2009 postreply 09:18:02
• 许多不明真相的人其实是自以为持有真理而不去了解真相的人。 -粮油- ♀ (0 bytes) () 07/29/2009 postreply 09:53:38
• 哈哈,我们都是“不明真相的群众” -龙坡居士- ♂ (0 bytes) () 07/29/2009 postreply 22: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