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
借给别人钱,老婆一个人去要钱的时候,反被叫了警察.
老婆被警察抓起来,反被他控告黑帮杀他.
2005年5月
开庭时,检方提出撤诉(指控证据不足),并做 1年的peace bonds.
当时不知是什么意思,以为是和平调解,虽然很冤但在律师的劝说下就同意了。
现在申请入籍中,老婆收到通知被要求去警察局按指纹。
(法官的信上说,为了确认是否和案子里的人同名,显然是记录还留在警察的档案里。)
应该说(当时的律师)dismissed后,记录被取消了。
可以不去吗?该怎么办?
真是冤哪!!!
先谢老猫,和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