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dence

本帖于 2019-06-02 11:02:59 时间, 由版主 柠檬椰子汁 编辑

法律的要求仅仅是申请人不能不抚养自己的孩子。关键是证明你担负了孩子的抚养,要有你抚养孩子的那个证据,而不是那封信。

移民局的初衷,是为了方便你递交材料,说只要配偶写封信,你就不用去找十几年的payment receipt的了。关键是能够证明你付了抚养费。

不要纠结在那封信上面,自己有的材料都交上去,写一封信,告诉移民局你妻子不愿意写payment letter,但是你有过去十年的receipt。这种事情很多么,孩子大了前妻去世了的,怎么证明?没有什么。

我以前申请自己办,拉了东西,移民局就给我一个Requst for evidence letter,我再把东西交上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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