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0年与妻子离婚后赴美, 2000-2001年, 我将国内的工资50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交给了她, 并在2002年回国探亲时将2000美元给了她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但在2004年我托别人将1000美元转交给她, 她在收条中却说是第一次收到孩子的抚养费, 而完全否认了以前收取抚养费的事实。对此, 我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予以计较,谁知今年在我再次委托他人将1000美元转交给她时, 她却拒绝写收条,却叫我9岁的女儿代为书写,我深知孩子的收条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但我应怎么办? 以后的抚养费应如何付??我能够以此为理由拒付??望各位赐教!谢谢!!
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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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孩子的父亲,也应该让他来美国看看./天道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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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005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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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你是孩子的父亲,也应该让他来美国看看./天道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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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005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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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cash啊,用其它可追踪有记录的形式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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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005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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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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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005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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