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基本国策问题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规定,是由我国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这种国家的根本性质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决定了必须对它的经济基础中的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提出“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与此同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虽然私营经济的适当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我们的最终目标和任务是通过社会主义的逐步自我完善和发展,达到彻底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和消灭阶级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

因此,对待本质上属于资本主义性质、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存在着一定矛盾、对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具有一定消极作用的私营经济来说,就不应以立根本大法的形式确保其永恒存在的“神圣”权利,不应套用维护资本主义财产制度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不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一个共产党员,任何一个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的学者,都不会不明白: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财产法律制度上的根本区别,这种根本区别不能含糊,更不能抹杀,否则,“就谈不上社会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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