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深深感到被告并非一个我们所想象的大贪官,更何况现在公诉人拿来说事的都是将近10年前的事了,而被告在职务得以升迁之后却再也没有贪污腐败之行为了,这叫什么贪官?”
显然作者的“贪官”的定义涉及贪污时间和职务升迁:10年内不贪污的不叫贪官,职务升迁之后不再贪的不叫贪官。看来任何一个贪官只要职务升迁后10年不贪,作者就可以给他摘掉贪官帽子。
这和一般人理解的“贪官”的定义不同。一般人理解的“贪官”的定义是:犯了贪污罪的官员就是贪官。
可惜10年少了一点,如果是20年,还可以用追诉期来解释。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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