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车后与minivan的司机交换了相关信息。司机像是印巴或中东人。他问我私了还是公了。我想损伤不大,私了还是公了我都可以赔他钱算了。因为自己出钱赔,保险不会涨。所以就让他回头了解价格。这时旁边的house里走出一名男子。事后知道也是一位华人,后来是我的证人。他的车停在了路边。看样子想要去上班。他问我:“我的车能开出去吗?”我说:“挺危险的,小心。”
与minivan的司机交涉后我才注意到minivan的前面有一辆Lexus RX300也出事了。它的右前轮顶在curb上。也就是说它的车身是往右偏斜的。在车头前面一点点就是stop sign标杆。它的左侧尾灯碎了,后门偏左的地方凹了进去。司机是一位亚洲女性。我问她你是第一辆?她说不,她已经是第三辆。她撞了别的车,已交涉完毕,所以我只看到她的车。当时我就认为肯定是minivan刹车甩尾撞了她。跟我没关系所以就没要求与她交换信息。
几天后,本地保险局(ICBC)来电话让我申报,因为那个minivan司机已经报案了。之后就去了保险局拍照,出陈述。我的adjuster说:“minivan司机说你把他的车push forward出去,他才撞的前面的凌志。”我非常吃惊!我说你看我的损伤,再看他的损伤,你再看看凌志的损伤。如真像他说的那样我是连环撞的肇事者,我的车速要很快才行呐。因为我需要有足够的惯性来撞开横在路上的minivan. 而我撞上他后,车头与他的车身就没分开过。而他的车与他前面的凌志之间至少有1.5米的距离。这个adjuster说我们要看各方的陈述与证据后再做结论。2个星期后,她来电话说结果出来了,是你的责任。根据他们的结论:minivan司机刹车甩尾,这时我撞了上来,将他撞了出去,然后撞上了RX300.凌志女司机只是说minvan撞了她,我撞在了minivan上.但她搞不清楚是不是我导致minivan撞了她,因为她的注意力也在前方,她也撞了别人。我当然不服。她就说你可以跟我的经理谈,作为我的adjuster,她已经尽力啦。简短解说,最后判决还是我的责任。证人的证词他们认为没用,因为证人只看到了撞车后的结果而不是过程。我说我的车重2600磅,minivan重4500磅。我要多快才能撞开它。minivan的右侧也就是与凌志相撞的那侧有明显的损伤,凌志损伤是尾灯碎了一地,后门车身凹陷。ICBC的理由是:如果是平路、无雨雪的路面,车辆损坏程度都可以作为判断车速的因素。然后再判断谁是连环撞的始肇事者。但出事那天是冰面、下坡路,所以很难判断究竟怎么回事。又无照片,又无其他证人。但根据汽车事故法,我是最后一辆车,所以我对2部车负责任。也就是说,我自己掏钱赔,我要赔minivan两边车身的损伤与凌志尾部的损伤。如ICBC赔,我一分钱不用付,但明年保险要涨。
我反问他们如何解释那两个司机都承认只受到一次撞击、他们两部车之间有距离、他们车子相碰撞的地方损坏严重程度远远超过我的前bumper损伤与minivan左侧车身被我撞到产生的损伤。而我车与minivan撞后就没分开过直到交涉完毕大家离开。这点所有司机都承认,也有证人看到。即使是冰面、下坡路,被撞车辆移动速度要小于撞它车辆的速度呀。即使是接近,那minivan的两边损伤也要接近才说得过去才行。我又问他们,如按minivan司机所说我将他的车"push forward"撞了前面的凌志, 那我的车怎么可能始终与他的车紧紧贴在一起,而且大家都承认只受到一次撞击。ICBC说有可能呐,你撞了minivan,然后推着它走,再撞凌志,之后停了下来,整个过程中,你的车与minivan有可能没分开过。他们说了无数个“possible",也承认没有特别的证据证明我把minivan撞了出去或推了出去,但我是最后一辆车,根据汽车事故法,我对前方车辆负责。
他们最后说如不服判决,可以将案件交给一个独立仲裁机构评判,再不服就让小额法庭来判。有人说独立仲裁也不会好到哪里,直接申请给法庭判好了。也有人说案子太小,没有律师愿意打,即使愿意打,律师费与赔偿额,或是涨后的保费比也不值得。而且小额法庭也不要求律师到场(“Small claims court is a court of law, but it's not designed for lawyers.”)如自己出庭的话,陈述没问题,但我担心用英文辩不过ICBC的律师。我也在犹豫,但无论最后输赢,不想让那个minivan司机觉得栽赃陷害别人那么容易,也不想让保险局觉得草率判案很轻松。在此恳问斑竹及各路英雄,根据我上面对事故的描述,我应如何写出给独立仲裁机构或法庭的陈述报告,着重点在哪里?如自己打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有哪位朋友有过上庭的经验吗?我第一次出车祸,也知道跟保险局打官司很难,但还是想请朋友们能给些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