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早上那篇贴里大家的讨论都很友善的,虽然意见各不相同,我

当时写了下面这一段,觉得你或许会有些感触的,既然你没看见,我再写一遍给你(我昨天想如果我俩是同事,或许可以成为盟友的:)——

在我的工作中,律师是负责”避害“而谈判者是负责”趋利“的,最终大家希望达到”双赢“,所以”趋利避害“一点也没错。但有一些谈判方在”趋利避害“时”不择手段“,那么,最终他们便会在业界留下非常不好的名声,以至于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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