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两个酒驾有关的案子。其中一个是杨兰兰。她当时拒绝了第二次酒精测试。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你丢失了停车场的单子,你必须支付24小时(最高)的停车费。飞机场的停车费,惩罚会高达一个月。地铁,BART和 CalTrain 也是这样的,如果你没有进来时的票证,你必须支付全程车票。
那么,杨兰兰拒绝第二次酒精测试,肯定是(在接受律师建议后)会对她有利。
但是如果按照上面的停车和逃跑的惩罚来看,为什么法律不可以在嫌疑人拒绝酒精测试情况下,认定他或她的血液酒精浓度为最高值?
或者,法官在量刑时,在嫌疑人拒绝酒精测试的情况下,以最高酒精含量来判刑。这样行不行呢?
假如法律这样界定,会不会有道德风险?如果这样可行,那么法律就应该是这样的:嫌疑人如果不配合酒精测试,则以最高酒精含量作为依据。
但是如果没有测试,则又没有依据,是吧?
所以,可能我已经想明白了。看看专业律师怎么想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