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午,济南中院一审薄熙来贪污受贿案。离开政治舞台一年多的薄熙来常装出庭,除了略显憔悴,其他地方与普通人无异。随后几天的庭审,薄熙来保持了同样的着装风格。法庭这一安排,获得了社会各界普遍赞许,认为在法庭文明方面,中国法治又迈出了可喜一步。
9月25日上午,北京中院一审韩磊摔婴案。受到全社会强烈谴责的韩磊着蓝色囚衣出庭,神态正常。与济南中院不同,北京中院似乎不在意法庭“文明”问题,也许是因为此案嫌犯韩磊民愤极大,令其着常装可能会引起公众反感。
薄熙来韩磊二人,随后都被各自法庭一审裁决有罪。法庭宣布裁决后,两个人被当场戴上手铐,由法警监押入狱。
10月26日早上,中央电视台公审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几天来风靡世界的陈永洲,穿囚衣剃光头戴手铐,着监狱内刑事罪犯全副行头出镜。在全国公众通过电视知道陈永洲的罪犯身份后,陈被带走由警方继续刑事拘留。
与薄熙来韩磊不同,电视公审时,陈永洲尚未受到检方起诉。检方一旦正式起诉,陈永洲依法还要有自己的辩护人,还要经过完整的司法程序,最后由法庭考量控辩双方证据,认定受贿事实确实成立,才能正式定罪。
2013年度可谓中国司法年度,若干大案子下来,关注中国法治的各界人士议论纷纷。许多人难免有一个疑问:根据当代法庭文明,究竟应当如何安排嫌疑人着装与戒具 -- 济南模式?北京模式?还是中央电视台充当临时法庭时的公审模式?
其实,这个疑问本身就是误解。嫌疑人在法庭的着装,与所谓的法庭文明,没有丝毫关系。有关系的,是构成现代司法理论之灵魂,现代法治观念之基础的四个字:无罪推定。
下面我从国外国内两个不同视角,说明本文要阐述的嫌疑人在法庭的着装问题。国外部分以美国司法为例,不管怎么说,美国法治是非常成熟的,这一点估计没有异议。
喜 欢看美剧的人,可能都会记得有些美剧中的法庭场面,嫌嫌疑人个个衣冠楚楚,即使是平时不会穿正装的蓝领工人也不例外。那么是不是只要进入美国法庭,嫌疑人 都是这副样子呢?答案是否定的。美国法庭对于嫌疑人着装并无规定,嫌疑人必须着正装,只是局限于有陪审团在场的情况下。
在庭审开始之前,主审法官会向陪审团成员们解释他们必须遵守的规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陪审团必须假定嫌疑人是无罪的。其实,早在复杂的遴选陪审团成员阶段,法官就会剔除对案子已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
那么,如何在司法过程中确保“无罪推定”的原则?这是由诸多司法程序加以保障的。在陪审团面前,嫌疑人着普通服装,免除戒具,就是一个必须严格执行的“无罪推定”司法程序。
在美国,对于刑事嫌疑人,在押解途中,一般都要戴手铐,以防意外。但在庭审中,在进入法庭前,法警会去掉嫌疑人手铐,原因就是,手铐可能会给陪审团留下嫌疑人“有罪”的印象,从而违背陪审团必须“无罪推定”的原则。
虽然表面看来,似乎有些小题大作,但美国法庭绝不会忽视这项去除戒具的程序,因为任何微小的忽视,哪怕是纯属意外,都会构成嫌疑人将来上诉的依据。
在没有陪审团在场的情况下,嫌疑人出入法庭,服装戒具都不会有什么特别限制。
下面我举个实例。【Johnny Lee HILL v. STATE of Arkansas (1985)】
1981 年8月15日夜,阿肯色州居民约翰尼. 海尔与另一名同案犯,在小石城一家酒吧外,持枪抢劫了三位妇女,随后开车将三人带到荒野地区施以强奸。审判中,陪审团裁定海尔犯有两项强奸,两项绑架,两 项抢劫罪,法庭随后判处海尔总计135年徒刑。海尔不服判决,以三项理由提起上诉。其中一条是,在庭审期间一次午休时,海尔午餐后戴手铐穿过走廊返回法 庭。途中,经过陪审团所在休息室,海尔声称,有陪审团成员,看到了他戴手铐的场面。虽然目击只是一瞬间并纯属偶然,但海尔认为,这还是足以构成陪审团员心 中出现“有罪”偏见,从而使得陪审团员无法维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从而,本次审判应判定为误审。
上诉法庭驳回了海尔的上诉。法庭意见是,辩方提出陪审团内产生偏见,裁定陪审团“偏见”的举证责任在辩方。辩方无法给出任何陪审团成员可能产生偏见的证据,甚至不能给出确曾有陪审团员目击海尔戴手铐的证据。
这个案例显示了美国的“公检”两方面,在处理案子时要多么谨慎。一个似乎微不足道的程序差错,就可能导致前功尽弃。为什么美国司法强调程序正义,要达到这样一个我们看来荒唐可笑的地步?答案是,你如果想搞法治,除了绝对尊重程序,你没有别的选择。否则,就还是人治。
回到国内现状。
法治在中国,还只是一个目标,距离真正实现,还有很长的路。人们谈论司法独立,其实,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司法要独立于行政干预,也要独立于民意干预。应当说,在非政治敏感案子中,司法被民意绑架的现象,还是很突出的。
最 高人民法院上周一颁布一份文件,强调司法审判要独立,提出一些具体措施,这是好事。但与此同时,该文件也强调了要加强司法为民,要“通过微博、微信等公众 易于接受的信息出传播方式,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纠纷,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在某 种意义上,这等于进一步强化了民意对于司法的潜在影响。
国情如此,不是哪个人能够左右的。那么在现有国情下,如何最大程度地贯彻“无罪推定”这一早在90年代就已被采纳的极为关键的司法观念?
应 当说,中国司法中的很多方面,“无罪推定”观念已经在执行,比如罪犯现在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允许嫌疑人出庭着常装,在法庭裁决有罪后,才给嫌疑人戴上手 铐,等等。当然,中国的事情总是带有“特色”,讲究“文明”如济南中院,也还是不能免俗,一方面,薄熙来着常装免戒具,显示法庭根据司法原则,假定他无 罪;另一方面,找来两个穆铁柱般的法警站立两侧,显示一定要压住犯罪份子嚣张气焰的决心。
考虑到民意严重影响司法这样的国情,同时,为彰显“无罪推定”这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
1. 各级法院在公开庭审的场合,允许记者发布文字图片记录的场合,尤其是涉及电视画面的场合,禁止对嫌疑人使用囚衣、戒具等物品,避免在公众心目中造成“罪犯”印象
2. 取消庭审时法警站立在嫌疑人两侧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除了象征嫌疑人有罪之外,本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要知道,嫌疑人在法庭内施行暴力的可能,基本是不存在的
3. 使得嫌疑人在法庭中,具有与控方同等的司法辩论位置。起码要安排嫌疑人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以便随时咨询
过去若干年中,中国公众的法治意识,已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只要持续努力,一步一个脚印走下去,法治社会的目标,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近。