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件我也确实经历了很多情绪的起伏,我来尽量客观回应几点:
1. 关于“他们住了半年”:
实际上,对方只居住了一个多月,
2. 关于付款凭证与收据:
对方出示了几张手写收据,上面是我的签名!当我看到时真的震惊又愤怒。但我是在Landlord-Tenant Court,我的诉求是“如何尽快让他们搬离,在现实条件下实现最小损失”。
3. 关于邻居作证与监管问题:
你提到“邻居可以作证”,理论上没错,但现实情况远比想象中冷静和克制。现代社会的人基本不过问彼此的生活,我的正式租客看到他们,也只是以为是新房客搬进来了。旁边的邻居也不会主动过问,更不会插手。
况且这套房以前本身就作为出租物业使用,进出人员本就相对频繁,陌生面孔在这里并不会引起警觉。
4. 关于法院流程:
我们采取的是协调式处理流程:中间人(调解官)帮助起草解决方案,双方律师审阅并签字,法官只在最后阶段宣布并确认结果。也正因此,我们在程序上选择了以“和解+搬离”为主要目标,而不是立即提起刑事诉讼。这是一个“以损换出场”的策略决定,先止损、以后再处理追责可能。
还有在我无法拿出确凿证据证明签名不是我本人所签的前提下,出现在法官面前的纸面材料,就构成“有效证据”。我们不能用自己的常识、直觉、甚至对事件全貌的了解,去想象法官也“应该懂”。哪怕我们心里再清楚真相,如果不能用法律认可的方式呈现,它就无法成为“可采信的事实”。
至于律师的态度,其实也很简单:我们请他来,是为了解决问题,不是为了主持公道。他的职责就是站在“客户意愿”这一侧,帮我们达成目标、控制损失,然后收取应得的报酬。我想快点了结,他就会给出“最快止损”的策略。
事后我想了想,也就释然了。破财消灾吧,钱虽然可惜,但好在人没出事,房子也保住了,经验也买下了
如果你有时间,不妨去法庭旁听几场案件。你会发现,人性的恶,远比我们普通人想象得更复杂、更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