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至2004年7月,经女方要求,女儿随男方在美国生活了两年。期间男方未再支付女方抚育费,女方也未支付男方任何费用,男方承担了生活、上学、旅游、往返机票等一切费用。
2005年女方要求:1。男方支付2003年、2004年的抚育费共12万元。2。男方支付2005年的抚育费6万元。
男方称:1。2003年、2004年已经单方抚养女儿,不应该再支付期间的抚育费。2。已经形成轮流抚养的事实,由于女儿由D先生抚育期间女方未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女方不能出示无经济能力抚养的有关证明,相应2005年、2006年两年男方也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请问:男女双方的主张合理吗?有无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